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填表说明( 一)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 二)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应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 四)本表“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和“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部分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 、 “开具普通发票” 、 “未开具发票”各栏数据均应包括销货退回或折让、视同销售货物、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但不包括免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适用零税率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出口执行免、抵、退办法的销售额以及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调整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填写 (五)本表“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和“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部分中“纳税检查调整”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计算调整的应税货物、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填写 (六)本表“三、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明细”部分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数据,填写本期因销售免税货物而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份数、销售额和税额,包括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的免税粮食,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填表说明(非期一般纳税人适用)(一) 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本表所称的“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均包括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二) 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三) 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应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四) 本表“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1、第 1 栏“(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包括认证相符的红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等于第 2 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 3 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
说 明: 虽 然 “废 旧物 资 ”和 “公路内河运 输发 票 ”已 纳 入防 伪 税控系 统 ,但此部分数据分 别 在第 7 栏 和第 8 栏 反映 ,第 1 栏 不包括 这 两部分数据2、第 2 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填写本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应与第 35 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减第 24 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后的数据相等3、第 3 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 填写前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该项应与第 23 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加第 24 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减第 25 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后数据相等4、第 4 栏“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 ,填写本期和前期申报抵扣的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情况,应等于第 5 栏至第 10 栏之和5、第 5 栏“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发票缴款书” 该栏专门反映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税收法规规定依据海关完税凭证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包括税率为 17%、13%的进口货物。
说 明: 第 5 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发票缴款书抵扣清单》中的“税款金额”栏汇总数 6、第 6 栏 “农产品收购凭证及普通发票” 该栏专门反映纳税人因购买免税农产品,按照税法规定依据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及取得的普通发票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7、第 7 栏“废旧物资发票” ,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不再填写8、第 8 栏为:“ 运费发票”该栏专门 反映纳税人因购进、 销售货物,按照税法规定依据运输普通发票允许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说明: 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通 过认证采集的新版货运发票,不填写在 《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以免造成重复采集;申报抵扣其他运输发票,仍按原要求,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随同其他申报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2进行申报非期一般纳税人运输发票票表比对时, 《增值税纳税申 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第 8 栏“运费发票”的“金额”项数据,应小于或等于《增值税运 输发票抵扣清单》中“ 合计”栏“允许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项数据加上当期认证采集的 货运发票“运费小 计” 项数据之和9、第 9 栏“6%征收率”及第 10 栏“4%征收率”不再填写10、第 11 栏“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其“税额”栏填写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1、第 12 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应等于第 1 栏、第 4 栏、第 11 栏之和五) 本表“二、进项税额转出额”部分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明细情况,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销货退回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情况1、第 13 栏“本期进项税转出额”应等于第 14 栏至第 21 栏之和2、第 15 栏 “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用” ,填写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转出的进项税额3、第 21 栏 “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 ,填写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中“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六) 本表“三、待抵扣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1、第 23 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 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结存至本期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与上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数据相等2、第 24 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 ,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但因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外贸企业购进供出口的货物。
3、第 25 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 填写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4、第 26 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 , 填写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只能作为出口退税凭证或应列入成本、资产等项目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外贸出口企业用于出口而采购货物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5、第 30 栏“废旧物资发票” ,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不再填写6、第 32 栏“6%征收率”及第 33 栏“4%征收率”不再填写七) 本表“四、其他”栏中“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项指标,应与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中的本期全部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相同 “代扣代缴税额”项指标,填写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扣缴的增值税额说明 : 第 35 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包括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专用发票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
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专用发票分别在第 7 栏和第 8 栏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