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技术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规划区、建设用地和矿山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306-2022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50021-2022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330-202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DZ/T0218-2022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范 DZ/T0220-2022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国家煤炭工业局2000 ) 3 术语、定义和符号 下列术语、定义和符号适用于本标准: 3.1 术语和定义 3.1.1 地质灾害geological hazard 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 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3.1.2 致灾地质作用 geological process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 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作用 3.1.3 致灾地质体 geological body probably resulting in hazard 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体 3.1.4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assessment of geological hazard 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综合估量 3.1.7 滑坡 landslide 斜坡(含边坡)上的土体和岩体沿某个面发生剪切破坏向坡下运动的现象 3.1.8 危岩 dangerous rock 陡坡或悬崖上被裂隙分割可能失稳的岩体 3.1.9 崩塌 rock fall 岩(土)体离开母体崩落的现象 3.1.10 泥石流 debris flow 大量泥沙、石块和水的混合体流动的现象. 3.1.12 地面塌陷ground collapse 土体或岩体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坑、洞的现象。
由岩溶造成的地面塌陷称为岩溶塌 陷;由开采造成的地面塌陷称为开采塌陷 3.1.13 地面沉降land subsidence 区域性的地面下沉现象 3.1.14 地裂缝 ground crevice 区域性的地面开裂现象 3.1.16 采矿影响范围the range of mining effecfs 采矿地表移动涉及的范围 3.1.17 地质环境geological environment 与水圈、大气圈、生物圈相互作用并与人的活动有关的岩石圈的表层空间 3.2 符号 B——采矿影响程度的模糊综合评判集; D——地质环境复杂程度指数 i——采矿地表移动变形斜率; K——采矿影响因素的权重矩阵; k——采矿地表移动变形曲率; k i——第 i 个采矿影响因素的权重; R——降水量指数,采矿影响因素的隶属度矩阵; r ij——第 i 个采矿影响因素对第 j 个采矿影响程度的隶属度; Y——地质灾害易发程度指数; ε——采矿地表移动水平变形。
4总则 4.1 一般规定 4.1.1 建设场地与新建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宜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进行. 4.1.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的地质灾害种类应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开采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 4.1.3 评估范围不应小于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和矿山的矿区范围,应视规划、建设和 矿山项目的特点及影响范围、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种类按下列原则确定: ——可能受崩塌、滑坡及塌岸影响的评估项目,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崩塌、滑坡所涉 及的范围; ——可能受泥石流影响的评估项目,其评估范围宜包含完整的泥石流流域面积;— —可能受地面塌陷影响的评估项目,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初步推测的可能塌陷范围; ——可能受地裂缝影响的评估项目,当根据已有资料不能对地裂缝作出恰当评价时,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地裂缝可能延展的范围; ——可能受地面沉降影响的评估项目,当根据已有资料不能对地裂缝作出恰当评价时, 其评估范围应包含引发该区地面沉降主控因素所在的范围。
——可能受建设工程或采矿活动影响的区域也应包括在评估范围内 调查范围不应小于评估范围,以能合理划定评估范围为原则 4.1.4 规划区、建设用地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分别具有下列与项目相关的资 料: ——规划区范围、规划功能和布局;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拟建物平面布置、功能、规模、整平高程和项目投资 、储量、——矿山项目的矿界范围、开采上采上下界高程、采矿方法、开采矿层(体) 生产规模、服务年限投资、保护对象情况、改扩建矿井的开采历史及已采范围 4.3 评估级别 4.3.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应为一级 ——建设场地和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应根据地质环境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和 矿山开采项目重要性按表 1 划分 当拟建线状工程长度小于30km 大于等于 10km 或非线状工程丘陵山区用地面积小于0. 5km2大于等于 0.1km 2时、平原区用地面积小于1km 2大于等于 0.5km2时,按表 1 划分的评估级别如为二、三级则应提高一级;当拟建线状工程长度大于等于30km 或非线状工程丘陵山区用地面积大于等于0.5km 2时、平原区用地面积大于等于1km 2时,评估级别应定为一级。
矿区面积大于等于5km2时,评估级别应定为一级;矿区面积小于5km2大于等于 1km2时,按表 1 划分的评估级别如为二、三级应提高一级 表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 项目重要性 复杂较复杂简单 重要一级一级二级 较重要一级二级三级 一般二级三级三级 4.3.2 建设和矿山开采项目重要性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规划和建设项目重要性按附录 A 划分,附录 A 未列出的其它项目的重要性应根 据相应行业建设工程设计规模划分表确定,大型为重要,中型为较重要,小型为一般;未列入相应行业建设工程设计规模划分表的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宜根据其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确定, 严重为重要,较严重为较重要,不严重为一般 ——矿山项目重要性由矿山规模和地面保护对象重要性确定,取两者中的较高者,矿山规模大小按附录 B 确定,大型为重要,中型为较重要,小型为一般佑护对象重要性按受 威胁人数、建(构)筑物的重要性划分,取两者中的较高者受威胁人数大于500 为重要,100~ 500 人为较重要,小于 100 人为一般;建(构)筑物的重要性按本条第 1 款划分。
表 3丘陵山区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划分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a 判定因素 复杂较复杂简单 地地形坡角 >3030~15<15° 形 >3030~15<15自然岩坡 条 陡坡高度 >1515~ 8< 8 件 m 土坡 岩土层厚度 >1010~ 5< 5 土m 性岩层厚度薄层状中厚~厚层状巨厚层状 质岩层或土层组合多元组合二元组合岩性单一 岩体裂隙发育程度 有断裂带或裂隙超裂隙 3~4 组,裂隙少于 3 组,间距> 过 4组,间距< 0.3m间距 0.3~1.0m 1.0m 结构 贯通性结构面外倾临空且倾角20~10°、外倾临空时倾角< 10°与地 e外倾临空切向临空且倾角≥ 20 °、切向临空时倾角< 20°与斜(边)坡关系 质构 且倾角> 20°顺向不临空且倾角≥ 15°顺向不临空时倾角< 造 20° 地震基本烈度b≥ⅧⅦ~Ⅵ≤Ⅴ 水文及地表水对岩土体的影响大中等小 水文地 地下水对岩土体的影响大中等小 质 续表 3 注1:自然陡坡系指坡角≥ 35°的自然土坡或坡角≥ 60°的自然岩坡。
注2:洞顶围岩厚度不包括强风化层厚度 注3:贯通性结构面指岩层层面、岩土界面、断层面及贯通性裂隙 注4:用地面积对规划项目是指规划区面积,对建设项目是指建设用地面积,对矿山项目 是指采矿影响范围面积 注 5:表中采空区占用地面积比例中的采空区系指深厚比小于200 者 a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应由复杂向简单推定除自然陡坡高度、贯通性结构面与斜(边)坡关系、不良地质现象占用地面积比例和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等4 大项外,其余项中有5 小项首先满足某较高等级时、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即为该等级自然陡坡高度、贯通性结构面与斜(边)坡关系、不良地质现象占用地面积比例、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 4 大项中,有任 1 小项首先满足某较高等级时,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即为该等级 b 地震基本烈度应按《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22)确定 c 不良地质现象面积含其影响范围面积,影响范围可结合工程类比法确定对稳定的致灾地质体或已得到有效治理的致灾地质体,在考虑其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归属时宜降低一个档 次 d 破坏地质环境的人类活动 4 小项中,有任 1 小项首先满足某较高等级时,破坏地质 环境的人类活动即为该等级。
e 用自然陡坡高度、边坡高度、洞顶围岩厚度或贯通性结构面与斜(边 )坡关系决定复杂 程度时,当所影响的面积小于用地面积10% 时,宜降一个档次已支护的边坡和洞室按表 列高度确定复杂程度时,也宜降一个档次,但小于10%同时已支护的边坡和洞室只降一档 f矿山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划分不考虑洞顶围岩厚度与洞跨之比 4.4 评估要求 各级评估应符合下列要求: 2 估不应少于 2 个,三级评估不应少于 1 个,重点地段应适当加密 ——不良地质现象分布区域应有勘探点,仅根据地面地质调查和资料搜集难以对地质灾 害危险性和用地或开采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