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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内蒙古机关事业单位离休费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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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内蒙古机关事业单位离休费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 通知》(国办发〔xx〕62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从xx年7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每月按以下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50元,省部级副职110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50元,县处级正职600元,县处级副职50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8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此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所需经费,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盟市所需经费,自治区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方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研究确定   此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一)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部门和自治区人大、政协、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增加离休人员离休费工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按现行工资管理权限,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自治区驻盟市机关事业单位(少数部门除外)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工作,委托所在盟市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盟市及盟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审批问题,由盟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自行研究确定中央驻自治区的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即中央及国务院相关部委)授权自治区审批的,由自治区负责审批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方案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严肃处理   (三)此次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工作,要求各盟市、各部门务于xx年11月底前完成各盟市在审批工作结束后(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在办理工资审批时),必须将此次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统计表》和离休费兑现情况,于xx年12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同时报光盘)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届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查落实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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