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兰州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兰州大学本科生的成绩管理第二章 成绩评定与记载第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修读与考核考核成绩、学分以及学分绩一并记入学生成绩表,归入本人档案第四条 课程成绩的评定,由任课老师负责按平时成绩、期末课程考试成绩和总评成绩按比例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打印后任课老师签名,于课程考试结束后三周内连同试卷、试卷分析一并送交学院第五条 考查成绩依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调查、课堂讨论、作业、论文等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进行综合评定第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以及单独进行考核的学年论文(设计)、实习或社会调查报告的成绩,按五级分制评定,同时附简要评语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的评定必须通过公开形式的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由学科(或专业)毕业论文(设计)评议组确定评定学生集体完成的毕业设计,以个人承担部分或发挥作用的大小作为评定成绩的根据 第七条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生产劳动、军事训练与军事理论都是必修科目思想品德课的考核采取对课程基本知识的考核与考察学生平时思想品德表现相结合的原则。
生产劳动考核应根据学生出勤、劳动表现及劳动效果等,由劳动指导人员及班主任评定,采用及格与不及格记载军事训练与军事理论课考核成绩,应根据军事训练考核和军事理论课成绩综合评定第三章 成绩计分及绩点对应关系第八条 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百分制成绩均按整数记载 考查课程一般采用五级分制(即优秀、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五级分制对照表:百分制100-9089-8079-7069-6059-0五级分制优秀良中及格不及格第九条 为了区分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更好地评价学生修读课程的数量和质量,实行学分绩点制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等于“该课程的学分数”乘以“该课程的绩点”学生学期或学年所修各门课程的“总学分绩”,等于该学期或该学年教学计划内全部考核课程学分绩之和平均学分绩”等于“总学分绩”除以“总学分”百分制分数”与“绩点”的对应表:百分制100-9089-8079-7069-6059-0绩点5.04.9-4.03.9-3.02.9-2.00 “五级分制”与“百分制”、“绩点”的对应表:五级分制优秀良中及格不及格百分制9585756550绩点5.04.53.52.50 “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课程的学分绩点 = 该课程的绩点 × 该课程的学分数平均学分绩点 =总学分绩/总学分第十条 学生按照教学计划修完某门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四章 补考与重修第十一条 课程总评成绩(以下简称课程成绩)不及格,可以参加下学期开学初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补考仍然不及格需重修补考、重修和因特殊原因缓考成绩按实得的分数登记,并如实标记缓考、补考、重修标志对于已经通过课程不允许再重修或者补考第十二条 任选课和网络课程不及格学校不组织补考,为达到毕业要求学生需另选其他课程实验课、社会调查和实习类课程如果不及格,学生只能重修并提交实验报告、社会调查和实习报告第五章 学籍异动情况的成绩处理第十三条 学生因休学、降级、转专业、交流学习、参军入伍后复学等学籍异动情况,在休学、交流、参军入伍期间产生的各类不及格或空成绩应予以删除,培养方案如有变动,必修或者限选课程培养方案变化导致复学、降级、重修或者补考成绩与原正常考试原始成绩不是同一课程号,需将课程号统一第十四条 由数学与统计学院转入其他学院、由外国语学院英语专业学生转入其他学院,数学类课程、英语类课程可抵高等数学、线性代数、大学英语等课程由理工农类专业转入文史哲类专业,数学类课程可抵文史哲类数学类课程第十五条 赴国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在进行学分转换中以学分不增加减少为原则,赴台湾交流学习的学生如果修习游泳、舞蹈或球类课程可以认定为我校1学分体育课。
第十六条 学生降级后只能重修不及格必修和限选课程第六章 其他情况成绩处理第十七条 为了促进学生选修网络共享课程,充分发挥网络共享课程资源的积极作用,充分利用优质网络共享课程资源,不及格成绩不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第十八条 对于教育部规定必修但又无学分的课程或者环节,比如“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等一律按及格录入成绩第十九条 允许本科生选修研究生课程,需在学院备案审核后予以如实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第二十条 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退选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凡擅自缺考或违反考试纪律者,该课程成绩记“0”分一次第二十一条 对于毕业生,学院在进行毕业资格审核时发现达到毕业要求如果仍然存在不及格任选课程成绩或空成绩,可以予以删除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及学分由我校审核后予以承认第二十三条 报名参加副修、双学位修读后因客观原因终止副修、双学位学习后,可申请删除副修、双学位课程及成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经重新高考回到本校就读的,原在校时取得的学分均有效学生可申请对原已取得的课程学分进行认定,经所在院(系)审批后可免修其对应的课程。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