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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化工学院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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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化工学院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讨论稿)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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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学化工学院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校研字[2008]3 号文《河南师范大学研究生素质发展综合测评暂行办法》和校研字【2011】12 号《关于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修订)的通知》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依照学院评定细则分年级、分专业进行量化测评,测评结果作为评优评先及奖助金等级评定的依据第三条 素质发展综合测评应坚持以下原则:1、客观性:综合测评要真实准确,全面反映研究生平时表现2、公开性:坚持自我评价、群众测评和各级组织测评相结合的原则,测评过程及测评结果公开3、公正性:测评要严格按照测评细则统一标准执行,准确评价、规范操作,确保测评过程及结果公正第四条 学院成立综合测评委员会,负责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成员由书记、院长、副书记、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和研究生员组成,具体工作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负责实施第五条 各年级成立由员和学生干部组成的测评小组,负责本年级的测评工作第六条 综合测评结束后,各年级测评小组及时向全年级学生公布测评结果,接受大家监督。

第二章 测评内容与方式第七条 研究生综合测评工作每年 9 月份进行,测评上一学年学生的综合表现测评内容包含学生思想道德素质、专业和科研创新素质以及文体素质等第八条 每个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满分为 100 分,其中思想道德素质满分 20分、专业和科研创新素质满分 60 分、文体等素质满分 20 分第九条 每个学生每学年基准分为 70 分,根据学生个人上学年平时所受奖罚情况给予加分或减分;第十条 本细则中思想道德素质、专业和科研创新素质、文体素质三项得分均是百分制,最终增加或扣减的分数均需乘以折算比计入总分 10本 项 按 比 例 应 得 基 准 分—单 项 按 比 例 应 得 满 分折 算 比 第十一条 综合测评成绩计算方式: %6186)42(7个 人 文 体 素 质 得 分                    质 得 分个 人 专 业 和 科 研 创 新 素                    个 人 思 想 道 德 素 质 得 分个 人 综 合 测 评 成 绩2第三章 测评办法第十二条 思想道德素质方面:(满分 20 分,基准分 14 分,折算比 6%)1、参加思想政治竞赛:荣获省级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者,分别加20、15、12、10 分;荣获市、校、院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者,在省级相应获奖等级得分基础上依次减少 5、6、7 分后计分。

2、学生干部每学年最高计 20 分,其中基础分 10 分,浮动分 10 分在测评年度内,正常完成工作者计基础分 10 分,超额完成工作或工作成效突出者酌情奖励浮动分 1-10 分;以年级为单位,通过绩效考核(详见各年级学生干部绩效考核办法)确定学生干部的计分总值3、测评年度内荣获省、市、校、院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文明学生、忠信德育奖、 “五四”奖章等各类先进个人称号者分别加20、15、12、10 分 (由综合测评成绩直接产生的个人先进荣誉如三好研究生、三好研究生标兵等不计分)4、模范遵纪守法,受到省、市、校、院、年级通报表彰者,分别加30、25、10、6、4 分5、校内住宿并积极参与宿舍文明建设,被评为校文明宿舍的,成员每人加10 分6、因故不能正常出勤,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课的,按实际旷课学时计算,每旷课 1 学时扣除 1 分,履行请假手续,逾期未办理销假手续的视为旷课7、违犯校规校纪,被校、院、年级通报批评者,每人次扣 10、6、4 分,集体受到通报批评的,扣除全体成员相应分数不配合学校、学院和年级工作,不按时办理相关手续、送交相关应报材料者,每人次扣 7、3、1 分。

第十三条 专业及科研创新方面:(满分 60 分、基准分 42 分,折算比18%)1、已修各门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成绩均合格(即学位课 75 分以上、非学位课 60 分以上)者加 20 分,学位课成绩在 60 分以上,74 分以下者每门次扣除 10 分,选修课成绩在 59 分以下者每门次扣除 10 分2、科研成果(最高计分 60 分)①在 SCI 源期刊上发表或已录用论文,影响因子累计在 3.0 以上者加 60 分;在 2.0 以上者加 50 分;在 1.0 以上者加 42 分;在 1.0 以下者加 35 分;已发表且被 EI(核心库) 收录论文(不包括会议论文)1 篇加 35 分,在校认定的二级顶尖以上核心刊物发表论文者一篇加 25 分;一般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者一篇加 15 分;已录用未发表的核心期刊论文一篇加 10 分,在校《研究生学报》杂志上刊出学术论文者一篇加 5 分;获授权发明专利者,每项加 42 分;获授权实用新型专利者,每项加 35 分;获已被受理的发明专利者每项加 10 分论文或专利均要求第一署名单位为河南师范大学,计分按照署名为本人第一或除导师(含同一课题组其他指导教师)外第一计分。

②第一署名单位为河南师范大学,具有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本人署名第一者加 60 分,具有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本人署名第一者加 35 分,署名每退后一位减 8 分,署名前 3 名者计分3、参加省、市、校、院挑战杯、英语演讲赛等专业竞赛荣获省级一、二、三等奖或优秀奖者,分别加 20、16、12、10 分,荣获市、校、院相关一、二、三等奖或优秀奖者,在省级相应获奖等级得分基础上分别减少 5、6、7 分后计3分或申报获得校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参加校研究生教学技能大赛荣获一、二、三等奖或优秀奖者分别加 10、7、 5、3 分,荣获院相关一、二、三等奖或优秀奖者,在校级相应获奖等级得分基础上分别减少 2 分后计分第十四条 文体素质方面:(满分 20 分、基准分 14 分,折算比 6%)1、主讲校周末文化沙龙一次以上加 25 分或参加校周末文化沙龙听讲活动每次加 5 分,最高计 30 分凡校周末文化沙龙主讲人以参加听讲活动为由计分时,测评期内沙龙卡卡章数应减去参与主讲活动所盖卡章数后再计分2、参加院学术活动每次加 5 分,最高计 20 分3、参加校硕博论坛主讲活动荣获一、二、三等奖或优秀奖或参加省级各类文艺演出、文艺征文等活动荣获一、二、三等奖或优秀奖者,分别加20、15、12、10 分;参加院硕博论坛主讲活动荣获一、二、三等奖或优秀奖者,在校级相应获奖等级得分基础上分别减少 5 分后计分,荣获市、校、院各类文艺演出、文艺征文等活动一、二、三等奖或优秀奖者,在省级相应获奖等级得分基础上分别减少 5、7、8 分后计分。

4、参加各类体育竞赛:荣获省级一、二、三等奖或优秀奖者,分别加20、15、12、10 分;荣获市、校、院相关一、二、三等奖或优秀奖者,在省级相应获奖等级得分基础上分别减少 5、7、8 分后计分5、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突出荣获省、市、校、院(处)级奖励者,分别加 10、8、6、4 分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且不得享受二等以上奖助金:1、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虚假信息者;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者;3、考试作弊者;4、在学术研究中违反学术道德者;5、考核年度有课程考试不合格者;6、在科研工作中违反工作程序,导致损失或后果严重者7、导师评价意见为合格及以下者8、考核年度出勤、请销假有不良记录者,即有缺勤、迟到、早退或未按程序要求规范履行请销假手续者 (导师、任课教师、员、研究生办公室管理人员记录信息均列为考核范围)第十六条 在没有第十五条中规定的六种情况下,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奖学金可直接认定一等奖:1、第一署名单位为河南师范大学、本人第一或者除导师外第一作者在 SCI源期刊上发表论文,单篇影响因子在 3.0 以上者2、第一署名单位为河南师范大学,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科研成果奖项者(计前三名) 。

3、第一署名单位为河南师范大学,本人在省部级(两个厅级单位以上联合组织的算省部级)科技创新竞赛中荣获一等奖者(非论文类) 以上三种成果中,排名次序为 1、2、3,前者优先;发表论文中,影响因子高者优先;科研成果中,级别高者优先第四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细则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第十八条 参加测评的研究生报送个人自评表时须附有导师评价意见表,表4中导师评价意见是导师对该生测评学年内治学精神、治学态度、治学方法及日常出勤、执行校规校纪等表现情况的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评价意见须由导师出据并手写签名第十九条 学生在评优评先及奖助金等级评定工作中,综合测评分数相同条件下,专业和科研创新素质得分高者优先;专业和科研创新素质得分相同者,科研成果项得分高者优先;科研成果得分相同者,论文影响因子高者优先;如专业和科研创新素质得分均相同者,在读期间所修各门课业成绩平均分值高者优先第二十条 同一比赛按获奖最高级别计分;不同比赛获奖可累计计分;凡累计计分项目均以所属栏目最高分值为上限第二十一条 学生所获各类奖项需查验原件并附相应获奖证书复印件一份学生已发表论文须附期刊封面、论文首页复印件各一份;录用论文须附导师签字的接受函、论文首页复印件各一份;论文首页复印件须标明期刊类别及当前影响因子(以当年最新公布为准) 。

第二十二条 校周末文化沙龙活动以研究生学院卡章次数为准,院学术活动须写明学术内容、主讲人、活动时间及地点并经院相关专业活动负责人签名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院综合测评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化学化工学院2014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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