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效和健康发展,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和 管理,保障人民健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第三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 牛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 术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第二章审批第五条卫生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医疗需求和技术条件等实际情况,制订人类辅助生殖技 术应用规划第六条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开展技术 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二)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和 设备;(三)设有医学伦 理委员会;(四)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的要求第七条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牛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可行性报告;(二)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床位数、 科室设置情况、人员情况、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等);(三)拟开展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的业务项目和技术条件、设备条件、技术人员配备情况;(四)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 规章制度;(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开展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前条规定的材料后, 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在收到专家论证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 意的,发给批准证书;审核不同意的,书而通知申请单位对巾请开展供精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一胚胎移植技术及其衍生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卫生部审批第九条卫生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和材料后,聘请 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在收到专家论证报告后4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发 给批准证书;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第十条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卫生部的批准证书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 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一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每2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审批机关办理校验合格 的,可以继续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校验不合格的,收回其批准证书第三章实施第十二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经过批准并进行登记的医疗机构中实施。
未经卫生行政 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第I•三条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荊技术规范》的规定第十四条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涉及伦理问 题的,应当提交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第十五条实施供精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一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的陕疗机构应 当与卫生部批准的人类精子库签订供精协议严禁私自采精庾疗机构在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时应当索取精了检验合格证明第十六条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庾疗机构应当为当爭人保密,不得泄漏有关信息第十七条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不得进行性别选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 •八条实施人类辅助生荊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供精人工授精医疗行为方面的医疗技术档案和法律文书应当永久保存第十九条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对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人员进行医学业务和伦理学知识的培训第二十条卫牛•部指定卫牛•技术评估机构对开展人类辅助牛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技术质量监测和定期评估技术评估的主要内容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 和社会影响监测结果和技术评估报告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卫生 行政部门和卫生部备案。
第四章处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攢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第四十七 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二条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了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了有关责任人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二)实施代 孕技术的;(三)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四)擅自 进行性别选择的;(五)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六)经指定技术评估机 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七)英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颁布前已经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在本办法颁布后3个月 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按照本办法审查,审查同意的,发给批准证书;审查不同意 的,不得再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 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分为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一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 衍生技术。
人工授精是指用人工方式将精液注入女性体内以取代性交途径使其妊娠的一种方法根据 精液來源不同,分为丈夫精液人工授精和供精人工授精体外受精一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是指从女性体内取出卵子,在器皿内培养后, 加入经技术处理的精子,待卵子受精后,继续培养,到形成早早期胚胎吋,再转移到子宫 内着床,发育成胎儿直至分娩的技术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实施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许可须知一、 办事依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站技术与人类和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卫生部关于修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的通知》;《上海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管理办法》二、 受理范圉上海市拟幵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的医疗机构三、 提供资料1、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申请书》;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须同时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 准证书》和卫生部批准证书及复印件;3、 页疗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床位数、科室设置、人员情况、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等)以及开展人类 辅助生殖技术的业务项目、技术条件、设备条件和技术人员配备的悄况;4、 可行性报告;5、 拟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场所设计平而图;6、 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成员名单-;7、 相关人员的页师执业证书复卬件、职称证书复卬件、培训证书复卬件、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X、辅助生站技术的操作手册及各项规章制度。
四、 办理时限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