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与主观要件 谈乔雪摘要:重大责任事故罪,规定在我国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当中,是责任事故类犯罪的兜底条款,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然而本罪由于其多次修订、犯罪手法多样性等特点,在認定上存在一定难度本文旨在通过数个实际案例,浅析其主体和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助力于区分此罪彼罪,做到罪刑法定罚当其罪关键词:重大责任事故罪;构成要件:D924.3:A:2095-4379-(2018)29-0215-01重大责任事故罪,规定在我国刑法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文按照我国刑法四要件中的主体和主观方面对本罪进行剖析一、主体今年矿难频发,对厂矿企业相关管理人员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者不胜枚举,故有人形成一种偏颇认识,认为只有正规企业的职员才能构成本罪诚然,在79刑法当中,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表述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此规定缘起于79刑法成于经济转型之前,彼时经济模式的单一化与特殊的犯罪主体相得益彰,然改革开放以后,经营模式多样,私企以及群众性组织的迅速发展向本罪狭窄的特殊犯罪主体发起了挑战,故在《刑法修正案六》颁布以后,本罪实现了从特殊主体到一般主体的转型。
根据现行法条的表述,只要是从事生产、作业的自然人,即可构成本罪,对主体的身份并无限制根据2017年10月,泸州中级人民法院对陈国芳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判决,可以了解到,被告陈国芳,作为汽车维修点的负责人,其未曾依法进行工商登记,亦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非法经营汽车维修业务其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三人死亡的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通过本案得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不仅包括公司、合伙、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还包括群众性经济组织的成员,甚至包括没有资质设立的组织的从业人员本罪的主体属于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从事生产、作业的自然人即可构成单位不构成本罪二、主观方面本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在德日中称为“监督管理过失”,其过失样态分为两种,其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指应该认识到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其二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指预见到了重大事故,意志因素上轻信能够避免在认识因素上,本罪预见范围的标准参考业务过失,即并不以常人不能预见该事故此种宽容标准来要求本罪的犯罪主体,而应以其岗位职责、规章制度对其业务能力的要求来确定犯罪主体的预见范围。
在常人无法预见而其岗位要求其可预见的情况下,亦视为有预见义务在意志因素上,本罪的犯罪主体对犯罪结果应持排斥心态,如若本罪主体对犯罪结果持追求或者放任心态,主观上即属于间接故意,不构成本罪在我国饱受争议的“平顶山6.8矿难”的审判中,最终犯罪嫌疑人被判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是法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新军等人对新华四矿的安全隐患主观上为明知,在了解了危险发生的高度盖然性前提下,其不仅没有采取有效手段防止矿难,还规避监管,使瓦斯传感器丧失预警防护功能,强令工人下井,放纵矿难的发生,对结果的发生实属间接故意,而非过于自信的过失故构成了主观构成要件为故意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重大责任事故罪这类过失犯罪本罪主观虽为过失,然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时却是故意心态,但是不能将其违反安全管理心态和对重大事故的心态混为一谈其在违反时为故意,对事故的发生却是疏忽或者是轻信避免心态,仍不影响过失心态的认定此外,本罪由于主观是过失,根据我国《刑法》的明确规定,故不构成共同犯罪在山东菏泽市吴坤峰重大责任事故罪中,虽然几名被告人是共同实施了违法搭建房屋的事实,然而由于主观上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几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所持皆为过失心态,所以并不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
由于无法认定为共同犯罪,各个被告人之间也不能区分主从犯只能按照各自的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来决定刑罚三、结语重大责任事故罪是社会舆论的焦点,在审判此类犯罪时应避免舆论的影响特别在对被告人主观心态的判断上,更应持审慎态度[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版本)第一百一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17)川05刑终40号刑事判决书.2010年12月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平顶山9.8矿难做出了终审判决,被告人被判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强令他人冒险违章作业罪”数罪并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第九条指出:“严格把握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不应将生产经营中违章违规的故意不加区别地视为对危害后果发生的故意.本案中,几名被告人为了获得拆迁补偿利益,购买宅基地建房,聘用不具备资质的队伍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材料,在完全措施的情况下冒雨施工,造成了事故.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