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贾立功 20128207 国关 法律系一、本文综述财产是人类生存、个人独立和社会进步的基础,私有财产权是保障人权、 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石,又是促进经济繁荣不可或缺的工具保护私有财产权是 近现代宪法的共同宗旨,也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如果财产权与物质财富处于某 个机构或某个个人排他性的控制之下,个人自由将不复存在[1]随着我国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人民的生产和生活对私有财产权的依赖性日益 增强,对在宪法上明确将公民私有财产权列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的要求越来 越强烈我国在 2004 年通过了宪法第四修正案,对私有财产权给予了合法的地 位,强调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宪法修正案体现了我国对于加大私有财产权保 障的努力和成绩,也因此获得了广泛的好评但从人权的保护来看,我国宪法 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仍存在缺陷,需要继续改进本文对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 的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有所裨益 二、案例分析下面,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走入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1999 年 9 月 8 日,侯瑞昌产权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第一次开庭此 案原 告是公民侯瑞昌,被告是北京市民政局。
据原告侯瑞昌向法庭陈述:1988 年 2 月侯瑞昌与黄小群等人自愿投资 3.7 万元,组建合 作经营组织市政施工经济施 工实体,并已承包工程1988 年 3 月,原告方与北京民政局 建设处达成横向 联合协议:与民政局共建一联合体,由民政局负责将联合体注册成立市 政工程 公司,原告方负责联合体的经营,原告方每年交给民政局 10 万元,每年递增10% —15%的利费在确保上交国家税费和民政局的利费之后,其余资产归原告方所有在 双方合办的市政工程公司注册成立前,由民政局负责暂借民政局 建安公司四处的公章和 执照,为该联合体的经营代收代交税费事项此后,从 1988 年 4 月至 1995 年 8 月,该联合 体共完成市政工程产值 8000 多万元,上 交国家税费 460 余万元,交民政局利费 213 万元 联合体资产发展到 1400 余 万 1995 年 7 月,原告方向朝阳区工商管理局申报成立“北京 市民建市政建 筑工程公司”,工商局已受理,1995 年 8 月,民政局建设处新任领导对原 告 宣布,该联合体的资产为国有资产,查封帐号,将公章、权力交给民政局的工 作委员 会接管而被告方民政局反诉说,侯瑞昌本人是国家正式干部,所从事 的工作是正常职责范围 内的工作,不存在个人投资、个人经营的性质,不承认 侯与民政局建设处达成的“联合 ”协议。
从 1997 年 8 月到 1999 年 4 月,侯瑞 昌先后 5 次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出立案申 请,前 4 次皆被驳回,第 5 次申 请终于被法院受理1999 年 12 月 29 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侯瑞昌诉 北京市民政局建设处侵占其财 产权案第 5 次开庭,经过原告、被告的相互质证, 合议庭休庭合议,审判长宣布裁定结 果:此案应该由国有资产管理局处理,不 归法院审理,不服可上诉上述案例涉及到一个复杂而又简单的法律问题:公民的私人财产权和国有 资产的法律界定与保护问题在中国有没有法律来确定和保护私有财产及其权 利?如果没有 ,应该由什么法律来划定私人财产权与公共财产权的界线?又是 由什么来划定个人自由 与政府权力的合法范围之界线?政府的自由裁量权是谁 给他们的,又有多少自由裁量权?在上述案例中,法院和检察院是根据什么母 法或者法律原理来决定是否受理和怎样处理类似案件的?也就是说有什么样的 法律依据?有人说上述案例所涉及的问题,现有的法律都没有规定,所以也无 法很好地解决也有人说上述案例带来的问题,远远超出了法律问题的范畴, 不是法律所能解决的事实是如此吗? 确实,中国改革开放 20 年以来,中国人释放了巨大的能量,经济改革推动 了中国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型以及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
同时由于改革 带来的多元利益主体 的出现,各种利益冲突也日渐增多传统和现代,保守和 改革,处于不断的冲突和演化之中经过 20 年的改革路程,积累了许多现在无 人解释、无法处理的社会矛盾和纠纷 如果不及时加以解决,这些问题将会酿 成更大的社会问题上述案例的处理就给我们提出了许许多多非常复杂的问题, 而且,这些问题实际上都是法律上的一些基本问题 ,或者说涉及基本法即宪法 的问题中国 20 年的改革已经对中国的基本法律和宪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可 以这样说,快速迈向市场经济的中国正在面临一个非常紧迫的问题,即私有财 产和财产权的保护问题它已经成为现有法律一个巨大的空白,是我们许多法 律面对的一个重点和基本的问题,更是作为所有法律母法的宪法所面 对的核心 问题如果这样的问题我们的宪法和基本法律都视而不见充耳不闻的话,所谓 经济改革、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等等都是一句空话,公民的权利、政府的分权以 及对政府 权力的监督等等也无从谈起,建立宪政体制更是遥不可及三、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现状新中国建立后,宪法对以私有财产权为代表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是重视 的,历次宪法都有明确规定但由于历史的局限性、法制的不健全,历次宪法 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施。
现行宪法总结了以往的经验教训,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 较大的改进和完善,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也是如此2004 年宪法修正案共修改 了 13 条,这是现行宪法自 1982 年公布以来,四次用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宪法时 涉及条款最多的一次,也是分量最重的一次这次修宪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 明确了对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修正案明确了私有财产权是一种权利,扩大 了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用“财产权”替代了“所有权”,作出了对私有财产 进行征用、征收时给予补偿的规定具体来说,2004 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 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 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四、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的缺失第一,公共财产的优势地位过分强烈,平等保护不够充分修正后的宪法 明确宣示“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在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条文中,既没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字样,也没有禁止条款,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力度要明显低于公有财产权 第二,财产权界定不明确这是当前中国财产 权保障的突出问题,它导致的一个重大后果是:产生大量的财产权 纠纷与冤狱,主要表现在企业产权、农民土地承包权、公民的各种收入、知识产权和剩 余价 值索取权的归属、界定与纠纷上。
如,在改革开放初期,许多私营企业因为害 怕受 到歧视,而纷纷戴上“红帽子”(指挂靠政府主管部门和集体控股的模式), 酿成了目前财产权纠缠不清难以界定的局面有些人甚至为此蒙冤入狱十数年 由于部分私营企业家对国内的法律环境感觉不好,担心私有财产不被保护,于 是纷纷采取购买外国“绿卡”或出逃资本到国外的办法,以求自保,民间把这 种现象称为“开天窗”,“开天窗”现象越来越严重,伴随的资金外流也越发 严重 第三,私有财产保护性质的不确定性把私有财产的保护放在总纲的 经济制度中,而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部分,不利于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 自由权、生命权、财产权乃公民三大基本权利,如果公民的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不是从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角度,必定难以给公民以较强的安全感,同时还会引 发其他法律的立法中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宪法的这种制度性安排淡化了私有 财产权的人权意义,也导致宪法规范在逻辑上的不合理 第四,私有财产权 的征收、征用补偿标准和程序不完备宪法对财产权的征收或征用设置了唇齿 条款,但未做到具体详尽实践中出现许多案例就涉及到到底是一个公平补偿 还是适当补偿的问题?补偿标准不明确,程序不完备就会造成很多社会矛盾, 间接影响政府和群众的关系,提供了滥用职权非法牟利的温床。
公共利益怎样 界定,由谁来界定,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算得上是公共利益,宪法没有规定 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导致实践中存在官商勾结损害公民利益、助长滥用权力、 滋生腐败的现象宪法规定了可依法给予补偿,但是对补偿的原则和标准缺乏 一般性的规定无法确定究竟是采用公正补偿、完全补偿还是适当补偿标准, 这个问题的不明确也给实践中的自由裁量带来了很大空间,容易造成混乱和地 区之间、法院之间对同样情况不同对待等一系列实际问题,间接侵犯公民的私 有财产权 第五,条文表述的不规范性宪法在提及“公民的财产”时连续 使用“合法”这一限制性用语合法”二字画蛇添足,这样的规定就如同 “有罪推论”,国家在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之前要先审查其是否合法,在确定其 为私有财产到审查完毕其合法性这段时间中,国家并没有承诺对私有财产的保 护,这样,公民的私有财产就很容易在这短时间受到侵犯笔者认为,私有财 产在没有被证明为非法之前,都应受到有效的保障一旦被认定为非法,才可 以进行处理就和“无罪推论”一样,在没有证明你是罪犯之前,都应该对你 采取保护如果财产不合法就不存在所有的法律概念,当然也不会给予保护, 宪法所保护的理所当然都应该是合法的权利。
同时,这一界定还极易引起误解: 只有私人所有的财产需要甄别合法与否,公有财产则不问其来源都一律保护 这为某些权力部门假国家之名攫取私人财产留下了空间 第六,从研究方法 上讲,学界更侧重从宪法文本和实例去分析,其实财产权它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更应该定位于与其他学科的联系,希望能有更多借助社会学、历史学、宪法哲 学等跨学科的研究,实现研究的科学性和突破性总的来说,目前学术界对公民 财产权宪法保护问题的研究和推动,为私有财产的入宪具有很大的推动力关 于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仍然需要修改,至少应当通过宪法解释或者判例的方式 予以改变五、本文结语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是公民权利的保证书,而私有财产权具有重要的 人权价值在人权体系中处于基础的地位,因此能否在宪法中给公民对于自己私有财产的保 护吃上一颗“定心丸”意义重大当然,宪法学的繁荣发展、私 有财产权的发展完善,离不开本土的宪政实践,更离不开一代代学者的努力探 索,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不受国家公权力和其他私人的干涉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