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33篇)涉外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精选33篇) 涉外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 篇1 所谓风险承担①,是指买卖的标的物的合同生效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一事由,如地震、火灾、飓风等致使发生毁损、灭失时,此损失责任的归属其中最关键的是风险从卖方转移卖方转移给买方的地点和时间界限如果货物的风险未转移给买方,则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假如货物损失或灭失并非源于不可抗力原因,而是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风险,卖方还要为未能按期付货承担违约责任反之,一旦货物的风险已经转移给了买方,那么从这一时刻起,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而引发的风险导致货物发生损失和灭失的后果,就要由买方承担风险的转移意味着货物损失或灭失的后果从卖方转移给买方,也意味着向风险的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从卖方转移给买方显而易见,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风险转移直接影响买卖双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风险承担的关键在于风险转移的时间的问题对此,各国立法及法学理论有不同的规定和主张一种是“物主承担风险”原则,即把风险的承担同所有权的归属联系在一起,从而法律上规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同时就是风险转移的时间英国法、法国法采取这一原则。
另一种是“交付转移”原则,即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作为风险转移的标志美国法和德国法采用这一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都采用的是这一原则②对于这么一个对于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重大的问题,许多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文件中都有相应规定如1988年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就在第四章专门对于风险转移的各种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此外,国际贸易惯例对货物的风险转移亦有相应的规定1985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法典》虽未对风险转移问题作相关说明,但1999年10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则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自1988年生效以来,已成为调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关系的最重要的一个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实体法公约③此前我国早已签署了该公约,并于1986年12月递交了核准书,成为该公约的最早缔约国之一与我国有贸易往来的发达国家,除日本和英国外,均是公约的成员国可以预计,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下,公约在未来的国际民、商事活动中将会得到更为广泛的应用为此,本文将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以下简称公约)此为主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及法理知识就有关风险转移问题进行分析。
一、风险转移的后果 公约第六十六条规定:货物在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这二点规定来看,风险转移的法律后果在于:自货物的风险转移于买方后,即使货物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损坏或灭失,买方仍然有义务履行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除非这种损坏或灭失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如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则所有风险转移的规定,不损害买方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办法④买方不得以自己已经承担了由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为理由而拒绝支付货款,亦不得就此向卖方主张任何抗辩和采用各种规定的救济措施 二、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 公约第六十七条规定,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
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也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第一百四十六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涉及运输时,有时可能需要通过多种运输工具的连续运输(如国际多式联运),而当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时,卖方就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当然地无法知晓货物是否因风险而遭到损失其次,当卖方交付货物后,通常须将装运单据通过银行议付货款或者托收货款,无论采用哪种收款方式,卖方均须将包括提单和保险单(如果由卖方投保的话)交给银行在此条件下卖方既不可能凭装运单据提货检验,在货物发生保险范围内的风险时,也不拥有合法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再者,只有当货物运抵买方或目的港,买方或收货人才有可能对货物进行检验,在发现货物受损后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向责任方索赔,买方所处的地位使之能够在发生风险后处理善后事宜因而,规定风险自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时从卖方转移到买方是合理的在卖方向第一承运人交付货物后至向银行办理付款手续前的一段时间内,卖方仍持有可处置货物的装运单据此时,按公约的规定,货物的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但是货物的所有权是否也同时转移,公约并不涉及这一问题,而根据英国的货物买卖法律的规定是,当卖方保留对货物的处置权时,货物的所的权就不转移给买方,从而风险也不转移给买方这样,风险的转移和所有权的转移相联系在一起不过,公约和民法典都没有采用这一作法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它本身并不规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将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的转移相分离,故公约和民法典规定卖方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但是,货物自交付第一承运人起,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这是一般规则,如一批货物已交付承运人,但卖方并未将该批货物与某一特定的合同(即与某一特定的买方)联系在一起,只表明该批货物是为履行某一合同,风险仍未转移给买方。
涉外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 篇2 合同编号: 出卖人: 签订地点: 买受人: 签订时间: 第一条 标的物(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 质量要求: 第三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提供与回收: 第四条 随附必备品、配件、工具的数量及提供办法: 第五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六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仍属于出卖人所有;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七条 交付(提取)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方式、时间、地点: 第八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第九条 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第十条 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第十一条 出卖人对标的物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第十二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第十三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五条 出卖人违约责任: 买受人违约责任: 。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起生效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涉外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 篇3 买方:____ 卖方:____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商订,在合同项下,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买卖 下述商品: 第一条品名、规格、数量及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合同总值 第三条原产国别及制造厂商 第四条装运港 第五条目的港 第六条装运期 分运: 转运: 第七条包装 所供货物必须由卖方妥善包装,适合远洋和长途内陆运输,防潮,防湿、防震,防锈,耐野蛮装卸,任何由于卖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担 第八条唛头 卖方须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件包装上印刷包装编号、尺码、毛重、净重、提吊位置及“此端向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等字样及下列唛头: 唛na____ 第九条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十条付款条件 (1)买方在收到备货电传通知后或装运期前30天,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其金额为合同总值的__%,计____中国银行____行收到下列单证经核对无误后,承付信用证款项(如果分运,应按分运比例承付): a.全套可议付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外加两套副本,注明“运费待收”,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已通知到货口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b.商业发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和唛头 c.装箱单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货物数量,毛重和净重 d.由制造厂家出具并由卖方签署的品质证明书一式三份 e.提供全套技术文件的确认书一式两份 f.装运后即刻通知买方启运日期的电报/电传副本一份 (2)卖方在装船后10天内,须挂号航空邮寄三套上述文件(f除外),一份寄买方,两份寄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3)中国银行收到合同____中规定的,经双方签署的验收证明后,承付合同总值的____%,金额为____ (4)买方在付款时,有权按合同第15、18条规定扣除应由卖方支付的延期罚款金额 (5)一切在中国境内的'银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一切在中国境外的银行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第十一条装运条款 (1)卖方必须在装运期前45天,用电报/电传向买方通知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发票金额,件数,毛重,尺码及备货日期,以便买方安排订仓。
(2)如果货物任一包装达到或超过重20吨,长12米、宽2.7米,高3米,卖方应在装船前50天,向买方提供五份包装图纸,说明详细尺码和每件重量,以便买方安排运输 (3)买方须在预计船抵达装运港日期前10天,通知卖方船名,预计装船日期,合同号和装运港船方代理,以便卖方安排装船如果需要更改载货船只,提前或推后船期,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如果货船未能在买方通知的抵达日期后30天内到达装运港,从第31天起, 在装运港所发生的一切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4)船按期抵达装运港后,如果卖方未能备货待装,一切空仓费和滞期费由卖方承担 (5)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吊钩前,一切风险及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越过船舷脱离吊钩后,一切风险及费用由买方承担 (6)卖方在货物全部装运完毕后48小时内,须以电报/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品名、数量、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和启运日期如果由于卖方未及时电告买方,以致货物未及时保险而发生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 第十二条技术文件 (1)下述全套英文本技术文件应随货物发运: a.基础设计图 b.接线说明书,电路图和气/液压连接图 c.易磨损件制造图纸和说明书。
d.零备件目录 e.安装、操作和维修说明书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