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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服务中心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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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服务中心章程.docx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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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服务中心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本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政中心);住所: 第三条 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服务中心是经中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举办的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第四条 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服务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负责落实城镇燃气、供水行业服务标准,推动提升供应服务水平;做好节水型单位、小区(社区)等社会机构的培育发展,开展燃气安全和城市节水宣传工作;承担城区市政设施、公共绿地中原有设施的提升改造、日常养护管理等相关工作;承担区内建设项目中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燃气设施的图纸会审及相关业务工作第五条 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服务中心的行业管理部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第六条 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服务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第二章  权利义务第七条  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服务中心的权利与义务:坚决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益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八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的权利:(一)提出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服务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服务中心党组织负责人、主任、副主任;(三)审核(核准)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服务中心章程草案;(四)监督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服务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的义务:(一)支持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服务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行开展业务活动,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服务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二)为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服务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运行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三)维护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服务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区市政中心发展;(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条 职工的权利(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三)知悉本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二)践行本单位宗旨,维护本单位利益;(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第十条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活动,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第十一条 本单位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十二条 党组织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单位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第十三条  党组织对本单位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和督促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按规定实施党务公开。

第十五条  党员大会是党组织的议事决策机构党员大会讨论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组织内通报,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建议,接受党组织的监督第十六条  党组织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党组织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第十七条  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是党组织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党组织领导职数严格按照机构编制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单位设置工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第四章  行政管理组织设置和运行第十九条 本单位设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第二十条 本单位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一)传达学习党和国家、省、市、区及有关部门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学习党和国家、省、市、区领导的重要指示;(二)研究讨论中心年度工作、月度工作和重点工作;(三)听取各科室工作开展情况、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下阶段工作安排,研究进一步抓落实的措施;(四)研究决定市政中心财务预算、决算、投资等事项,提出经费使用和分配方法,审议和通报中心0.5万元以上项目的资金开支、使用情况;(五)研究决定应由主任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组织会议先行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广泛征求单位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第二十三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考核和单位职工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3个,主要名称和职责如下:(一)综合科(挂燃气管理科牌子)。

职责:负责中心内部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宣传、财务、安全及城镇燃气业务指导等工作二)工程管理科职责:承担城区市政设施、公共绿地的提升改造等工作三)养护管理科承担城区市政设施、公共绿地的日常养护管理承担养护范围内小额工程改造,以及供节水行业指导等工作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工会召集,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参加方可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职工代表通过第二十八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对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第三十条 本单位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和使用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单位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本单位接受捐赠和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国资)、税务、审计部门监督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和党组织会议审议四)章程报举办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核准)五)章程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四)因合并、分立解散;(五)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第四十条 本单位依照本章程第四十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中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中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是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服务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对单位全体人员均具有约束力本单位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本单位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关于《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服务中心事业单位章程》制定(修订)说明本单位于2022年7月18日制定(修订)了《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服务中心事业单位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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