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李超职务侵占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
实名认证
店铺
DOC
20.39KB
约6页
文档ID:614767926
李超职务侵占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_第1页
1/6

李超职务侵占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8)沪01刑终2117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超,女,1991年6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Z公司机械设计部营业助理,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辩护人周雄、李萍,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超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2018)沪0112刑初58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代玉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超及其辩护人周雄、李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7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李超在担任Z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机械设计部营业助理期间,利用负责部门员工报销申请的职务便利,采用虚构交流会的方法,向公司虚报交流费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并将上述款项非法占为己有。

2017年9月3日,被告人李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认定上述事实并经一审庭审质证的证据有:公司员工陈某1的报案陈述,证人沈某、贾某、陈某2、杨某等人的证言,Z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任职证明、劳动合同、交流费报销申请表、精算表、出金伝票、发票、交流费报销汇总表、在职证明、证明、离职人员名单、李超名下的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李超所作供述等原审法院据此认为,被告人李超身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金额计人民币10.6万余元,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超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追缴被告人李超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上诉人李超提出其收到的涉案钱款系经上级主管程某批准给予的公司福利待遇,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其无罪其辩护人提出系程某批准决定以交流费的形式提高李超等人的福利待遇,李超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把涉案钱款据为己有的职权,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且原判认定犯罪数额的标准不客观,认定数额中还混杂了其他员工报销的加班餐、下午茶等费用,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出庭意见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李超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确认针对上诉人李超及其辩护人的诉辩意见、检察机关的评判意见,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本院评判如下: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职务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现已查实的证据表明,上诉人李超在担任Z公司机械设计部营业助理期间,利用负责报销的职务便利,虚构交流会及参会人员名单,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取的发票进行报销并将钱款据为己有李超及其辩护人所称相关操作系经李超上级主管程某批准而给予的公司福利待遇,经查,证人沈某、陈某1的证言证实,程某对李超这样部门管理人员的工资定级只有建议权,需上报公司同意后才可执行,且公司对于交流会的报销审批流程是有相应规定的,故李超所称以虚构报销交流会的形式作为工资福利补贴的说法并未获得公司的认可至于辩护人提供的程某《关于李超报销发票事宜的情况说明》,在该份情况说明中,程某称“对于部门内部业务表现突出的员工,用报销发票的方式给予提高待遇”,程某还强调员工交流费是真实存在的,就当月机械设计事业部的报销情况,其本人都是清晰掌握的,不存在李超或者其他人员虚报列支的情况,程某否认李超虚报交流费列支的说法明显与现已查实的证据不符,且程某所谓“用报销发票的方式给予提高待遇”说法并未获得公司的认可,故对辩护人提供的程某该份情况说明,本院不予采信。

即便李超的相关操作获取了其上级主管程某的同意,但并不能就此认为李超虚列交流会开支、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是合法的,李超对其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并不影响对其刑事责任承担的认定关于辩护人所提涉案金额有误的辩护意见,李超到案后稳定供述,真实发生的交流会不会在人员名单中虚增人员,虚构的交流会人员名单均为虚假,故结合其他相关证人证言的内容,可以认定凡是有员工否认参与的交流会均为虚构在相关被否认参与的交流会中,大多有二名以上员工予以否认,即使一人否认,其所提出的理由也均客观,故一审判决在综合相关证据基础上认定李超的涉案金额的标准及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李超及其辩护人所提犯罪数额中还混杂了其他员工报销的加班餐、下午茶等费用,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李超及其辩护人所提李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均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李超身为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李超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且审判程序合法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出庭意见依法有据,应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苹洲审判员 陈捷审判员 胡健涛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自强。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