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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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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种类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种类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出名合同和无名合同,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等等下面,YJBYS我为你具体介绍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种类   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依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可把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Bilateral contract),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担当义务的合同如买卖、互易、承揽、运输、保险等合同等为双务合同又如租赁合同,出租人负有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的义务,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承租人享有运用租赁物的权利,负有支付租金的义务  单务合同(Unileteral contract),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担当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就是单务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担当交付赠与物的义务,受赠人享有受领赠与物的权利,受赠人对赠与人没有债务关系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依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是否以偿付为代价,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Contract with consideration),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必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Contract with out compensation),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  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偿的,如买卖、互易、租赁等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无偿的,如赠与等合同;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托付、保管等合同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原则上为无偿合同,但有的单务合同也可为有偿合同,如有息贷款合同  三、出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依据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给予一个特定名称为标准,合同可分为出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出名合同(Famous contract),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设有规范,并给予肯定的名称的合同如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借款、租赁等15大类合同均为出名合同  无名合同(Nameless contract),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殊规定,未给予肯定名称的合同合同法信奉合同自由原则,在不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强制规范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订立任何内容的合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改变,交易活动日益困难,当事人往往须要在法定合同类型之外,另创新型态的合同,以满意不同须要非典型合同产生以后,经过肯定的发展阶段,具有肯定的成熟性和典型性时,合同立法就将适时规范,使之成为典型合同。

  此种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对于出名合同,由于特地法律对其有具体的规定,因而首先适用这些规定;没有规定的,才适用一般的原则性规定对于无名合同,只能在适用我国《合同法》总则的同时,依据合同的性质,比照适用近似的出名合同的规定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依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Promises the contract),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样即可成立的合同这种合同双方意思表示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不须要其他形式和手续,也不须要以物的交付为成立条件如雇用合同  实践合同(Practice contract),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样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换句话说,这种合同是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需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和完成其他给付以后才能成立如寄存合同,寄存人将寄存物交付保管人后,寄存合同方为成立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依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须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Wants the type contract),是指法律要求必需具备肯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如,书面合同属于要式合同而书面合同又分为一般书面合同和特别书面合同,一般书面合同指当事人之间自行订马上发生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特别书面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经批准、登记等程序方发生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  不要式合同(Does not want the type contract),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需具备肯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如口头合同但也必需说明,不要式合同并非排斥合同实行书面、公证等形式,只不过法律不强求特定的形式,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形式,当事人完全可以约定合同实行书面、公证等形式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依据合同间是否有主从关系,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Master contract),是指不依靠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A ccessory contract),是指须以其它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它必需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例如保证合同与设立主债务的合同之间的关系,主债务合同是主合同,相对其而言,保证合同即为从合同。

  七、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依据订立的合同是为谁的利益,可将合同分为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In order to promise the litigant benefit the contract),是指仅为了订约当事人自己享有合同权利和干脆取得利益的合同这种合同,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相互之间不得主见合同权利和追究合同责任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For third human of benefit contract),是指订约的一方当事人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使其获得利益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缔约人,也不通过代理人参与订立合同,但可以干脆享有合同的某些权利,可干脆基于合同取得利益,合同不得为第三人设定任何义务合同生效后,第三认可以接受该合同权利,也可以拒绝接受该项合同权利如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  八、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Form contract),又称定型化合同、标准合同、定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运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纳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就是格式合同,也如保险合同。

  非格式合同(Non- form contract),是指合同条款全部由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协商确定的合同  对于格式合同,对方当事人只能对格式条款表示情愿或不情愿接受,一般不能对其进行修改因此,对方当事人在签订此类合同时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此外,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又可以将合同划分为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国内合同与涉外合同;传统合同与电子合同等总之,合同的类型是按肯定标准对其进行划分的结果;随着商品交换和内容的困难化,合同也在不断地发展和改变之中,驾驭合同的共性和特性,对于实践的运用有着肯定的意义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7页 共7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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