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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权力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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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权力责任清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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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权力类型权力编码权力内容实行根据责任事项备注流程图1调查取证权YC-S-01合用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1、《社区矫正实行措施》第四条2、《浙江省社区矫正实行细则(试行)》第五条,第六条3、《浙江省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实行措施(试行)》(浙司[]125号)4、《合用刑事速裁程序规则的若干规定(试行)》(越法[]33号第十三条第四款,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十五条第三款)1、司法所核对被告人或罪犯的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具体地址等状况2、司法所应组织2名以上在编工作人员开展调查工作调查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2)本人或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她关系,也许影响公正解决成果的3、采用查阅、调取资料,走访有关单位和个人,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以及个别约谈等方式,对被告人或罪犯个人的基本状况、性格特点、不良嗜好、心理状况等;居住状况、家庭成员和重要社会关系;一贯体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再犯罪风险;村(居)民委员会意见、被害人意见、拟严禁的事项、矫正环境等进行全面调查评估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出示身份证明开展调查评估,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调查笔录。

对调取的资料,应请有关单位和个人盖章或签字确认4、调查评估工作应在接到任务起7个工作日内完毕,如遇特殊状况无法安全完毕的,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但要及时与局机关阐明状况,出具延长调差时间申请调查评估结束后,综合分析被调查人与否适合进行社区矫正,并形成明确的评估意见,即“适合社区矫正”或“不适合社区矫正”意见,及时提交局机关5、严格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有关信息对调查评估中有伪造、变更调查材料的,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对伪造、变更的调查材料,应当另行指派调查人重新调查6、建立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档案,对调查评估中获得的原始资料复印存档备查调查成果反馈区际司法行政机关,复印留档 司法所7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收集到的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区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特殊状况要延长的,经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不得超过15日组织2人,开展调查 在本辖区居住非本辖区联系区际司法行政机关,并将材料退回司法所初步核算有关状况2刑罚执行权YC-S-02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接受1、《社区矫正实行措施》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三十三条2、《浙江省社区矫正实行细则(试行)》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1、司法所应当在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后,七日内组织宣布。

宣布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矫正小构成员及其她有关人员到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宣布不公开进行2、司法所接受社区服刑人员后向其宣布的内容涉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告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重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严禁的事项以及违背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构成及职责等3、司法所应当为社区服刑人员拟定专门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由本措施第三条第二、第三款所列有关人员构成社区服刑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社区服刑人员未成年的,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与司法所应当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根据小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各项矫正措施贯彻4、司法所应当为社区服刑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服刑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状况、悔罪体现、个性特性和生活环境等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本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协助措施根据矫正方案的实行效果,适时予以调节接受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矫正宣布并制作各类法律文书及建立社区矫正档案资料与区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登记接罢手续,填写有关信息文献3刑罚执行权YC-S-03掌握、报告、反馈社区服刑人员状况1、《社区矫正实行措施》第11条、第19条、第20条;2、《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112号)第21条;3、《浙江省社区矫正实行细则(试行)》1、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状况,有针对性地采用实地走访、通讯联系、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状况。

2、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状况,司法所应当及时理解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有关状况,可以根据需要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到办公场合报告、阐明状况3、社区服刑人员脱离监管的,司法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追查4、对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应当定期与其治疗医院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其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复查成果等状况,并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反馈状况将工作有关状况及时反馈给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按规定及时解决司法所开展各类矫正执法监督工作4刑罚执行权YC-S-04外出请假审批1、社区矫正实行措施》第13条2、《浙江省社区矫正实行细则(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1.社区服刑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因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七日(含七日)内的,经申请由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订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2、社区服刑人员经批准外出期间,司法所应当通过信息技术、通讯手段和跟踪管理等方式和途径,采用不定期或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违背有关管理规定的,司法所应当责令其立即返回并视情节予以相应惩罚必要时,可派员将其带回,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批准,并告知有关事项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不批准司法所签订意见后,报区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服刑人员因故确需离开居住地超过7日,不超过一种月5刑罚执行权YC-S-05居住地变更审批1、《社区矫正实行措施》第十四条2、《浙江省社区矫正实行细则(试行)》第二十三条1、社区矫正人员向司法所提交“社区服刑人员变更居住地书面申请”,司法所进行材料初审整顿后向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报批2、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司法所汇通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送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征求搬家地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司法所签订意见后向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报批社区服刑人员提前一种月向司法所申请居住地变更不准变更准予变更,按期办理有关手续6刑罚执行权YC-S-06进入特定场合审批1、《社区矫正实行措施》第十二条2、《有关对判处管制、宣布缓刑的犯罪分子合用严禁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1、对人民法院严禁令拟定需经批准才干进入的特定区域或场合,社区服刑人员确需进入并提出申请的,决定批准与否2、决定批准的,书面告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告知同级检察院反馈有关司法所不符合条件,不批准符合条件,批准反馈有关司法所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司法所就社区服刑人员需要进入特定场合、会客、接受新闻媒体采访、表扬、警告等事项初步审核,填写有关意见,向区级司法行政进行报批7刑罚执行权YC-S-07社区服刑人员接受采访和会见的审批1、《社区矫正实行措施》2、《浙江省社区矫正实行细则(试行)》3、《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措施(试行)》第九条、第十六条1、司法所上报的社区服刑人员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人士的申请,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批准与否2、决定批准的,书面告知同级检察院8刑罚执行权YC-S-08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审批1、《社区矫正实行措施》第二十一条2、《浙江省社区矫正实行细则(试行)》3、《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措施(试行)》1、司法所填报的表扬、警告等奖惩材料,区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批,决定与否予以批准2、决定批准的,书面告知同级检察院9刑罚执行权YC-S-09社区服刑人员月度综合评议审批1、《社区矫正实行措施》第二十一条  2、《浙江省社区矫正实行细则(试行)》第十八条 3、《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措施(试行)》第二十四条。

1、司法所提出社区服刑人员月考核鉴定和评价级别,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做出审批决定2、将审批决定答复有关司法所审批意见反馈有关司法所区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审批意见司法所就社区服刑人员月度考核状况、评估有关级别、管理级别调节等有关事项,填写有关意见,向区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报批10刑罚执行权YC-S-10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级别调节审批1、《社区矫正实行措施》第二十一条  2、《浙江省社区矫正实行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3、《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措施》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1、司法所提出的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级别调节事项,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做出审批决定2、将审批决定答复有关司法所11刑罚执行权YC-S-11提出治安管理惩罚建议1、《社区矫正实行措施》第二十四条2、《浙江省社区矫正实行细则(试行)》第三十七条 3、《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措施(试行)》第四十一条对社区服刑人员违背监督管理规定需依法应予以治安管理惩罚的,司法所及时建议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惩罚,并及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书面告知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同级检察院返还司法所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公安机关给与治安惩罚不符合惩罚条件符合惩罚条件司法所提请治安惩罚建议报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报批12刑罚执行权YC-S-12提出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提请收监建议1、《社区矫正实行措施》第二十五条。

2、《浙江省社区矫正实行细则(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3、《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措施(试行)》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对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有符合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提请收监情形的,司法所向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做出相应建议,并附有关证明材料2、对各行政机关做出的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提请收监的裁定书或决定书反馈状况司法所存入工作档案存档不符合,退回司法所,下发《退回补充调查告知书》符合有关条件,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提请有关机关给与有关裁定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司法所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收监建议报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报批13刑罚执行权YC-S-13提出减刑建议1、《社区矫正实行措施》第二十八条 2、《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法释〔〕5号)第二条3、《浙江省社区矫正实行细则(试行)》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4、《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措施(试行)》第三十九条社区服刑人员符合减刑条件的,由司法所整顿资料报送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抄送、报送有关单位提请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不符合条件,发司法所《退回补充调查告知书》符合条件,公示区级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初审司法所整顿资料报送区级司法行政机关14刑罚执行权YC-S-14解除社区矫正1、《社区矫正实行措施》第三十条。

2、《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112号)第二十七条3、《浙江省社区矫正实行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1、司法所报送的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书面鉴定意见、安顿帮教建议等有关材料,至区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进行审核审批,符合解除社区矫正条件的,为其签发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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