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经是中国最大的奶粉制造商,产销量连续15年居全国第一2008年9月,某集团生产的婴幼儿奶粉中,被查出含有化工原料三聚氰胺,导致中国各地近30万饮用受到污染的婴幼儿患上肾结石在产品召回过程中,经销商先期垫付了近10亿的赔偿款2008年12月19日集团借款9.02亿元付给全国奶协,用于支付病患幼儿治疗和赔偿费用,集团净资产为负11.03亿元,已经严重资不抵债12月18日,石家庄市中级日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石家庄市商业银行和平路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了对集团的破产申请,指定 集团下子公司商贸为破产管理人为三鹿集团100 百分号,控股子公司,该公司不在破产清算之列,破产清算方案主要包括资产公开挂牌拍卖、债权转让和职工安置三部分2009年11月20日,石家庄法院作出裁定,终结三鹿集团的破产程序三鹿集团在支付员工工资社保以及将房产等拍卖还债后,已经没有任何财产可支配,2009年11月20日裁定显示,终结已无财产可支配的三鹿 破产程序,三鹿集团对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为零材料分析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负责破产企业的业务经营、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破产方案拟订和执行的专门机构它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组织,具体管理破产中的各项事务。
破产程序能否在公正、公平和高效率的基础上顺利进行,与破产管理人密切相关因此,破产管理人的选择应当充分体现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我国破产法22条的规定/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即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和解任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权力,这不利于债权人维护自己的权益破产案件往往涉及标的数额巨大,这样一来,巨大的利益和法院单方面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我国破产法对选定破产管理人的规定应当有所改进做为 100 百分百 与三鹿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因此,将为管理人违返了破产法 规法企业破产秩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 立法宗旨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上,应当赋没有要求三鹿公司的债权人及结石患儿家长进行公开的债务登记的情况下,匆忙进入财产处置与清算程序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零,这意味着30万名结石病患儿的得到经济补偿的希望已经落空患儿在继续治疗事后赔偿等方面再无动静,直接进入了破产程序,可是就在人身损害赔偿债务,赔偿受害人重大债务还未预测统计之前就允许企业破产,这不仅是程序的不合理,而且 直接影响破产判决的合理性 据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清偿的顺序为:(1)破产费用(指在破产程序中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发生的费用,并非与破产程序有关的所有费用)2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职工补偿金;3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4普通破产债权人"对企业破产后的财产清偿程序,(三)普通破产债权。
同时,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三鹿奶粉致患儿人身损害的赔偿被排除在优先受偿的前两项之外,属于第三款的普通破产债权破产企业致他人人身损害的侵权之债应当和劳动债权同样优先受偿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立法建议不难看出,在现有的破产法律制度下,那些深受三鹿有毒奶粉之害的消费者无法获得三鹿的赔偿;但三鹿内部员工的各种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用却可获得赔付这样的赔偿顺序无疑是有失公正的企业破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平等保护企业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但是按照现有的赔偿顺序,企业破产的受害者恰恰是与企业经营无关的外部关系人,而那些导致企业破产的内部关系人的债权却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这种清偿顺序,既不利于保护企业外部债权人的利益,同时该种制度也无法激励企业内部员工的谨慎和尽责企业破产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具有重要企业破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平等保护企业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但是按照现有的赔偿顺序,企业破产的受害者却成为与企业经营无关的外部关系人,因而其权利无法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这种清偿顺序,既不利于保护企业外部债权人的利益,同时该种制度也无法激励企业内部员工的谨慎和尽责"基于此,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应将破产前致人人身损害侵权债权与普通债权区别对待,给予特殊保护,将此类债权与劳动债权放在同一顺位优先受偿,以此来保护处在弱势一方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