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贵金属租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地开展贵金属租借业务,加强管理, 规范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行相 关规章制度以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特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贵金属租借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是指 我行为满足企业经营需要,对企业(或银行同业)开展贵金 属租入或租出,同时,为自身创造盈利的业务第三条 贵金属是指品种、成色、重量、规格等要素均 符合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规定的黄金、白银、钳金等实物贵 金属标准条、块、锭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总行、各一级分行以及经一级分行批准或授权的 二级分行、支行均可作为经办行开展本业务总行可以在授 权范围内向同业、客户借入贵金属或向同业、分行借出贵金 属;各一级分行及下辖经办行可以向客户借出贵金属,向总 行借入贵金属第五条总行金融市场部为全行贵金属租借业务的归口 管理部门,负责确定租借基准利率、提供租借用实物贵金属 并自行或代理分行向上海黄金交易所申报办理租借交割第六条一级分行是分行本级和下辖经办机构的贵金属 租借业务牵头管理部门,须对下级经办行开展本业务的情况 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包括岗位的设定、人员和职责的落实、 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操作流程的规范。
一级分行还负责审 核经办行提交的贵金属租借客户准入、贵金属租借申请、在 权限范围内进行授信额度审批、向总行询价、应客户需求向 总行申请借入贵金属以及向总行备案等相关工作第七条经办行负责辖内市场营销、客户准入、授信管 理、对客签约、对客报价、租借交易确认、贵金属交割、资 金清算、会计核算、提货,以及向总行及所属一级分行备案 等相关工作第八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全行贵金属租借业务的 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九条总行授信管理部负责对贵金属租借业务的风险 状况进行监控,并对贵金属租借业务授信管理、业务审批以 及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等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十条总行财务会计部负责制定贵金属租借业务的会 计核算办法,并对会计核算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三章授信管理第十一条对客户租出贵金属前,经办行须严格按照恒 银发〔2010〕821号《XX银行法人客户贵金属租借业务授信 管理办法》和恒银发〔2012〕331号《XX银行关于有条件提 高贵金属租借业务融资比例的通知》的相关管理规定,对具 有真实业务需求的企业客户开展客户准入和授信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对客户租出贵金属的期限管理,原则上按照 我行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管理,租借期限须控制在对客户 的有效授信期限内,一般情况下,单笔租出贵金属期限不得 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对客户租出贵金属的额度占用授信额度,租 出的贵金属市值总额必须控制在授信额度的80%之内(含, 租借贵金属价值总额=租借贵金属数量*贵金属市值单价w 贵金属租借授信额度*80%)即:租借贵金属的数量不得超 过我行给予客户核定的贵金属租借授信额度与贵金属市值 单价之比的80% (含,租借贵金属数量W贵金属租借授信额 度小贵金属市值单价*80%)若因贵金属价格变动,造成贵金属市值总额超出了授信 额度的80%,经办行须立即填制《贵金属租借超授信额度通 知书》,加盖经办行公章后交给客户书面通知客户,并要求 客户加盖公章、印鉴后书面回复对满足恒银发〔2012〕331号《XX银行关于有条件提高 贵金属租借业务融资比例的通知》中规定的贵金属租借业 务,其融资比例可提高至不超过我行给予客户核定的租出贵 金属授信额度的95% (含),且不再受警戒线和处置线的限 制具体额度管理各经办行应严格按照恒银发〔2010〕821 号《XX银行法人客户贵金属租借业务授信管理办法》第十九 条和恒银发〔2012〕331号《XX银行关于有条件提高贵金属 租借业务融资比例的通知》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总行金融市场部每日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前 一交易日收盘价公布贵金属租借计息定盘价,经办行应根据 计息定盘价逐日计算对客租出的贵金属市值总额,进行授信 额度风险管控。
第十五条计息定盘价用以确定租出或租入贵金属的货 币价值,原则上采用起始日前一个交易日上海黄金交易所的 收盘价,以经办行与客户签订的《贵金属租借确认书》上确 认的价格为准《贵金属租借确认书》上记载的计息定盘价 一经协议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在贵金属租借有效期内不得变 更第十六条对客租出贵金属后,经办行应定期进行客户 信用状况评估,按照我行恒银发〔2010〕821号《XX银行法 人客户贵金属租借业务授信管理办法》及时采取相应贷后管 理措施,并将处置情况逐级上报第十七条对银行同业租出贵金属业务,交易对手必须 先获得我行资金业务授信额度银行同业租借业务余额须严 格控制在授信额度之内第四章业务流程第十八条开展本业务须与客户签订《贵金属租借总协 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具体操作流程《贵金 属租借总协议》是编号为XX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的子合 同,使用的是该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总、分行之间的租借不再签订《贵金属租借总协议》, 但需签订《贵金属租借确认书》第十九条《贵金属租借总协议》须以总行制定的标准 文本为蓝本因客户的不同需求,需对协议条款进行修改或 增减条款的,经一级分行法律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总行金融 市场部备案。
第二十条 《贵金属租借总协议》一式三份,客户与经 办行各执一份,另一份交上海黄金交易所备案,一级分行和 总行金融市场部各保留复印件一份第二十一条经办行办理对客贵金属租借业务,应参照 恒银发〔2010〕821号《XX银行法人客户贵金属租借业务授 信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逐笔履行行内授信额度和信贷业 务审批手续,确保授信额度计算真实、有效,客户信用风险 可控第二十二条客户向我行提交《贵金属租借申请书》后, 经办行应及时逐级向上提交申请,一级分行审核同意后应及 时(提前3个工作日)向总行金融市场部询价,与总行初步 确定基准利率以及贵金属品种、成色、重量、租借期限等要 素经办行与客户协商一致后,填制《贵金属租借询价书》 并加盖所属一级分行公章,由一级分行贵金属租借业务牵头 管理部门至总行金融市场部,原件由分行及经办行归档 保存第二十三条总行金融市场部收到《贵金属租借询价书》 的件后,应在回复栏处填写基准利率、计息定盘价,加 盖公章后回复分行第二十四条总行金融市场部应及时完成贵金属实物交 割的准备工作,填制《贵金属租借交割通知书》(一式二份), 加盖公章后至一级分行,正本总行归档保存,一级分行 和经办行留存件。
第二十五条一级分行收到总行金融市场部《贵金属租 借询价书》的回复件应留档,并复印一份交经办行后台 进行会计核算处理第二十六条一级分行及经办行可根据基准利率可对客 户自主定价,对客户的租出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第二十七条经办行与客户协商一致后,应与客户签订 《贵金属租借确认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确认贵 金属品种、成色、重量、租借期限、利率、计息定盘价、计 息基准等要素《贵金属租借确认书》应至总行金融市 场部及一级分行备案,正本由经办行归档保存同时,经 办行的一级分行应与总行签订《贵金属租借确认书》一式二 份(双方各执一份),确认贵金属品种、成色、重量、租借 期限、利率、计息定盘价、计息基准等要素,租借方向与和 客户签订的相反第二十八条 经办行收到总行金融市场部《贵金属租借 交割通知书》的件应留档,并及时通知客户办理贵金属 租借申报登记第二十九条贵金属租借交易到期前一个月,经办行应 与客户确认到期后续租或归还贵金属第三十条客户续租贵金属时,经办行应视同新增贵金 属租借业务,按照贵金属租借业务流程申报审批及出账前审 核,经有权人同意后方可进行续租,并且按照贵金属租借业 务流程操作,与客户重新签订《贵金属租借确认书》。
总行 将对续作业务进行重新定价,包括但不限于租借基准利率和 计息定盘价等,如按新的计息定盘价测算,续作业务的租借 贵金属价值总额=租借贵金属数量*贵金属市值单价W贵金 属租借授信额度*80%,则无需办理贵金属交割如按新的 计息定盘价测算,续作业务的租借贵金属价值总额=租借贵 金属数量*贵金属市值单价〉贵金属租借授信额度*80%的,则 双方须交割差额部分,直至租借贵金属价值总额W贵金属租 借授信额度的80%在我行租借贵金属并同时办理套期保值 业务的客户,不得办理续租,应全额归还后再办理新增租借 业务第三■一条客户归还贵金属时,经办行应及时通知一 级分行和总行金融市场部;一级分行收到总行金融市场部《贵金属租借交割通知书》后,应及时通知经办行和客户办 理贵金属租借还金申报登记经一级分行同意后,客户可提前归还租借的贵金属,否 则,剩余租借期限的利息不能减免客户办理提前归还的, 一级分行必须以书面形式简述提前归还理由及剩余租借期 限的租借处理情况,加盖公章后提交总行金融市场部总行 收到一级分行提前归还申请后,代理分行与客户进行提前归 还申报登记如因客户原因,到期日无法偿还分行贵金属租借现货和 租借手续费的,造成贵金属租借违约,分行对客户的交易性 质发生变化,原贵金属租借交易转逾期贷款进行处理。
分行 根据总行财务部下发的《XX银行贵金属租借业务会计核算办 法》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向客户按规定追讨贵金属租借 本金、利息和罚息等贵金属租借本金按本协议和《贵金属 租借确认书》上记载的贵金属租借总额(=贵金属租借重量* 计息定盘价)与贵金属租借市值重估总额(=贵金属租借重 量*违约发生日上海黄金交易所收盘价)孰高计算(下同); 利息和罚息标准按照《贵金属租借总协议》约定执行总行扣收分行资金头寸,用以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买入 贵金属,并扣收贵金属租出利息第三十二条总行金融市场部收到经办行备案的《贵金 属租借确认书》件后,应填制《贵金属租借交易单》(一 式二份)并加盖公章,附件材料包括:《贵金属租借询价书》、 《贵金属租借确认书》、《贵金属租借交割通知书》,一份 交总行财务会计部进行会计核算处理,另一份前台留档第五章风险控制第三十三条总行、一级分行和经办行应分别设置前、 中、后台,各台人员应各司其职,不得串岗第三十四条一级分行和经办行前台负责开展客户营销 和租借交易准入、评级、授信申报、签订相关协议文本等工 作;总行前台负责回复分行、向上海黄金交易所申报租借交 易(或代理分行申报)等工作。
一级分行和经办行中台负责 监督前台的业务操作并根据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要求监 控贵金属市值变化;一级分行和经办行后台负责会计核算, 总行后台职责由财务会计部承担第三十五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一级分行及经办行均须 设立贵金属租借交易台账,登记租借交易的客户名称、交易 日、起始日、到期日、租借天数、对客户利率、对总行利率、 租借品种、租借重量、交易编号及客户归还情况等内容,并 在每月末进行账务核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第三十六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监督金融市场部的业 务操作及授权管理的执行情况,并及时根据贵金属市值变化 监控总行本级办理的贵金属租借业务额度占用情况第三十七条一级分行及经办行负责客户信用风险管 理,应遵守恒银发〔2010〕821号《XX银行法人客户贵金属 租借业务授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客户进行授信,而且 要对客户做好信用情况的跟踪调查和定期评估的工作经办 行应及时根据贵金属市值变化调整客户授信额度占用,一并 落实须增加的担保方式第六章利息清算第三十八条客户应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用于结算贵 金属租借利息第三十九条 经办行应于租借到期日前三个工作日填制 《贵金属租借结息通知书》(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后,一 份交给客户,一份交给本行后台,另一份交分行备案。
第四十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应于租借到期日填制《贵金 属租借结息通知书》(一式二份),加盖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