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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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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农商行(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有效的反洗钱业务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体系,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风险是指洗钱风险,即因客户涉嫌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给我省农商行造成的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是指各级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程序和要求,对客户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进行评估,将客户按照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程度划分为不同等级,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第四条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的范围是在农商行开立用于资金收付、结算等功能的本、外币账户和一次性账户的个人和单位第五条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审慎分类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对防范洗钱风险有重要意义,各级机构必须充分了解客户基本信息,提高对客户身份的识别能力,谨慎地进行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二)差别管理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客户关注程度不同,对高风险等级客户的关注程度应高于其他等级的风险客户,并采取强化身份识别措施,加强监控。

三)同一性原则同一客户在同一金融机构(法人机构)有唯一的风险等级四)动态管理原则各级机构应根据客户洗钱风险状况的变化持续关注,及时调整其风险等级及所对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五)保密原则各级机构应对风险分类标准和分类结果严格保密,不得向客户或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第三方泄露客户风险等级信息第二章  内容及标准第六条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的指标分为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定性指标包括:客户特性、地域、业务、行业四类基本要素定量指标包括:反洗钱交易监测记录、与现金的关联程度、账户开销户情况、发生交易与其身份或财务状况是否相符、收到来自公司款项的频率和金额、账户是否有异常资金流入、账户的资金收付流量、特殊业务类型的交易频率、其他第七条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采用积分制的模式,营业机构应逐一对照每个风险子项进行评估根据各风险子项评分及权重赋值计算风险等级总分总分为100分,0—4分为低风险,4.5分—9.5分为中风险,10分—100分为高风险第八条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户,营业网点可直接将其风险等级确定为高风险,而无需逐一对照风险要素及其子项进行评级:(一)客户被列入我国发布或承认的应实施反洗钱监控措施的名单。

二)客户为外国政要或其亲属、关系密切人三)客户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属前两项所述人员四)客户多次涉及可疑交易报告五)客户拒绝营业网点依法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六)其他可直接认定为高风险客户的标准第三章  要求与流程第九条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以综合业务系统中建立的客户号为单位,由建立客户号的营业网点进行分类同一客户如有不同客户号,应综合分析风险子项,确定风险等级第十条  为客户办理业务的营业网点应配合建立客户号的营业网点完成洗钱风险等级分类,提供相关资料信息,发现高风险情况时,应及时向县级联社或者建立客户号的营业网点发出通知第十一条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的流程为:资料收集、资料筛选分析、初评、复评第十二条  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自开立账户或办理业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营业机构完成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工作具体操作流程如下:(一)客户通过新开立账户或办理一次性交易的方式与营业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时,营业机构要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在核心业务系统进行登记相关的信息二)反洗钱信息系统根据核心业务系统提取到的客户信息进行自动初评,营业机构对初评结果进行复评,如有不用意见,报送县级联社进行审批。

三)营业机构复评为高风险的客户要报县级联社进行审批、备案四)如果客户信息发生变更时,营业机构要重新审核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第十三条  在持续关注客户风险变化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第十四条  客户涉及到重要身份信息发生变更、接受司法机关调查、权威媒体案件报道等可能发生风险发生,营业机构要重新评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第四章  采取的措施第十五条  营业网点应对客户采取强化尽职调查和身份识别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不同客户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有效预防风险第十六条  营业机构对高风险等级客户每半年审核一次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应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进一步调查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情况二)进一步深入了解客户经营活动和财产来源三)适度提高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信息的收集或更新频率四)对交易及其背景情况作更深入的调查,询问客户交易目的,核实客户交易动机五)适度提高交易监测的频率及强度六)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或建立新的业务关系,必须经过县级法人机构高级管理层批准或授权七)按照法律规定或与客户的事先约定,合理限制客户的交易方式、交易规模、交易频率等。

八)合理限制客户通过非面对面方式办理业务的金额、次数和业务类型九)对其交易对手及经办业务的金融机构采取尽职调查措施十)要严格控制客户建立信贷业务关系,贷款审批由上级管理机构审批,已经发放的贷款应加强贷后管理或提前收回十一)其他措施第十七条  营业机构对低风险等级客户每两年审核一次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可酌情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在建立关系后再核实客户实际受益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二)在合理的交易规模内,适当降低采用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频率或强度三)在风险可控情况下,可以合理推测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而无需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第十八条  营业机构中风险等级客户每一年审核一次客户身份基本信息采取一定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应强于低风险客户措施,次于高风险客户措施,达到有效预防风险第五章  资料保存第十九条  各级机构应妥善保存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相关资料,包括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过程中的各项相关文件和资料、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表、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调整表、高风险等级客户清单等第二十条  各级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保存档案的介质(纸质资料和光盘),并应作为会计档案专夹保管,保管期限暂定为永久保存。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相关用语的含义和解释:外国政要是指外国现任的或离任的履行重要公共职能的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高层政要,重要的政府、司法或军事高级官员、国有企业高管、政党要员等,或这些人员的家庭成员及其他密切的人员贪污腐败较为严重的国家是指透明国际组织发表“清廉指数”的国家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制定,并负责解释、修改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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