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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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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ID:383002593
环保考核制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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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考核制度(制定单位:生产安全办)前 言为了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强化环境管理”三项基本环境保护政策,保障公司的生产作业正常运转,严防环保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考核范围:公司所属单位考核办法:凡因污染治治理设施管理不善而发生环保事故,对相应责任人进行以下条款的全额处罚;若因环保治理硬件达不到治理要求或公司已经下达立项的污染治理项目及分厂主动提出立项的污染治理项目正在攻关中而发生的环保事故,对相应责任人进行处罚以下条款的0-30%第一条 凡污水排放口通过目视就能够看出的排污口异常现象,比如造成河面较大面积泡沫或使河面出现一条较明显的色带,持续时间超过10分钟的,每次处罚相应车间主任100元,一把手连带200元第二条 涉及三废治理的部门必须保证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良好,同时应按照ISO14000标准做好环保设备运行点检和处理效果记录并予以备案,涉及总量减排的治理部门(化成箔厂环保辅助车间水处理和新锅炉、行政科生活污水处理、磁性厂地埋式污水处理,电化厂水处理和燃煤锅炉)须做好环保局要求上报的运行记录表(见附表1、附表2),生产安全办将每个月不定时检查,若弄虚作假或无记录,将对部门领导进行50元处罚,一把手连带处罚100元。

第三条 乳源县环境监测站每个季度会对公司的污水采样监测一次,每半年会对锅炉烟筒进行采样监测一次,监测结果如果出现COD、pH、六价铬、总铬、二氧化硫不达标现象,每次处罚相应车间主任200元,一把手连带400元;如果出现SS、氨氮、总磷、石油类、烟尘、氮氧化物不达标现象,每次处罚相应车间主任100元,一把手连带200元第四条 发生超标排放现象且对周边环境造成恶劣影响将视影响程度对各厂相关责任人进行500-5000元处罚,具体情况如下:在重要客户、政府部门领导来公司视察期间发生环境污染或发生重大泄漏,污染到河水、农田而使村民投诉而严重影响公司形象,将对相应责任人500-1000元的处罚;若公司受到县级相关单位处分或通报时,将对相应责任人处罚1000-1500元;若公司受到市级相关单位处分或通报时,将对相应责任人处罚1500-2500元;若事故大到使公司受到省级以上单位处分或媒体播报,使公司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将对相应责任人处罚2500-5000元分厂发生常规环保问题公司相关部门人员不受连带责任,若发生重大环保事故,涉及到公司相关部门人员责任的,也要连带处罚,其中公司环保主管部门连带处罚如下(分厂因污染治理项目还在攻关而处罚减免的,公司的相应人员也相应减免):1、若公司受到县级相关单位处分或通报,环保员连带处罚100元,安环科长连带处罚150元,常务副主任连带处罚200元,主任处罚300元。

2、若公司受到市级相关单位处分或通报时,环保员连带处罚150元,安环科长连带处罚200元,常务副主任连带处罚300元,主任处罚400元3、若事故大到使公司受到省级以上单位处分或媒体播报时,环保员连带处罚200元,安环科长连带处罚300元,常务副主任连带处罚400元,主任处罚600元注:如因第1、2项造成第3项,以第3项为准,不作累计处罚)第五条 发生管道爆裂或泄漏、超标排污等环保事故后,无论事故重大与否,相关单位事故责任人都要在第一时间内通知本厂厂长和环保员,环保员得到通知后应立即汇报公司生产安全办,并组织人员用最好的方法处理事故把事故妥善解决之后,24小时内,分厂应将事故原因和处理结果(电子版)汇报给生产安全办汇报当中要包含事故原因,解决措施,如何预防(整改措施)及整改期限事故责任人隐瞒不报而导致事故扩大造成重大环保事故,对事故责任人罚500元发生环保事故没有及时通知领导及环保员罚事故责任人50-100元发生重大环保事故,分厂没有立即汇报公司生产安全办或事故处理后24小时内无书面汇报公司生产安全办,罚相关责任人50-100元因处理不力或者互相推卸责任等主观原因,造成环保事故超时间超标排放的将加倍处罚相关事故责任人。

第六条 发生环保事故时必须按照“五不放过”进行事故处理:无事故原因分析不放过、事故主要责任人无受教育不放过、无整改措施不放过、无落实责任人和整改期限不放过、整改无实效不放过相应部门不按照整改期限整改污染隐患且无书面回复生产安全办,扣相关责任人100元,因此造成的不合格排放或者污染事故,再追究责任扣相关责任人200-300元, 各级责任人连带处罚如果类似事故在短期内(以一个季度为限)复发,除上述处罚外,对相应事故责任追加100-500元的整改无实效责任!第七条 公司有四套监测系统,分别由化成箔厂、磁性厂、电化厂、行政科负责管理负责这些监测系统的单位需要安排人员负责COD监测仪的日常维护和药品更换,还要设立维修人员,非指定人员不得在仪室内逗留,吹空调等指定人员负责做好每天一检,更换药品,联络维修人员进行维护本厂不能维护的,联系厂家过来维修如果检查仪历史记录发现仪器超过15天不正常运行,对相应责任人罚款30元第八条 分厂应加强废物分类管理,可回收废物不可随意丢弃,危险废物严禁随意处置,须贮存到一定数量后联系公司生产安全办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必须分类收集集中处理,擅自排放、倾倒、焚烧等违规处理的处罚相关责任人100-200元,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扣相关责任人150-300元,同时各级责任人连带处罚。

第九条 外方单位在公司管理区域范围内从事施工、整改、生产等工作时必须在合同内规定符合环保要求作业,因违反环保法规造成的损失由外方单位承担;若无协议规定的由委托厂方责任人承担,外方单位发生环保事故或违规处理危险废弃物的经发现视发生的事故性质和大小给予委托责任人处罚500-3000元的罚款,分厂厂长监管不力连带处罚200-2000元第十条 泥头车运泥渣时,经常一路掉落,如化成箔厂用泥头车运送含水很多的新区板框渣或老区铬渣时、磁性厂清理沉淀池或垃圾等,泥渣所在分厂部门应对这些车辆加固后档板,对运泥车辆严格管理,对运泥司机加强监督和教育公司内部范围凡因泥头车引起的漏泥漏料或因轮胎脏物污染路面的,必须立即找人清洁干净,否则对司机100元处罚,并同时对所运泥料车间或部门主任因监管不力处罚100元;在重要客户参观或政府领导莅临指导时发生的,将对司机200元处罚,泥渣所在车间或部门负责人因监管不力处罚200元,厂长及司机所在部门负责人连带处罚400元第十一条 各厂进行涉及环保方面的新建项目、改建项目、扩建项目以及技术改造、革新工艺、综合利用、生产设施整改等生产变更活动时必须提前上报生产安全办,由生产安全办联系环保局办理相应的环保手续,做到环保“三同时”。

分厂在进行项目、工艺变更时,可能加大环境污染的,特别是增加二氧化硫或COD排放总量的项目,必须研究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并上报生产安全办,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生效否则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200~2000元处罚,各级责任人连带处罚第十二条 其它本制度未能提到可能发生的环保方面的污染性事故,对公司造成一定影响的,由公司领导协商如何处罚!生效时间:本制度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释权机构: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生产安全办附表1: 污水处理运行情况记录表 年 月填报单位:日期处理水量(万吨)COD浓度(mg/L)PH药剂 使用量(吨)干污泥 产生量 (千克)回用 水量 (万吨)用电量(度)进水出水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合计 (或加权平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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