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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零售授信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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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零售授信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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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零售授信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健全我行零售授信业务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水平,加强资产风险管理,保证资产质量,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 中国民生银行零售授信业务设立总行和分行两级授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会”)分行评审会接受总行评审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评审会是总、分行零售授信业务的决策机构,是总、分行零售信贷资产质量的重要监督管理机构第二章 机构组成与委员资格第四条 各级评审会至少由五名委员组成,其中:评审会主任委员一名,总行评审会主任委员由零售银行风险管理总监或其指定代理人担任,分行评审会主任委员由分行零售授信业务审批人及其指定代理人担任评审会秘书一名,由评审会主任委员指定秘书、各级零售授信业务的审查审批人员及售后服务部门负责人为当然委员,其他委员由主任委员指定评审会应另外设立候补委员,当然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候补委员替代第五条 评审会委员资格 委员须有3年以上银行信贷从业经验,具备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深入了解零售授信业务特点,熟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熟练掌握我行零售授信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关操作规定第六条 评审会应建立由外聘专家组成的咨询后援力量,辅助评审会决策。

复杂贷款应咨询专家或中介机构,专家或中介机构否决的事项,评审会原则上不予批准第七条 评审会办公室设在总行零售银行部风险管理中心和分行零售授信评审部门,负责处理评审会的日常事务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八条 总行评审会的职责范围(一)研究分析零售授信业务的发展趋势,审议我行零售授信业务发展方向及业务指引二)审议全行零售授信业务的政策及制度三)审议零售授信新产品、新模式的风险管理政策四)审查审批总行受理的授信项目或大额单笔授信,包括: 1、额度30000万元以上(不含)的小微项目授信及法人机构担保项目授信; 2、单笔金额1500万元以上贷款; 3、主任委员认为需要上会的其他项目或贷款五)审议重大风险事项的救济方案六)审议全行零售信贷资产的监测报告并提出管理建议七)审议主任委员认为需要上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分行评审会的职责范围(一)贯彻实施总行关于零售授信业务的政策制度二)审议分行制定的零售授信业务发展方向及业务指引三)审议分行制定的零售授信业务政策及制度四)审议分行零售授信新业务、新模式的风险管理政策五)审查审批分行受理的授信项目或大额单笔授信,包括:1、额度5000万元以上(不含)的小微项目授信及法人机构担保项目授信;其他超出分行受权人金额的项目授信;2、对于小微授信业务,须根据以下差别化标准进行审查审批,具体如下:分行应上会小微授信业务北京管理部、上海分行、南京分行、深圳分行、苏州分行、广州分行、武汉分行、杭州分行、重庆分行、西安分行、福州分行、济南分行、宁波分行、成都分行、泉州分行、青岛分行、温州分行、厦门分行单笔金额500万元大连分行、太原分行、石家庄分行、天津分行、昆明分行、郑州分行、长春分行、汕头分行、长沙分行、合肥分行、南昌分行、南宁分行、呼和浩特分行、沈阳分行及新建分行单笔金额300万元3、主任委员认为需要上会的其他项目或贷款。

六)审议分行重大风险事项的救济方案七)审议分行零售信贷资产的监测报告并提出管理建议八)审议主任委员认为需上会的其他事项第四章 审议方式与规则第十条 评审会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一)会议方式(二)非会议方式第十一条 评审会原则上采取会议方式;但对特别紧急事项,经主任委员同意,可采取非会议方式第十二条 评审会原则上实行每周例会制度,具体日期由评审会秘书确定并公布;如有特殊情况,经主任委员同意后,可召开临时性会议第十三条 议事规则(一)评审会委员审议报审事项,应填写《审议表决票》(附件1),进行记名书面投票表决委员在投票时,应保持独立性二)评审会委员参与投票人数不少于5人,每位委员投1票;评审会通过事项必须获得实到人数80%(含)以上的委员同意三)表决意见分为同意、续议、否决三种,其中“同意”意见又分为“同意评审员意见”和“有条件同意”两种委员在投票时,应遵循的要求为:1、有条件同意时,须写明同意的条件;2、续议时,应写明具体条件和要求;3、否决时,须写明否决理由四)经评审会审查同意的事项,依程序报有权审批人签批;有权审批人可行使否决权第五章 工作流程及要求第十四条 评审会工作流程及要求(一)授信评审作业支持岗(下简称“支持岗”)对经营单位书面上报的授信业务进行签收、登记,对同时通过系统上报的授信业务的各项录入信息进行核对,形成简约报告或简要意见。

二)授信评审岗(下简称“评审岗”)独立审查授信业务,出具评审报告或审查意见,将上会事项的概况报评审会秘书,并制作《审议表决票》(附件1)三)以会议方式进行审议的事项,由评审会秘书确定评审会召开时间、参加人员,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格式可参照《会议记录表》(附件2)评审会按以下会议程序进行审议:1、评审员陈述项目基本情况并发表审查意见,必要时可请业务经办人员列席会议,进一步说明情况并接受质询;对重大项目或复杂贷款,可请有关专家列席发表意见,提供决策依据2、评审会委员进行讨论,独立投票表决四)以非会议方式审批的,由评审员将评审意见或评审报告连同授信资料发送给各委员审阅;委员审阅后,独立进行投票表决五)委员投票结束后,评审员收齐表决票,汇总表决意见,综合各委员提出的具体要求,形成评审会汇总意见六)汇总完成后,连同签字的评审意见或评审报告、委员表决票、《审议汇总意见表》(附件3)交秘书审核七)秘书需审核的内容包括:表决票数是否齐全、委员是否签字、汇总意见是否准确完整审核无误后,在《审议汇总意见表》上签字,连同评审报告、表决票、汇总意见表等资料交评审会主任委员审核八)主任委员审核提交的资料后,出具意见:1、同意评审会汇总意见的,在《审议汇总意见表》主任委员处签名,并签发纸质《审批决议通知书》(附件4);2、不同意评审会汇总意见的,分为:(1)评审会同意,主任委员不同意的,主任委员可直接签发“否决”意见的《审批决议通知书》;(2)评审会同意,主任委员认为有条件需要进一步落实的,应注明理由及需要落实的条件,退还评审员;如要求重新上会审议,应予以注明。

九)经终审的授信业务,由支持岗依据审批结果,通知经营机构并登记台账,将《审批决议通知书》复印件、《审议汇总意见表》复印件、表决票、会议记录、评审报告复印件专夹保管,形成部门档案留存十)支持岗同时根据终审意见做如下处理:1、终审同意的,在办理签收手续后,将《审批决议通知书》、汇总意见表、评审报告,连同授信资料转放款环节;2、终审否决的,在办理签收手续后,将《审批决议通知书》原件连同上报的授信资料退还经营机构第十五条 关于复议、续议事项,按照《中国民生银行零售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管理办法(修订)》执行第十六条 评审会其他要求1、评审员要求经营机构参加评审会的或经营机构申请参加评审会的,评审员须请示主任委员,经同意后,通知经营机构列席评审会;经营机构列席时,评审会只讨论该经营机构的项目2、评审会委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对会议内容、各委员表决意见等应予保密,严禁将委员意见实名告知经营机构第六章 附 则第十七条 各级审查、审批人员应勤勉、公允履职第十八条 各分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分行评审会的职责范围,报总行零售银行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总行零售银行部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中国民生银行个人授信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民银发[2007]130号)自行废止附件:1、审议表决票2、会议记录表3、审议汇总意见表4、审批决议通知书附件1: 中国民生银行零售授信评审会审议表决票 年 次评审会 上报单位:时间地点审议形式□会议 □非会议报审方式□正常报批 □复议 □续议 □紧急请示表决内容借款人贷款品种申报金额申请期限利率担保方式抵押率放款条件贷款用途评审意见表决意见委员表决结论(请在方框内以“√”表示意见)□同意: □同意评审员意见 □有条件同意,条件是:□不同意,理由是:□续议,具体要求是:委员签名签名: 年 月 日附件2: 中国民生银行零售授信评审会会议记录表 年 月 日 第 次会议 总 页第 页参会人员项目名称上报行表决内容表决内容: 评审意见会议记录记录人: 注:本页不够,可另附纸附件3:中国民生银行零售授信评审会审议汇总意见表编号: 年评字第  号上报单位 报审方式□正常报批 □复议 □ 续议时间地点审议形式□ 会议 □ 非会议参加人员 评审员:表决内容借款人贷款品种申报金额申请期限利率担保方式抵/质押率放款条件贷款用途评审员意见应收表决票实收表决票同意票数其中:有条件同意票数否决票数续议票数评审会审议汇总结果 评审会秘书签字: 年 月 日主任委员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附件4:中国民生银行总行/ 分行零售授信业务审批决议通知书编号: 年 字 号XX分行或 XX专业销售团队/支行:你单位报送的 受信人(或项目)名称 授信事项,经总行/分行 年 月 日第 次零售授信评审会审议/复议/续议 或 经总行零售银行部/分行零售授信评审部门简约审议,决议如下:续议续议要求:否决否决理由:同意给予 受信人名称 授信各要素授信条件:提请关注问题: 有权审批人签名: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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