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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户口登记实施细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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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户口登记实施细则_.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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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编辑修改《《《《《广西户口登记实施细那么   大家知道最新广西户口登记实施细那么是如何实施的吗?下文是广西户口登记实施细那么,欢送阅读! 广西户口登记实施细那么:关于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   一、无户口人员界定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户口的中国公民(不含华侨和港澳台居民),统称无户口人员   二、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   (一)不符合方案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向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所提供父母的身份信息无正当理由与助产机构记录不相符的,需提供书面说明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对不能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更改新生儿父亲信息的,除提供书面声明外,还须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有关亲子鉴定证明对无法核实母亲身份信息,在1个月内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由新生儿父亲提供书面说明,经产科医护人员核实后,给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超过1个月后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还须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有关亲子鉴定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母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亲子关系声明和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区)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治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对父亲或母亲身份信息无法核实的,还须提供书面说明,《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或母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1996年1月1日前出生及因特别情况无法提供有效亲子鉴定证明而未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亲子关系声明和接生人员的接生情况说明(附接生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形的,可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被事实收养的无户口人员在1999年4月1日至20**年4月1日期间被事实收养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目前未满14周岁的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被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系弃婴的,捡拾地公安机关经确认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后,按规定为当事人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在20**年4月1日后被事实收养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目前未满14周岁的无户口人员系弃婴的,当事人应及时向捡拾地公安机关报案捡拾地公安机关经确认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后,按规定为当事人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当事人应凭《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将被事实收养人送到弃婴捡拾地社会福利机构办理入院登记手续,弃婴捡拾地没有社会福利机构的,可到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办理办理入院登记手续后,当事人可向民政部门申请按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当地民政部门及社会福利机构不应强制要求被事实收养人留院生活并向当事人收取办证工本费以外的费用   以上当事人可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992年4月1日前发生的收养,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办理抚养事实或抚养事实声明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形的,可以凭抚养事实或抚养事实声明公证书、抚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因收养人失踪、死亡等原因未办理收养(抚养)公证和未办理收养登记已满14周岁的无户口人员,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形的,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因特别情况当事人返回原籍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确有困难的,可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根据原籍公安机关提供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材料,经核实身份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经公安机关核实户口迁移证件真实且符合现行落户政策的,凭旧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其中,我国公民一方为男性,申请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无户口人员母亲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其本人在中国出生但父亲身份不详或已故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母子(女)亲子鉴定证明因特别情况无法提供有效亲子鉴定证明的,由本人或与其共同生活的中国公民或现居住地居(村)委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形的,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八)其他无户口人员社会福利(抚养)机构或救助机构接收无人认领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当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凭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经公安机关核实后办理集体户口登记无户口人员属弃婴(儿童)的,需一并提供发现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民长期收留患精神等疾病身份不明已成年的无户口人员,由收留一方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退伍转业及刑满释放安置证明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可以向原签发机关申请补发,凭补发的证明材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补发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以上无户口人员因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等材料,需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形以及确认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的,由公安机关采集无户口人员生物检材,检测DNA并将DNA数据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进行比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熟悉做好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研究部署,细化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要求,保证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二)仔细核查办理各地要深化开展摸底调查,如实把握本行政区域内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情况要规范受理审批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要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保证登记身份信息的正确性和户口的唯一性要严密户籍档案治理,对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材料逐一建档,保证档案资料完整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将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的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三)完善配套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对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该修改的仔细修改,该废止的果断废止   (四)加强宣扬引导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加强正面宣扬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气氛加大宣扬力度,广泛宣扬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和义务,努力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配合,主动发动无户口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五)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公安、民政、卫生计生、司法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按照职能分工,落实责任,狠抓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自治区公安厅要会同民政厅、司法厅、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加强对各地的督查指导,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厉追究责任。

  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广西户口登记实施细那么:7月1日起全面实施身份证异地受理   3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共清理重复户口306.7万个,全国公民身份号码重号人数由171万人减至8人,全国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668万张......今年7月1日在全国全面实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丧失招领"三项制度",细化疑难户口落户政策,力争年底前根本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   这是记者从4月27日公安部召开的全国公安机关深化推动户口登记治理工作着力抓好三项重点改革任务视频会议上了解到的无论是公安部自20**年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为期3年的户口登记治理清理整顿工作,还是正在着力推动的在新年贺词中提到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等3项重点改革任务,带给广大人民群众的都是满满的获得感   勇于担当攻坚克难"错、重、假"问题根本解决   为仔细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推动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公安部自20**年开始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为期3年的户口登记治理清理整顿工作3年来,公安部始终把这项工作作为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全面从严治警的重要举措牢牢抓在手上,全力推开工作落实。

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的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向户口登记治理乱象宣战,向伪造买卖户口、身份证不法分子亮剑,向公安内部违法违规问题开刀,全面清查纠正户口登记治理"错、重、假"问题   为打好户口登记治理清理整顿这场攻坚战,公安部每年召开全国公安机关电视会议,及时总结阶段性成果,仔细分析存在的问题,明确每个阶段的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具体要求公安部明确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严厉打击"黑中介"和"内鬼",打掉了一批内外勾结非法办理户口的犯罪团伙此外,公安部还设立了举报投诉平台,3年间,公安部向各地交办的群众举报线索到达2117条,办结率100%   各地公安机关始终保持对非法办理户口案件的高压态势,坚持找着打、追着打,实施网上网下一体整治,3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办伪造买卖户口案件430起,查处违法犯罪人员702人同时,建立了户籍窗口首接责任制和终身责任制、户口迁移网上流转核验、全国公民身份号码信息监测预警等机制   清理整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3年来,各级公安机关共清理重复户口306.7万个,清理因死亡、入外籍等应销未销户口2.5万个;纠正登记项目过失1101万项,人口信息系统中1684万无相片人员得到彻底清理;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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