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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新证据”规定对检察机关处理民事申诉案件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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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新证据”规定对检察机关处理民事申诉案件的指导作用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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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新证据”规定对检察机关处理民事申诉案件的指导作用 启动民事再审程序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视权的一个重要表达,可以说民事再审程序同一审和二审程序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即都是为了实现公允正义,化解社会冲突然而,民事再审程序不同于一审和二审程序,它是对一、二审错误裁判的补救程序,在人民法院正确裁判的状况下,这个程序不会得到启动,但是,什么状况下会导致启动民事再审程序呢?“新证据”的出现便是其中之一那么怎样正确理解“新证据”?我国法律有关“新证据”的规定对检察机关启动民事再审程序有着怎样的指导作用? 一、我国法律对民事再审“新证据”的有关规定 “新证据”是相对于一审和二审程序中提出的证据而言的成为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新证据”主要表达在《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一下简称《证据规定》〕第44条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视程序假设干问题的说明》第十条的规定中,依据以上规定,民事再审的“新证据”应当是原审庭审完毕后新发觉的证据〔一〕原审庭审完毕前已客观存在庭审完毕后新发觉的证据;〔二〕原审庭审完毕前已经发觉,但因客观缘由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供应的证据;〔三〕原审庭审完毕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四〕当事人在原审中供应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视为新证据的证据 二、从民事检察角度对申诉人供应的所谓“新证据”进展审查判定 笔者以为对申诉人供应的所谓“新证据”是否能启动民事再审程序可以下三个方面来加以判定首先,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民事再审新证据应当是原审庭审完毕后新发觉的证据,包括〔一〕申诉人申请再审时新提交的证据;〔二〕原审庭审终结前和终结后新发觉的证据;〔三〕原审庭审终结前已经形成但是因为客观上的缘由导致申诉人无法收集到的证据其次,从“新证据”的证明力看,只有那些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或裁定的证据才可能是民事再审“新证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律对法官做出判决的唯一要求,因此,笔者以为,只要“新证据”能够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或能够使人民法院再审重新适用法律即可认为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再次,从民事再审程序与原审程序的关系来看,前者是对后者的一种救济性程序,因此,再审“新证据”应当与原审程序具有不行分割的联系,否那么,无需启动民事再审程序最终, 申诉人申请再审提交的“新证据”应当是非因申诉人的缘由在原审辩论终结前没有发觉并提交的证据。

依据《证据规定》中关于举证时限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的是当事人主义,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见有责任供应证据支持,否那么就要担当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促使当事人踊跃地收集证据,节约司法资源但是,假如不是因为当事人自身的缘由而无法刚好供应证据,还由其担当不利法律后果明显不符合法律公允正义的价值追求,所以,在这样的状况下法律应当予以相应的补救三、检察机关适时行使有限的调查取证权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侧重的是当事人主义,但是并未完全解除职权主义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检察机关作为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具有必须的调查取证权《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那么》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就原审案卷进展审查非确有必要时,不应进展调查笔者以为给予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申诉案件时享有必须的调查取证权是检察机关审查申诉人供应的证据是否属于“新证据”的必要,也是检察机关依法办案的必要假如当事人起诉时提出了证据线索,向法院申请调查而未获许可,因此导致裁判错误而向检察机关申诉重新提出了证据线索申请检察机关调查,检察机关可以进展调查,经过调查假如该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应当提出抗诉但是,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当慎重地行使其调查取证权,基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主义和法律关于举证时限的规定,防止出现公权干预私权和检察机关成为申诉人的代理人从而导致检察权沦为申诉人权利的协助权的嫌疑,因为这样不符合法律监视的原义。

四、充分利用再审检察建议对检察机关处理民事申诉案件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9月《全国审判监视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视工作假设干问题的纪要》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经与人民法院协商同意的对个案提出检察建议书的,如符合再审立案条件,可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虽然申诉人申请再审的“新证据”是人民检察院的抗点之一,但是由于在实践操作当中检法两家对申诉人提出的某些所谓“新证据”是否属于启动再审程序的“新证据”存在争议,这时对这样的申诉案件适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方式比拟委婉,又有较大的弹性空间,易被法院承受总之,虽然民事新证据是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程序的法定条件之一,但是,为了到达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民行检察官们应当正确理解我国法律关于民事再审“新证据”的有关规定,适当行使调查取证权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4页 共4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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