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 〔2011〕 117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建管局,北部新区建管局,有关 单位: 为规范我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根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试行)》(建科 〔2007〕206号) 和 《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 知》(建科〔2009〕10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绿 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 施中的有关问题,请与我委联系 联系人:市城乡建委建筑节能处 张军 廖袖锋 联系:6367269663672728() 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1 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绿色建筑评价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关于 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 和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 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 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 依据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 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竣工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指对已完成建筑施工图设计,并已 通过施工图审查及备案的建筑进行评价,通过后颁发重庆市相应等 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 “绿色建筑竣工评价标识”是指对已竣工验收的建筑进行评价, 通过后颁发相应等级重庆市绿色建筑竣工标识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指对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 的建筑进行评价,通过后颁发重庆市相应等级绿色建筑标识 第五条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 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根据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由低到高 依次划分为银级、金级和铂金级三个等级,分别对应国家《绿色建筑 2 评价标准》的一星、二星和三星级 我市银级、金级绿色建筑项目在取得标识后,由市城乡建委上 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编号和统 一格式制作并颁发国家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
我 市铂金级绿色建筑项目在取得标识后,由市城乡建委推荐向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申报国家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组织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审 第七条取得我市绿色建筑竣工标识的工程项目,可按有关规 定向相关部门申请享受国家及我市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但项目建设 单位必须承诺在项目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后按照重庆市《绿色建筑 评价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申请评审并取得我市绿色建筑标识 未取 得我市绿色建筑标识的,由市城乡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撤销已享受的 税收优惠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的相关税费 第八条已通过LEED、BREEAM等其他绿色建筑评价体系认 证的建筑,若符合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适用范围及控制项规 定的,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通过后颁发 重庆市相应等级绿色建筑标识,并可按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享 受国家及我市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九条市城乡建委负责监督管理全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 作,组织和指导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日常管理机构、评审机构、技术依 托单位开展工作 第十条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负责本地区绿色建筑发展 工作,负责本地区绿色建筑申请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具备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可向市城乡建委提出开展 3 银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经市城乡建委审核同意后,可承担本 辖区内银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市城乡建委在市建筑节能中心设立市绿色建筑评 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作为我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日常管理机构(以 下简称“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并管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档案;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质量动态管理;负责绿色建筑评 价标识推广宣传、培训交流的具体组织实施等 第十二条市绿色建筑专业委员会为我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负责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并定期 向市城乡建委及日常管理机构报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审工作情 况 第十三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技术依托单位(以下简称“技术 依托单位”)负责提供绿色建筑建设、运行的咨询和服务,承担申请 标识项目评价标识相关检测,受委托开展绿色建筑相关技术研究等 工作 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试行)》规定的有关单位,可向市城乡建委申报技术依托单位,由市 城乡建委择优认定后统一发布 第十四条市城乡建委依托市建设科技委设立重庆市绿色建 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参与绿色建筑评 价标识评审和相关技术咨询工作。
专家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参加项目咨询的专家不得再参加 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评价标识程序 第十五条申请条件 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应满足以下条 4 件: (一)“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应在申请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 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备案后进行,“绿色建筑竣工评价标识”应在申 请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应在申请项目竣工验 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进行 (二)申请项目符合国家、本市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相 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 程款 (三)申请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项目规划设 计、技术咨询、施工、监理、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 申请单位向市城乡建委政务办理中心节能处 窗口提交评价标识申报书及申报材料(有关要求见附件) 第十七条受理 由市城乡建委政务办理中心节能处窗口对申 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受理后转送评审机构及日常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评审准备 项目评审前申请单位应按要求向评审机 构提交评审材料 评审机构在核实评审材料达到评审要求后应及时 在专家委员会中抽取评审专家 评审机构应在评审专家确定后5个 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评审会。
第十九条评审 评审机构组织评审专家组按照我市 《绿色建 筑评价标准》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组由规划与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建 筑物理、园林、工程管理等专业专家组成,数量为7-9名,可根据申请 项目开展评审时的实际技术需要适当增加 对同意通过绿色建筑评价的项目其评审意见应经评审专家组 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签字认可 评审机构于评审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送达评审意 见,并将评审报告、项目评审表及相关资料报市城乡建委和日常管 5 理机构 未通过评审的项目,由评审机构退还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公示 市城乡建委收到评审合格报告等资料后,在 其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城 乡建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第二十一条颁发标识 经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 决的项目,由市城乡建委公布,并颁发我市绿色建筑标识 对有异议 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评审机构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 请资料 取得我市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国 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第四章标识 第二十二条我市绿色建筑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绿色建筑设 计标识仅颁发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书,绿色建筑竣工标识仅颁发绿 色建筑竣工标识证书, 绿色建筑标识颁发绿色建筑标识证书和标 志。
第二十三条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和竣工标识的有效期为2年; 绿色建筑标识有效期为3年 标识有效期满后,相关单位可向市城乡 建委提出申请,由评审机构组织专家组复审通过后,方可续用标识 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位应在领取证书、标志后30日内,将证书、 标识挂置于申请项目的明显位置,并妥善维护 第二十五条绿色建筑标识只能用于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建 筑及其申请单位;未获得标识的,不得使用绿色建筑标识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 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 6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日常管理机构每年应组织专家对取得标识的项 目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标识的使用情况、项目的建设和 运行情况、设计与建设及运行的相符性等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督 促整改,并及时上报市城乡建委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使用标识,由日常管理 机构收回代管,经整改完毕,由日常管理机构组织复查合格后方可 继续使用标识: (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标识,并由日常管理机 构收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 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三项以上不 符的; (二)转让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 (三)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标识的; (四)标识持有单位拒不按规定挂置标识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条被撤销标识的项目,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 提出评价申请 第三十一条凡伪造、盗用、买卖和转让绿色建筑标识,或利用 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 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触 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关主管部门、日常管理机构、评审机构工作人 员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改造项目及重庆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未规定 的其他类型建筑,可参照本办法开展评价标识工作;鼓励既有建筑 节能改造项目参照本办法申报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书 2.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材料清单 (注:以上附件请从市城乡建委网站下载) 主题词: 城乡建设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办法通知 抄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市 政府办公厅,委相关直属单位,有关学会、协会 重庆市城乡建委办公室2011 年 3 月 8 日印发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