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道第三方施工破坏索赔典型案例解析 摘要:输油气管道点多线长,管道被第三方施工破坏的情况石油发生,本文从有关第三方施工破坏管道刑事、民事典型案例着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关键词:管道第三方施工;典型案例;启示长输油气管道点多线长,近年来随着地方经济发展,各类建设工程与管道线路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管道被第三方施工破坏的情况石油发生,本文从有关典型案例着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一、典型案例(一)第三方施工破坏管道刑事案件2015年4月17日,某电力公司合同电工鲍某等三人在山东省肥城市大石铺村进行农网改造,架设电力线路过程中,无视管道企业管道巡护工阻止,明知挖坑地点附近可能有输油管道的情况下,施工破坏鲁宁输油管道,造成原油泄漏,附近104省道部分路段封闭近12小时2016年1月,肥城市基层人民法院判决鲍某等三人犯过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一年六个月执行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管道企业在管道巡护过程中不存在管理漏洞,犯罪人请求以此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本案是国内就过失破坏油气管道行为被法院判决承担刑事责任的首起案件。
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对管道企业的损失评估为31万,后管道企业对上述犯罪人和犯罪人所在单位某电力企业、某村委会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重新评估管道企业损失,并依法赔偿经申请,法院同意进行重新评估,评估结果为管道企业损失72.6万元2019年3月7日,肥城市法院一审判决赔偿管道企业损失72.6万元,为某电力公司、某村委会、孙某等三方侵权人按份分别对管道企业进行赔偿二)青岛某工贸公司第三方施工破坏管道案件2010年5月,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自行拆除占压管道企业所辖管道上违法建筑,其委托的施工单位挖掘机在东黄复线223号桩附近挖掘过程中,挖断管道企业管道,造成原油泄漏管道企业立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工贸公司和施工单位连带赔偿管道企业经济损失2013年5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工贸公司及其施工单位违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应当承担80%的赔偿责任,管道企业无法证明已口头告知元平工贸公司及其施工单位管道位置和阻止违法第三方施工行为,自担20%损失据此判决工贸公司及其施工单位赔偿管道企业经济损失共计61.53万元三)某建设单位定向钻穿越曹娥江管道第三方施工破坏索赔案件2010年4月8日,某管道企业与某建设单位签订《甬绍金衢成品油管道工程管道安装施工合同》,将浙江甬绍金衢成品油管道工程--管道安装(Ⅱ标段)发包给某建设单位,2011年6月28日,经报浙江省钱塘江管理局批准,某建设单位承建施工的一根DN508成品油管道在杭甬高铁曹娥江大桥上游右岸约38m、左岸约58m处穿越曹娥江。
2011年11月18日至20日,某建设单位进行了管道试压,结论为合格,2012年1月5日进行了清管测径,检查意见为测径合格于此同时,在管道穿越区域内,2012年2月-3月,中铁十七局经杭甬铁路客运专线公司发包负责施工的杭甬铁路客运专线工程曹娥江特大桥与两岸堤防交叉加固工程开始并完成施工此后,某建设单位于2012年5月31日至6月1日、2012年7月8日至7月8日,行了两次管道清管,清管器均出现卡堵,经检查发现清管器卡堵在曹娥江右岸曹娥江特大桥与两岸堤防交叉加固工程钻孔灌注桩施工点,即因中铁十七局施工的钻孔灌注桩损害管道而导致清管器卡堵为顺利完成甬绍金衢成品油管道工程建设,某建设单位于2012年9月28日至12月1日进行了第二次管道穿越曹娥江的施工基于上述损失,2013年7月15日,某建设单位向法院起诉,要求中铁十七局和工程业主杭甬铁路客运专线公司赔偿其损失共计1057.8393万元进入法院诉讼程序后,法院在庭审过程中查明,某建设单位的穿越曹娥江工程在实际施工时未按设计图纸施工,将原设计的定向钻穿越曹娥江的出、入土点进行了对调,原设计图纸中存在的投影交叉点处的管顶实际标高为-13.8m,而管道设计管底标高为-28.1m。
同时查明,中铁十七局施工的钻孔灌注桩设计桩底标高为-14.4m据此,法院结合庭审中其他证据材料认定,某建设单位未按图施工,致使原投影交叉点处的管顶标高仅为-13.8m,该设计变更未到浙江省钱塘管理局进行备案,施工现场也无明确的警示标牌、标志因此,即使存在该成品油管道被中铁十七局打入的钻孔灌注桩损坏,但中铁十七局和杭甬铁路客运专线公司不存在过错某建设单位要求杭甬铁路客运专线公司和中铁十七局赔偿因管道破损造成的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本案经杭州市上城区法院和杭州市中级法院两审终审,均判决驳回某建设单位的诉讼请求二、案件启示和工作建议(一)管道企业在进行管道巡护、第三方施工管理和管道保护法治宣传教育过程中,可以以有关第三方施工破坏管道刑事案件判决书为素材,向管道沿线有关单位和个人以案说法诠释在管道保护距离内违法第三方施工可能承担的刑事和民事责任二)管道企业在发生第三方施工破坏管道以及光缆等附属设施后,及时保存证据构成刑事案件的,启动司法跟踪,不构成刑事案件的,开展民事索赔工作,及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三)防控管道第三方施工破坏法律风险,首先管道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建设管道,及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方案审查、压覆矿产批复等行政许可,并严格按照规划、河道、水利、自然资源等政府部门批复的路由或施工方案建设管道。
其次,管道企业应该严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安防标准、企业规章制度,设置管道标志,及时进行管道巡护,针对管道第三方施工作业,及时要求管道第三方施工作业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有关规定,履行管道第三方施工作业告知和签订安全防护协议等法定程序,针对强行施工的,现场制止违法行为,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留下有关制止违法行为和向政府部门报告的书面或视听资料避免因自身管道建设、运营管理不合规,证据资料保存不完善,导致管道被第三方施工破坏后,管道企业自担全部或部分损失参考文献孔卓然:《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法律问题研究》,河南大学出版社2020年6月版作者:王丰 性别:女 职称:经济师,单位:国家管网集团东部原油储运有限公司,研究方向:企业法务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