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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码章注类注(2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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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正确归类,应具备相关商品的基础知识: 1、家禽(品目01.05):是指鸡(普通家鸡及阉鸡)、鸭、鹅、火鸡及珍珠鸡 2、海龙和海马(干的)(品目03.05):海龙和海马均属于鱼类动物海龙又叫杨枝鱼;海马的头象马,大的海马是珍贵的中药(即使干制后供作中药用,也归入第3章而不归入第5章) 3、甲壳动物:节肢动物的一类,全身包有硬的甲壳,生活在水中甲壳动物的主要种类是龙虾、大螯虾、淡水小龙虾、蟹、河虾和对虾 4、中华绒螯蟹(品目03.06)即:大闸蟹,中华绒螯蟹是学名,与其它蟹的主要区别在于其甲壳上有绒毛 5、软体动物 无脊椎动物的一门,体柔软,足是肉质,多数具有钙质的硬壳,生活在水中和陆地上最常见的软体动物是蚌、螺、蜗牛、墨鱼、鱿鱼、鲍鱼、章鱼等 6、未加工及加工的人发:仅按长度而未按发根和发梢整理的人发应视为未加工品如果已经按发根和发梢整理或经除简单洗涤以外的加工的人发则不归入本章,一般应归入第67章7、马毛(品目05.11)是指马科、牛科动物的鬃毛和尾毛 8、兽牙(品目05.07)是指象、海象、河马、一角鲸和野猪的长牙、犀角及其他动物的牙齿9、黄药(子目0510.0010) 特指作为中药使用的动物体内结石,例如:牛黄、马宝、猴枣。

牛黄一般是指牛胆内的结石;马宝一般是指马胃里的结石;猴枣一般是指猕猴内脏的结石  10、“供配制药用的动物器官及其他动物产品”(品目05.10) 通常只适用于其性质或制作方法不适合供人食用的供配制药用的动物的器官及部分品,一般不包括完整的动物也不包括干品 第一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 注释:一本类所称的各属种动物,除条文另有规定外,均包括其幼子在内 二.除条文另有规定外,本编码所称“干”的产品,均包括经脱水,蒸发或冷冻干燥的产品 第一章 活动物注释:本章包括所有活动物,但下列各项除外:一. 品目03.01,、03.06或者03.07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二. 品目30.02的培养微生物及其他产品三. 品目95.08的动物 第二章 肉及食用杂碎 注释:本章不包括:一.品目02.01至02.08或02.10的不适合供人食用的产品二.动物的肠、膀胱、胃(品目05.04)或者动物血(品目05.11、30.02)三.品目02.09所列产品以外的动物脂肪(第十五章) 第三章 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注释:一. 本章不包括:(一) 品目01.06的哺乳动物;(二) 品目01.06的哺乳动物的肉(品目02.08或02.10)(三) 因品种或鲜度不适合供人食用的死鱼(包括鱼肝及鱼卵)、死甲壳动物、死软体动物及其他死水生无脊椎动物(第五章);不适合供人食用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粉、粒(品目23.01)(四) 鲟鱼子酱及用鱼卵制成的鲟鱼子D代用品(16.04)二、本章所称的 “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少量黏合剂制成的颗粒产品。

第四章 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注释: 一:所称“乳”,是指全脂乳及半脱脂或全脂的乳 二,品目04.05所称: (一)“黄油”,紧指从乳中提取的天然黄油、乳清黄油及调制黄油(新鲜、加盐或酸败的,包括罐装黄油),按重量计乳脂含量在80%及以上,但不超过95%,乳的无脂固形物最大含量不超过2%,以及水的最大含量不超过16%黄油中不添加的乳化剂,但可含有氯化钠、食用色素、中和盐及无害乳酸菌的培养物 (二)“乳酱”是一种油包水型可涂抹的乳状物,乳脂是该制品所含的唯一脂肪,按重量计其含量在39%及以上,但小于80%三、乳清经浓缩并加入乳或乳脂制成的产品,若同时具备有下列3种特性,则视为乳酪归入品目04.06:(一)按干重计乳脂含量在5%以上的;(二)按重量计干质成分至少为70%,但不超过85%的;(三)已成形或可以成形的四、本章不包括:(一)按重量计乳糖含量(以干燥无水乳糖汁)超过95%的乳清制品(品目17.02)(二)白蛋白(包括按重量及干质成分的乳清蛋白含量超过80%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乳清蛋白浓缩物)(品目35.02)及球蛋白(品目35.04) 子目注释:一、 子目0404.10所称“改性乳清”,是指有乳清成分构成的制品,即全部或部分去除乳糖、蛋白或矿物质的乳清、加入天然乳清成分的乳清及由混入天然乳清成分制成品的产品。

二、 子目0405.10所称的“黄油”,不包括脱水黄油及印度酥油(子目0405.90) 第五章 其他动物产品 注释:一、 本章不包括;(一) 食用产品(整个或切块的动物肠、膀胱和胃以及液态或干制的动物血除外);(二) 生皮或毛皮(第四十一章、四十三章),但品目05.05的货品及品目05.11的生皮或毛皮的边角废料仍归入本章;(三) 马毛及废马毛以外的动物纺织原料(第十一类)(四) 供制 、只刷用的成束、成 的材料(品目96.03)二、 仅长度而未按发根和发梢整理的人发,视为未加工品,归入品目96.03)三、 本《编码》所称“兽牙”,是指象、河马、海象、一角鲸和猪的长牙、犀角及其他动物的牙齿第二类 植物产品注释:本类所称“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按重量计比例比超过3%的黏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第六章 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 叶 注释:一、除品目06.01的菊苣植物及其根以外,本章只包括通常有苗圃或花店供应为种植或装饰用的活树及其他货物(包括植物秧苗);但不包括马铃薯、洋葱、青葱、大蒜及其他第七章的产品三、 品目06.03、06.04的各种货品,包括全部或部分用这些货品制成的花束、花篮、及类似品,不论是否有其他材料制成的。

但这些货物不包括品目97.01的拼贴画或类似装饰板 第七章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注释:一、 本章不包括品目12.14的草料二、 品目07.09、07.11及07.12所称“蔬菜”,包括使用的蘑菇、块菌、油橄榄、刺山柑、菜葫芦、南瓜、茄子、甜玉米、辣椒、茴香菜、欧芹、西叶芹、水芹、甜茉乔栾那三、 品目07.12包括干制娥归入品目07.01至07.11的各种蔬菜,但下列各项除外:(一)、菜用的脱荚干豆(品目07.13) (二)、品目11.02至11.04所列形状的甜玉米; (三)马铃薯细分、粗粉、粉末、分片、颗粒及粒(品目11.05)(四)、用品目07.13的干豆制成的细粉、粗粉及粉末(品目11.06)四、本章不包括辣椒干及辣椒粉(品目09.04)第八章 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橘属水果或甜瓜的果皮注释:一、 本章不包括非供食用的坚果或水果二、 冷藏的水果和坚果应按相应的鲜果品目归类三、 本章的干果可以部分复水或为下列品目的进行其他处理,但必须保持干果的特征(一) 为保藏或保持其稳定性(例如,经适度热处理或硫化处理、添加山梨酸或山梨酸钾)(二) 为改进或保持其外观(例如,添加植物油或少量葡萄糖浆)第九章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料注释:一、 品目09.04至09.10所列产品的混合物,应按下列规定归类:(一) 同一品目的两种以上产品的混合物仍应归入该品目(二) 不同品目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的混合物应归入品目09.10品目09.04至09.10的产品【或上述(一)或(二)项的混合物】入添加了其他物质,只要所得的混合物保持了原有的特性,其归类不受影响。

基本特性已经改变的,则不归入本章;构成混调味品的,应归入品目21.03二、 本章不包括荜澄茄椒或品目12.11的其他产品第十章 谷物注释:一、(一)本章各品目所列产品必须带有谷粒,不论是否成穗或带秆 (二)品目10.05不包括甜玉米 (第七章)子目注释: 所称“硬粒小麦”,是指硬粒小麦属的小麦以及该属具有相同染色体数目(28)的小麦种间杂交所得的小麦第十一章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注释:一、 本章不包括:(一) 作为咖啡代用品的焙制麦芽(品目09.01或21.01)(二) 品目19.01的经制作的细粉、粗粉或淀粉;(三) 品目19.04的玉米片及其他产品;(四) 品目20.01、20.04或20.05的经制作或保藏的蔬菜;(五) 药品(第三十章);(六) 具有芳香制品或化妆 洗品性质的淀粉(第三十三章)二、(一)下表所列的谷物碾磨产品按干制品重量计如果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应归入本章,但是,整粒、滚压、制片或磨碎的谷物胚芽均归入品目11.04:1、淀粉含量(按修订的尤艾斯旋光法测定)超过表列第(2)栏的比例;2、灰分含量(除去任何添加的矿物质)不超过表列第(3)栏的比例否则,应归入品目23.02(三) 符合上述规定归入本章的产品,如果用表列第(4)或第(5)栏规定孔径的金属丝网筛过筛,其通过率按重量计不低于表列比例的,应归入品目11.01或11.02否则,应归入品目11.03或11.04.第十二章 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要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注释:一、 品目12.07主要包括油棕果及油棕仁、棉子,蓖麻子、芝麻、芥子、红花子、罂粟籽、牛油树果,但不包括品目08.01或08.02的产品及油橄榄(第七章或第二十章)二、品目12.08不仅包括未脱脂的细粉和粗粉,而且包括部分或全部脱脂以及用其本身的油料全部或部分复脂的细粉和粗粉。

但不包括品目23.04至23.06的残渣三、甜菜子、草子及其他草本植物种子、观赏用花的种子、蔬菜种子、林木种子、果树种子巢菜子(蚕豆除外)、羽扇豆属植物种子,可一律视为种植种子归入品目12.09. 但下列各项即使作种子用也不归入品目12.09:(一) 豆类蔬菜或甜玉米(第七章)(二) 第九章的调味香料及其他产品(三) 谷物(第十章)(四) 品目12.01至12.07或12.11的产品四、 品目12.11主要包括下列植物或这些植物的某部分: 罗勒、琉璃苣、人参、海索草、甘草、迷迭香、芸香、鼠尾草及苦艾但品目12.11不包括:(一) 第三十章的药品(二) 第三十三章的芳香料制品及化化妆 洗品;(三) 品目38.08的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消毒剂及类似品五、品目12.12的“海草及其他藻类”不包括:(一)品目21.02的已死的单细胞微生物(二)品目30.02的培养微生物(三)品目31.01或31.05的肥料子目注释:子目1205.10所称“低芥子酸油菜子“,是指所榨取的固定油中芥子酸含量按重量计低于2%,以及所得的固体成分每克葡萄糖苷酸(酯)含量低于30微摩尔的油菜子第十三章 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汁、液注释: 品目13.02主要包括甘草、除虫菊、啤酒花、芦荟的浸膏及鸦片。

但不包括:一、 按重量计蔗糖含量在10%以上或制成糖食的甘草浸膏(品目17.04)二、 麦芽膏(品目19.01)三、 咖啡精、茶精、马黛茶精(品目21.01)四、 构成含酒精饮料的植物汁、液(第二十二章);五、 樟脑、甘草甜及品目29.14或29.38的其他产品六、 罂粟秆的浓缩物,按重量计生物碱含量不低于50%(品目29.39)七、 品目30.03或30.04的药品及品目30.06的血型试剂八、 鞣料或染料的浸膏(品目32.01或32.03)九、 精油、浸膏、净油、香膏、提取的油树脂或精油的水馏液及水溶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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