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规管理指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合规风险,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及中国证券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为依法合规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公司按照董事会——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委员会——业务执行部门——营业部的四级体制设立科学合理的决策、授权和业务执行机制相关部门及其人员应严格按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尽责履行各自职责,共同推进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规、健康、持续发展第三条 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按照公司《证券合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并落实全面、规范、可行的融资融券合规管理制度、经营管理体系和员工职业操守规定第二章 关于客户筛选、客户身份识别的合规要求第四条 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进行客户需求调查和进行客户征信,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数据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征信流程和合理的客户选择标准,客户选择标准应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和标准,严禁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融资、融券公司应当坚持客户服务适当性原则,向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及服务第五条 对于符合选择标准的客户,公司在向其融资、融券之前,应当遵循了解客户(KYC)原则,认真识别客户身份客户在开立信用账户时,需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反洗钱法》、《证券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及公司相关规程的要求完整提供各类身份资料,应力求完整、准确的记录客户身份信息第六条 在客户筛选和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产生的征信材料和客户身份信息应得到妥善保管,保存年限和保存方式应符合监管规定、《反洗钱法》、《证券反洗钱档案管理与保密制度》和公司客户档案管理要求第三章 关于风险揭示书及合同管理的合规要求第七条 融资融券合同是记录公司与客户权利、义务关系的载体,是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必备法律文件,合同文本中应载入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必备条款合同内容应当明确,权利义务公平合理第八条 对于符合公司选择标准的客户,公司在对其提供融资、融券服务之前,应指定专人向其讲解业务规则和公司合同文本内容,并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
第九条 在客户确认了解融资融券业务相关规章制度、基本规则、合同文本基本内容及业务风险,并按照公司规程履行相应手续后,公司方可同客户签署书面的融资融券合同第十条 客户签署的风险揭示书和合同应得到妥善保管,保存年限和保存方式应符合监管规定和公司客户档案管理要求第四章 关于交易及强制平仓制度的合规要求第十一条 公司应为融资融券客户提供便利和安全的交易方式,执行客户在业务过程有效的普通买入、普通卖出、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卖券还款、买券还券、担保物转入、担保物转出、现券还券、余券划转等交易指令第十二条 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应对客户的交易流程和交易指令进行检查,区分账户类别、账户交易权限和账户交易限制等客户的交易结果应尽快公平地反映到客户账户上第十三条 强制平仓是指根据法律和双方约定,公司为保护自身债权而对客户信用账户中的资产强制卖券还款或买券还券等处置行为客户信用账户指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为有效防范业务风险,公司应依法建立强制平仓制度,对强制平仓的条件及程序做出合理规定第十四条 为保障客户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公司应在合同文本中对强制平仓制度做出明确约定公司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强制平仓权,并依据公司相关制度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严禁以非法的或超出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客户资产。
第十五条 信用业务总部在对融资融券客户采取平仓手段强制归还欠款(券)后,应当及时将平仓情况通知该客户第五章 保证金、担保物和标的证券管理第十六条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应严格遵循主管机关就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折算率的规定及原则确定相关担保物和标的证券,会同自营部门、研究所、信用业务总部等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确定融资标的证券和融券标的证券范围以及公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并及时公告第十七条 融资融券业务应严格履行保证金比例管理与维持担保比例控制措施的规定第十八条 公司应制定担保物追加与转出流程的规章和制度,并在融资融券合同中明确相关内容,严格按照合同及流程规定进行操作第六章 关于风险控制制度的合规要求第十九条 公司应将融资融券业务纳入整体风险控制体系,以保证此项业务中的客户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及合规风险都得到有效控制第二十条 公司风险控制总部和稽核监察总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承担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职责第二十一条 信用业务总部、研究所、经纪业务总部等业务部门承担融资融券业务的业务前端风险控制及管理职责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具体的风险管理制度,按照标准业务流程操作,控制好融资融券业务流程中各环节的风险。
第七章 关于业务隔离制度的合规要求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投资、资产管理、投资银行、研究咨询等业务之间建立隔离机制,在决策、管理、账户、资金等方面相互独立第二十三条 公司成立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委员会作为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机构,独立于其他业务决策机构第二十四条 公司成立信用业务总部独立执行融资融券业务日常管理职能信用业务总部不得与其他业务部门在职能和业务上发生交叉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这些账户应完全独立于公司其他自有资金账户及客户普通账户、集合理财账户,不同类别账户应严格分离、单独管理并分别进行会计核算第二十六条 客户信用交易结算资金与普通客户资金、公司自有资金、集合理财计划资金,应严格分户管理,不得混合操作客户在融资融券业务中发生的资金划拨必须符合公司规定,所有资金明细应及时记入客户信用资金明细账户第八章 关于信息披露及报告的合规要求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规定督促客户履行相应的报告、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结算托管总部应依照有关规定向主管单位报送当日各标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融券余量以及信用违约数据等数据,并保证所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信用业务总部对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及时地向监管部门、交易所和风险控制总部报告客户的异常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第二十九条 财务总部应依照有关规定向主管单位报送除前款以外的规定信息第三十条 信用业务总部和财务总部在向主管部门提交报告或向公众披露信息时,应同时报风险控制总部备案第九章 关于人员资格管理的合规要求第三十一条 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人员应具备胜任所从事业务所必需的资质和业务技能,监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要求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针对营业部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工作的相关问题制定有效的管理办法,确定开展业务的营业部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对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推荐人实行严格的资格管理,推荐人必须参加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核,才能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第十章 关于客户档案管理的合规要求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制定关于融资融券业务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客户档案第三十五条 融资融券客户资料由信用业务总部综合管理岗统一管理,营业部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将新增融资融券客户档案资料移交至信用业务总部。
第三十六条 信用业务总部应对营业部移交的客户档案资料进行核对与清理,对于核对、清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要求相关部门限期纠正与补充第三十七条 融资融券客户账户资料原件的查阅与借阅,由信用业务总部统一管理第三十八条 凡接触融资融券客户账户资料的工作人员,均应当严格保密,严禁非法泄漏客户资料第十一章 关于资产保全事务及涉诉案件处理的合规要求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对融资融券客户采取平仓手段强制归还欠款(券)后,仍然无法全额归还该客户对公司的债务时,信用业务总部应当要求该客户限期归还欠款(券)第四十条 在采取以上措施后,融资融券客户仍未在限定期限内归还欠款(券)的,信用业务总部应当将该客户的债务追偿情况报至公司,由风险控制总部依据公司批示,依法组织债务追讨工作第四十一条 遇有融资融券客户起诉我司的涉诉案件,信用业务总部应当立刻报公司风险控制总部,由公司风险控制总部依法组织应诉工作第十二章 关于技术应用系统的合规要求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完善、稳定的技术应用系统,以保证融资融券业务有效开展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持续关注技术应用系统的运行状况,不断优化、完善系统,保证交易安全第四十四条 为有效防范系统风险,公司应制定系统故障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十三章 融资融券业务合规检查第四十五条 稽核监察总部负责对公司相关部门及营业部进行融资融券业务的合规性检查,按照公司规定履行具体的合规检查职责第四十六条 融资融券业务合规检查应遵循客观、谨慎、高效原则,并可与公司其他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活动配合进行第四十七条 融资融券业务合规检查分为例行检查和专项检查,并根据情况采取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两种方式结合进行第四十八条 融资融券业务合规检查的内容包括:融资融券业务相关制度和流程是否完备、合规及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各项工作开展是否符合合规要求;员工执业行为是否合规等第四十九条 融资融券业务合规检查报告将作为稽核监察总部和公司相关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的依据,稽核监察总部应追踪处理结果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人员,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问责第十四章 附 则第五十条 本指引是公司融资融券合规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风险控制总部可以根据本指引的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融资融券业务合规管理的具体细则第五十一条 本指引由信用业务总部、风险控制总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 本指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