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动的运用及范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四川成都610072摘要:我国《物权法》第28条规定了法律文书直接导致的物权变动的情形,但是却没有规定何种法律文书能直接引起木法所称的物权变动,为了避免 公权力不正当地干预私法关系,损害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也应对该条中法律文 书之范围严加限制,应仅限于具有形成效力之法律文书关键词:法律文书;物权变动;效力;范围一、法律文书引起物权变动的法理基础我国《物权法》对因法律文书导致的物权变动作岀了规定该法第28 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 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 效时发生效力由此可知,当某一动产或不动产上物权的变动因法律文书而引 发时,法律文书一生效,物权变动效力即发生,此时,登记或交付不是物权变动 的生效要件为何因法律文书导致的物权变动无须公示,就可以自法律文书生效 时发生效力?该规定的意义何在?这些问题有赖于我们从物权变动的基础理论 出发,进行分析研究关于这些问题,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为:公示替代说此说认 为因法律文书导致的物权变动之所以不登记、不交付即生物权变动之效力,关键 在于法律文书己经替代登记或交付而发挥了公示物权变动的作用。
换言之,人民 法院和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木身就是一种公示方法,它们取代了登记或交付,发 挥着公示的作用,向外界展现了物权的变动,没有必要再以登记或交付作为物权 变动的生效要件第二种观点为:维护法律文书效力说该说认为因法律文书导 致的物权变动,自法律文书生效时,物权变动的效力就发生这是维护判决书! 裁定书和仲裁裁决的效力的需要如果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了,却 因为没有登记或交付,依然无法发生物权变动之效果,则原权利人依然可以处分 财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就难以实现这显然不利于维护司法裁判和仲裁的 效力与权威性,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第三种观点为:立法目的说该 说认为《物权法》第28条之所以规定因法律文书导致的物权变动,自法律文书 生效吋即生效力,是立法者为了贯彻和实现《物权法》第1条所述之“明确物 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的立法0的而作出的法政策上的选 择三种学说均有各自道理,虽然侧重点不同,但都同意只有基于法律行 为的物权变动,登记或交付才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 变动并不以此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因此立法者便直接规定,在因法律文书导 致的物权变动中,法律文书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是为了清晰地确定物 的归属,为那些因法律文书而取得物权的权利人提供足够的保护。
二、能够直接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的范围在案件审理中,一些法院容易犯一个错误一一扩大了《物权法》第28 条所规定的法律文书的范围,认为任何生效的判决都冇变更物权的效力,并最终 做出错误的判决因此有必要对《物权法》第28条进行详细的解读,分析能够 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的范围从《物权法》第28条的文字表述来看,只奋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火是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导致的, 才可以自法律文书生效吋即发生物权变动效力而在全部类型的民事判决中,惟 有形成判决方属此种能导致物权变动的判决,给付判决和确认判决均不属之形 成判决是指一旦正式发生法律效力(即不可撤销),就会直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 的判决其无须强制执行就能自判决生效时起使以前从未存在的法律关系发生或者使已 经存在的法律关系消火或变更此种效果,原则上任何人都不得否认,故形成判 决具有对世效力由于形成判决一生效,其引起的物权变动的效果就发生了,无 须等到登记或交付,所以形成判决不需要执行如果认为形成判决生效后,还必须等到登记或交付完成了,方能发生物权变动之效果,那么这样的判决就没奋形 成力,不是形成判决就确认判决和给付判决而言,它们不具有形成力,是不可 能导致物权变动的。
那么具有形成效力的判决具体包括哪些呢?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对 于法院可以直接导致不动产物权取得或消火的情形亦有明文规定其中,能够直 接导致当事人取得物权的形成判决包括三种:1、依据《民法》第74条关于暴 利行为之规定而撤销不动产物权行为的判决;2、依据《民法》第24条关于诈 害债权行为之规定而为的撤销不动产物权行为的判决;3、依据《民法》第824条 第2项关于分割共有不动产之规定而使共有人就共有之不动产取得分得部分之 所有权的判决要了解我国法上哪些判决是能够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形成判决,应当 考察《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民事实体法的规定依据这些民事实 体法,我国法上可以导致物权变动的形成判决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一是人民法院 作出的撤销合同或宣告合同无效的判决;二是法院应债权人之请求而作出的撤销 债务人诈害债权行为的判决;三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分割共有物的判决三、因法律文书而取得物权的后续处理在因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的吋候,依据我国《物权法》 第28条,权利人无须登记即可取得物权但因该物权未经登记,物权变动没冇 通过登记簿展现出来,于是就产生了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状况与真实的物 权状况不一致的问题。
因法律文书而取得不动产物权之权利人,享有的是真正的 物权,学说上称该物权为“事实物权”而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虽然不是真实的 物权,但它却是通过登记簿的推定力予以推定的物权,学说上称之为“法律物权” 事实物权与法律物权在其各自的范围内均有受法律保护之必要一方面,如果第 三人信赖登记簿的记载,以法律物权为标的进行了交易,为维护交易之安全,依 据物权法的公信原则,自然应保护善意第三人,使苏发生与真实物权相冋的法律 效果另一方面,在不涉及交易安全的情况下,权利人己因法律文书而取得了不 动产物权,即便未登记,权利人的物权也应受到法律之保护当第三人侵害其物 权吋,事实物权人有权针对第三人行使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赔偿请求权四、总结我国《物权法》第28条是立法者为了更好地明确物的归属,维护权 利人的物权作出的法律政策上的选择,该条并不意味着法律文书就具有了公示物 权变动的作用,更不是为了维护法律文书自身的效力然而,由于法律文书导致 的物权变动不以登记或交付为生效要件,故而不能随意扩人能够导致物权变动的 法律文书的范围否则,法院、仲裁机构将任意介人民事主体的法律关系中,不 正当地干预私法关系,以法律文书取代法律行为,侵蚀意思自治的空间。
这既不 利于贯彻私法自治之精神,也不利于维护物权公示的原则一些当事人其至会利 用《物权法》第28条来规避公示的要求,据以实现非法之S的为了保证法律 适用上的统一,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同的理解,法律应当通过司法解释等形式 明确《物权法》第28条规定中法律文书的范围参考文献:[1】王泽鉴:《民法物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2]黄松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一一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 社,2007年版[3】程啸:《因法律文书导致的物权变动》,载于《法学》,2013年第1期[4】王明华:《论<物权法>第28条中“法律文书”的涵义与类型》,载于《法 学论坛》,2012年9月第5期作者简介:崔丹丹(1988.08),女,汉族,河南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硕士研 宄生,金融法研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