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建建[2012]28号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地)住建局,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住建局,绥芬河市住建局,抚远县住建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建造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建造师执业能力,强化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3号) 、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建市[2010]192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于 2012年4月中旬开始在全省开展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教育对象1.全省所有注册已到期及注册即将到期的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临时建造师(二级临时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另行通知) ;2.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逾期三年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注册者;3.已办理注销注册且未注册期超过三年以上的二级建造师,又申请重新注册的;二、继续教育专业根据我省二级建造师注册专业情况,继续教育相应地分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矿业工程等六个专业实施三、继续教育形式及内容根据规定,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需完成120学时的培训内容,其中60学时为必修课,60学时为选修课。
由于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教材建设部尚未编制完成,根据实际情况我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选修课采取省编教材并脱产到培训单位集中学习的方式进行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集中面授,共包括公共课和专业课两项内容相应专业课为《建筑工程》 、 《公路工程》 、 《市政公用工程》 、 《机电工程》 、 《水利水电工程》和《矿业工程》 四、参加学习程序及有关事项注册建造师参加继续教育报名时,企业打开“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信息网”,点击“二级建造师管理系统” 栏目,进入“ 继续教育”页面后,提交继续教育上报信息至省建设教育中心,打印个人继续教育申请表及汇总表后报至省建设教育中心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但无注册单位的人员,到省建设教育中心办理继续教育网络上报及继续教育事宜参加继续教育人员网络报名后,在4月26日前按通知要求携带身份证、注册证、培训费、个人继续教育申请表等,到黑龙江省建设教育中心报到,按照培训单位安排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习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应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知,做好教学、食宿等相关准备工作对网上报名情况及时与厅建管处保持沟通,并协助做好组织工作教育培训完成后,培训单位应及时将本次报名、教学、管理、考试等情况形成报告,连同建议合格名单一起上报厅建筑管理处。
厅建筑管理处将及时对培训单位上报情况进行审核备案,对合格人员下发继续教育合格通知培训单位根据厅建筑管理处通知,及时打印“黑龙江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证书”并发放到学员手中五、几点要求1、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必要条件,凡在我省注册期满、且未注册逾期三年的二级建造师均需接受继续教育,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注册手续2、各市(地)住建局负责通知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的相关事宜 3、黑龙江省建设教育中心 0451-53622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