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区明火消防安全管理规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明火消防安全管理,进一步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深化“防火墙”工程建设,规范单位和人员的消防安全行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港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明火消防安全管理,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本着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管理和科学管理第三条 做好明火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是港区每个单位和每个职工应尽的责任第四条 明火是指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本规则规范的使用明火是指以焊接、切割、热处理、烘烤、熬炼等为手段的作业行为,使用炉灶及灼热的炉体、烟筒、电热器等生活用火行为以及吸烟、明火取暖、明火照明、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第五条 下列区域内禁止使用明火,因生产工艺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的,必须按本规则规定办理动火审批备案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一)具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的厂区、厂房、仓库、货场、堆栈;(二)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储罐区; (三)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四)码头作业区域第六条 港区内严格执行二级动火审批备案制度,动火单位需提前2日向公安机关申报备案,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明火作业申报备案表;(二)动火现场示意图;(三)动火人员、监护人员名单,电气焊操作工的上岗资格证和消防培训合格证;(四)明火作业期间安全措施。
一级动火由单位负责人审批,报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备案,消防支队需提前1日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意见通知派出所;二级以下动火由单位负责人审批,报派出所备案,派出所需提前1日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消防支队或派出所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动火意见一)一级动火审批范围:1.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禁火区域;2.油罐(槽)车,以及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3.各种受压容器;4.密封舱室、地下室等场所;5.与焊割作业安全明显抵触的场所;6.现场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品的场所;7.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8.其他易燃易爆设施、设备二)二级以下动火审批范围:一级动火审批范围之外的其他区域、场所、设施、设备等第七条 电气焊维修、工程施工等明火作业,必须严格履行动火审批备案手续,电气焊工应持专业上岗资格证和消防培训合格证上岗作业,作业现场必须采取设专人监护、清理周边可燃杂物、配置消防器材、作业完毕清理现场等消防安全措施遇五级以上风停止作业第八条 使用喷灯、明火熔化沥青作业的,必须严格履行动火审批备案手续,作业现场必须采取设专人监护、清理周边可燃杂物、配置消防器材、作业完毕清理现场等消防安全措施。
遇五级以上风停止作业第九条 除本条款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港区内严禁储存、燃放烟花爆竹重要节日、重大庆典活动等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主办单位需提前5个工作日向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申报,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三)燃放作业方案;(四)燃放作业单位、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消防支队接到申请后,对相关材料和燃放现场进行检查,认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准许燃放;认为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说明理由,不准燃放居民住宅区在限定的时间、地点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物业服务企业对燃放行为统一进行管理和监护,住宅区的居民在燃放烟花爆竹时应服从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第十条 严禁擅自搭建以煤、油、气、木材等作为燃料的锅炉房,确需搭建的,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及时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并申报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审批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燃煤、燃油等明火采暖设备用房,必须独立建造,建筑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与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第十二条 单位明火炊事用房应设置独立隔间,油、气等燃料储存容器必须设置在室外,并采取防晒、防潮、防爆等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进入港区任何码头、仓库、货场、危险品作业现场的机动车,必须佩戴火星消除装置除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车辆外,其他机动车严禁进入甲乙类库房第十四条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第十五条 进入港口装卸作业区、仓库、货场、油区、油库以及登轮作业的人员,禁止吸烟和携带火种第十六条 港区内下列场所严禁吸烟一)餐饮场所;(二)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三)体育场馆;(四)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五)公共娱乐场所;(六)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七)养老机构、托儿所、幼儿园;(八)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九)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十)客运码头的候船厅(楼);(十一)高层办公、写字楼;(十二)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低层办公楼、侯工楼、厨房、机修间等低层生产生活附建用房外严禁吸烟,其室内办公室、会议室、走道严禁吸烟,但该类场所内可设专门吸烟室并专人管理第十七条 单位应根据上述有关明火管理规则条款,在不同场所内外(如走道、外墙、出入口等)适当的位置,设置足够数量的严禁吸烟、严禁烟火、禁止带火种、禁止燃放鞭炮、机动车须佩戴火星消除装置等相应的明火管理警示标志牌。
警示标志牌由天津港公安消防支队统一监制第十八条 本规则贯彻落实情况由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实施监督对贯彻落实不利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责任追究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