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民诉中对权利的处分 民诉中对权利的处分 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诉讼主体在起诉时可以自由地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选择保护的方法在民事权利发生争议或受到侵犯后,权利主体有权决定自己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不仅如此,权利主体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自行选择所受保护的方法例如,在侵害财产所有权的纠纷中,被损害者有权就全部损害提出赔偿要求,也有权以部分损害的赔偿作为诉讼标的;同时,有权请求返复原物,也有权要求侵权人作价赔偿第二,诉讼开始后,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即将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撤回,代之以另一诉讼请求;也可以扩大〔追加〕或缩小〔部分放弃〕原来的请求范围第三,在诉讼中,原告可全部放弃其诉讼请求,被告可部分或全部成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或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未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随时可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 诉讼权利是当事人处分的另一重要对象,诉讼权利虽然属于程序意义上的权利,但往往与实体权利有关,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处分,一般是通过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而实现的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诉讼发生后,当事人可依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行使起诉权。
目前,立法在起诉方面仍然采取当事人“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当事人在其实体权利受到侵犯或就某一实体权利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是否诉诸法院,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只有在当事人起诉的情况下,诉讼程序才能开始,法院既不强令当事人起诉,更不能在当事人不起诉的情况下主动进行审理〔2〕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申请撤 回起诉,从而要求人民法院终止已经进行的诉讼,也就是放弃请求法院审判、保护的诉讼权利被告也有权决定是否提出反诉来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借以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都有权请求法院进行调解,请求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还能够依其意愿决定是否行使提供证据的权利当事人双方都有权进行辩论,成认或否认对方提出的事实〔3〕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可以对未生效的判决提起上诉或不提起上诉;对于已生效的判决或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时,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请,请求再审,由法院决定是否再审;对生效判决或 者其他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申请强制执行〔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以撤回其申请,这种撤回申请的处分行为不影响其实体权利的继续存在 篇二:论民事诉讼处分原那么 姓名方洁教育层次专科 学号097090421分校珠海播送电视大学 专业法学教学点开放教育学院 指导教师苏红霞日期2022年11月 目录 内容…………………………………………………………第1页关键词……………………………………………………………第1页一,处分原那么的理念根底………………………………………第1页 〔一〕主体理念…………………………………………………第1页 〔二〕权利理念…………………………………………………第2页 〔三〕自由理念…………………………………………………第2页 〔四〕契约理念…………………………………………………第2页二,处分原那么的内容……………………………………………第2页 〔一〕享有处分权的主体………………………………………第3页 〔二〕处分权的客体……………………………………………第3页 〔三〕处分权的内容……………………………………………第3页三,处分原那么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局限………………………第4页 〔一〕追加当事人………………………………………………第4页 〔二〕撤诉权的使用……………………………………………第6页 〔三〕财产保全与移送执行……………………………………第6页 〔四〕再审程序启动…………………………………………....第6页四,完善和充实处分原那么………………………………………第6页 〔一〕诉讼模式的调整…………………………………………第6页 〔二〕重构对处分权的限制……………………………………第7页 〔三〕完善具体的诉讼制度……………………………………第7页五,处分原那么在诉讼中具体体现以下几个方面……………第8页 六,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限制…………………第8页 结束语……………………………………………………………第11页参考文献…………………………………………………………第12页 民事诉讼的处分原那么之我见 [内容]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历史时期,党领导人民进一步深化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但是由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工作起步晚,经验不足,导致在现阶段的司法实务工作中,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保护,在极端情况下,还出现了司法权“侵犯〞私法权的现象。
处分原那么作为民事诉讼中所特有的一项原那么,是体现民事诉讼本质特征的重要原那么,是由民事诉讼的对象即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该原那么既是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实现国家司法的指导原那么,同时也是当事人据以对抗法院审判权、防止公权侵害的保护原那么,该原那么有着相当丰富的内容,其贯彻实施有重大理论与实践意义 [关键词]处分原那么;处分权 处分原那么作为民事诉讼中所特有的一项原那么,是体现民事诉讼本质特征的重要原那么,是由民事诉讼的对象即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但是何为处分原那么,或者说处分原那么的根本内涵是什么,国内外的学者们却是仁智互见,众说纷纭 一、处分原那么的理念根底 〔一〕主体理念 主体理念是民法理念的首要理念,也是根本理念所谓主体意识,就是人的个体指导自己是一个人格完成的主体,可以喝他人平等地表示意志主体理念之所以在民法理念中处于根本地位,这是由民法的人法性质决定的主体理念的核心内容是人格关心它以人为本,强调尊重个人的同时更要尊重他人,因而可以超出民法领域甚至法律领域而进入其他领域可以说,主体理念是形成处分原那么的前提 〔二〕权利理念 权利理念本是民法理念的核心理念,源于对私权的重视。
并且非依公正的法律程序,不得限制或者掠夺他人私权在民事诉讼中权利理念显得非常重要他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既要保障民事实体权利,又要关注民事程序权利总之,权利理念使诉讼主体具备了充分行使处分权的主管意识,权利理念的形成处分原那么的根底 〔三〕自由理念 自由理念来自于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那么意思自治,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民事活动中自由地支配和处臵自己的民事权利可处分性是民事权利的重要特征,是实行私法自治原那么的必然结果,也是民事诉讼法处分原那么的根本原因可以这么说,处分原那么的直接依据便是“意思自治〞原那么自由理念与其相通,在理念层面上体现出意思自治的精神和重要性 〔四〕契约理念 契约自由,已经成为民法领域公认的根本原那么之一,它意指私法主体之间可以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自由自主地订立契约,相互设定权利和义务,不受他方非法干预订立契约的行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处分权利的行为如果说自由理念是处分原那么的“根源性〞理念,那么契约理念便是处分原那么的“促成〞理念 二处分原那么的内容 〔一〕享有处分权利的主体 处分权的主体即为在民事诉讼中实际享有处分权的人。
但并非所有的民事诉讼参与人都有处分权通常认为,只有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的人才能享有处分权利,其实诉讼参与人不享有处分权利委托代理人只能在当事人特别授权范围内行使处分权 〔二〕处分权的客体 处分权的内容是指权利主体行使处分权的具体方式,当然离不开处分权的客体我们可以将处分权的客体分为三类:实体权利、诉讼权利和诉讼资料实体权利是指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处分权的行使,主要是通过对上述三种客体的处分来实现 〔三〕处分权的内容 按照诉讼程序的前后,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处分权: 1、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活着发生民事纠纷时,食肉向当地法院起诉,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2、进入诉讼程序后,原告可以放弃活着变更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双方可以自行和解 3、是否提起上诉,由当事人在上诉期间自己做决定 4、执行程序是否开始,由当事人决定 三处分原那么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局限性 〔一〕追加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诉讼〞据此解释,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无论是原告、被告,还是第三人,在当事人不起诉、不主张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均可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并判决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法院没有必要主动依职权追加共同原告活着共同被告因此,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实属大大限制了当事人对诉讼主张的处分权 〔二〕撤诉权的行使 ?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而根据处分原那么,是否向法院起诉或者上诉,应由当事 篇三:民事诉讼中处分原那么的体现与限制 一、处分权原那么的含义分析 处分原那么是民事诉讼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特有的根本原那么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是采取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英美法系国家,还是采取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大陆法系国家都将当事人处分权确立为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那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也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老实信用原那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原那么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决定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原那么的核心内容是处分权,即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依法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具有约束力的利益和自由其含义包括: 其一,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首先,享有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当事人是与案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诉讼的过程和结果一般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只有当事人才是处分权的享有者;其次,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民事权利一般是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的,即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要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就需要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其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应依法进行,即处分权是相对的、有限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那么,不是当事人绝对的自由处分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当事人的处分行为超过了法律的规定,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其处分就是无效的正如孟德斯鸠所说:“自由是做法律所 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所以说处分权是相对的、有限的 其三,当事人的处分行为不应受法院的职权干预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法院原那么上必须受当事人处分行为约束,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对法院具有实质的约束力其不仅主要表现为法院应在当事人请求范围内,以双方当事人辩论过的事实和证据为判决的根底,而且还体现于诉的变更与追加,诉讼上的和解、自认、撤诉、撤诉等具体制度之中。
例如:如果当事者已经想通过和解来终止诉讼,法官却说因为本案包括着重要的法律问题需要作出判决,这是不允许的 其四,法院保障当事人处分权的实现当事人的处分权能否在诉讼中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能否正确对待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如果审判权过于膨胀,不当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