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范文模板 可修改删除撰写人:___________日 期:___________并企养[2009]53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业务操作办法各县(市、区)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为做好补缴续缴养老保险费工作,按照《关于转发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并劳社办发[2009]190号)文件规定,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制订以下补缴和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业务操作办法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业务操作办法(一)补缴申报参保单位对符合并劳社办发[2009]190号文件规定且有补缴意愿和能力的人员,以书面报告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填报《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备案表》(一式三份)、携带人事档案等材料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登记岗位进行审核中断缴费且有补缴意愿和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由所在社会中介机构以书面报告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填报《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备案表》(一式三份)、携带《太原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等材料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登记岗位进行审核。
未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有补缴意愿和能力的人员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城镇个体工商户还应携带城镇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填写《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备案表》(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窗口在太原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一楼大厅18-19号窗口)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登记岗位根据并劳社办发[2009]190号文件规定对申报补缴人员基本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并核实补缴年限和金额《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备案表》经参保登记岗位审核人和分管主任签字后,报送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批准三)办理参保和补缴参保单位填写《太原市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并携带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备案表》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综合科申报--综合科审核后建立信息并在《太原市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盖章--企业到信息科复核并打印核对表核对--信息科复核后在《太原市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签字(章)--企业承办人核对无误后在《太原市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签字--企业承办人携带《太原市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备案表》等材料到征缴科办理补缴业务--《太原市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表》由综合科和征缴科按档案管理归档;《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备案表》由综合科按档案管理归档。
未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有补缴意愿和能力的人员填报的《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备案表》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登记岗位审核汇总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批准--参保登记岗位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备案表》建立信息--信息科复核--参保登记岗位出具参保登记证明(一式两份)--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登记证明到征缴科(一楼大厅17号窗口)办理缴费手续--征缴岗位根据参保登记证明和《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备案表》办理补缴业务《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备案表》由综合科和征缴科按档案管理归档参保单位或社会中介机构对中断缴费且有补缴意愿和能力的单位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填报《太原市参保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及个人帐户变更登记申请表》,并携带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备案表》(原件和复印件)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综合科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后,到征缴科办理补缴业务《补缴养老保险费审批、备案表》由征缴科按档案管理归档;《太原市参保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及个人帐户变更登记申请表》由综合科按档案管理归档四)补缴基数和比例凡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人员,均以补缴时前三年(即2006年、2007年和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值的60%为基数,单位人员单位按20%、个人按8%的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计算公式:单位年补缴费为(18300+21525+25828)÷3×60%×20%=2626元, 个人年补缴费为1050元〕。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上述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总额为月补缴费用乘以实际补缴月数单位和个人补缴部分应一次性全部缴清,不再征收滞纳金和利息单位和个人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五)个人账户和缴费工资指数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前三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值的60%为基数,按8%的规模为职工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今后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按上述办法补缴期间历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均统一认定为0.6,并在其个人帐户信息中作特别标记 (六)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起始时间和缴费年限认定问题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起始时间和缴费年限认定,执行以下规定1、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1992年1月之前参加工作的,可从1992年1月起补缴;1992年1月之后参加工作的,可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2、原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即从城镇招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从正式录用为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之月起补缴3、城镇企业的原固定工、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之外的其它用工,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可从1995年1月起补缴;1995年1月后参加工作的,从本人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
4、具有我省户籍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1998年7月之前从事个体工作和灵活就业的,从1998年7月起补缴;1998年7月之后的,按实际从事个体工作和灵活就业之月起补缴但一次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上述后三类人员的缴费年限均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没有缴费的工作年限不得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二、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业务操作办法根据并劳社办发[2009]190号文件规定对已参保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如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人自愿,可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前三十日,向所在的社会中介机构提出自愿继续缴费的书面申请,由社会中介机构以书面报告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填报《续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一式二份),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科科长和分管主任核准后从次月起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和书面报告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征缴岗位按档案管理归档,另一份《续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存入本人档案二)企业或单位职工应于男年满60周岁、女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女生产岗位年满50周岁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提出自愿继续缴费的书面申请。
如单位同意,由参保单位以书面报告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填报《续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一式二份),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科科长和分管主任核准后,可以继续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继续按企业职工的缴费办法缴费;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将申请人档案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并转移至社会中介机构,由社会中介机构以书面报告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填报《续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一式二份),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科科长和分管主任核准后,由申请人从次月起按全省统一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办法和标准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续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和书面报告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征缴岗位按档案管理归档,另一份《续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存入本人档案三)按续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业务操作办法第(一)、(二)款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后,参保单位或社会中介机构负责办理停止缴费、退休审批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次月起由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均按本人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的办法和参数执行。
二00九年十月十六日退休年龄一、机关、事业工作人员退休的条件是什么? 1、国家公务员退休的条件 《国家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2、事业单位干部、工人和机关工人退休条件: 正常退休: 事业单位的干部、工人和机关的工人退休的政策条件仍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其中: --------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退休 --------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退休 提前退休: 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有以下情况者可以提前退休: (1)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干部和工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1979年3月自治区劳动局贯彻国发[78]104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从事井下、高温和居住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山高原的工作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9年的可以退休;从事有害健康和居住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的工作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8年的可以退休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的:经由医院诊断证明和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中心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或劳动能力的 (3)因公(工)致残,经由医院诊断证明和经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和劳动能力的 注:因病退休的年龄条件: 按照[1996]178号文件精神,事业工作人员提前退休退职各单位要求严格按《劳动能力丧失的疾病鉴定标准》执行,同时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病退年龄:既: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执行,达不到上述病退年龄的,按退职处理 《国家公务员法》没有公务员退职的形式,不够因病退休年龄或工龄条件的,因病完全丧失劳动(工作)能力的,因病退职是不受年龄和工龄条件限制。
二、干部和工人不具备退休条件,经过医院诊断证明和并经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能否办理退休手续? 国发[1978]104号文件《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 不具备退休条件,经过医院诊断证明和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中心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或劳动能力的干部、工人,应当退职因此,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只适用于机关的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因公致残丧失劳动(工作)能力,不受年龄和工龄条件限制均可办理退休手续,对他们不实行退职制度太原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黄河新闻网 2011-08-27 08:44:56 城镇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