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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门诊大病医保 上海大病医保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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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门诊大病医保 上海大病医保办理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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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门诊大病医保 上海大病医保办理  上海大病医保办理 一、门诊大病医疗登记的范围 1、城保人员的门诊大病医疗项目包括:恶性肿瘤的门诊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重症尿毒症门诊血透腹透;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2、个保人员的门诊大病医疗项目包括:恶性肿瘤的门诊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重症尿毒症门诊血透腹透;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3、镇保人员的门诊大病医疗项目包括:恶性肿瘤的门诊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重症尿毒症门诊血透腹透;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二、门诊大病医疗登记的手续 1、参保人需进行门诊大病医疗的,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或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镇保人员至定点区县的医保中心或服务点,下同)进行登记登记后,才能享受门诊大病医保待遇。

办理门诊大病医疗登记时,应携带由市医保局规定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门诊大病登记申请单》、《上海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或《社会保障卡(医保专用)》(以下简称《医保卡》) 2、参保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在办理时需携带本人及参保人的有效证件(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三、门诊大病医疗机构的选择 1、门诊大病患者因治疗项目不同,可按规定选择相应的门诊大病医疗机构进行治疗(镇保人员在定点区县范围内的一级、二级门诊大病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恶性肿瘤的相关治疗限于2所医疗机构,同一治疗项目只限于1所定点医疗机构 2、在登记有效期内参保人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应携带《社保卡》或《医保卡》、有效证件(如身份证、户口簿等),到原办理登记的区县医保中心或服务点先申请撤销原门诊大病登记,再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登记 四、门诊大病医疗登记的期限 1、门诊大病医疗登记有效期为6个月(从定点医疗机构开具《门诊大病申请单》之日起计),超过6个月后需要继续医疗的,应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登记 2、恶性肿瘤病人享受大病医疗待遇的期限,暂定为自肿瘤首次确诊或复发之日起18个月。

18个月期满后,因病情需要继续进行肿瘤化疗、放疗的,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认,期限可以酌情延长6个月   上海门诊大病医保办理指南 【受理机构】:区县医保中心或服务点 【登记范围】:城保门诊大病范围及镇保门诊大病范围 【有效期限】:6个月 【咨询】:021-962218/12351 上海城镇居民门诊大病医保范围 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 恶性肿瘤放射治疗; 同位素抗肿瘤治疗; 介入抗肿瘤治疗; 中医药抗肿瘤治疗; 重症尿毒症门诊血透腹透; 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上海小城镇门诊大病医保范围 恶性肿瘤的门诊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 重症尿毒症门诊血透腹透; 肾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医疗登记办理所需资料 1、《门诊大病登记申请单》; 2、《社保卡》/《医保卡》; 3、本人有效证件; 4、代办人本人及参保人的有效证件(委托他人代办)。

办理流程:申请人携带规定资料到区县医保中心或服务点进行登记登记后,按规定在选定医院进行所登记项目相关治疗,可享受门诊大病待遇 【补充说明】 1、门诊大病医疗登记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6个月后需要继续医疗的,应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2、恶性肿瘤门诊大病医疗范围的中医药抗肿瘤治疗项目,所享受门诊大病医保待遇的期限由原来首次确诊或恶性肿瘤复发之日起的18个月调整为五年 上海大病医保办理第4页 共4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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