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公务接待管理制度(10篇)医院公务接待管理制度(精选10篇) 医院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篇1 1.为进一步规范县医院公务接待、用餐管理工作特出台此规定 2.各部门来人事先将人员名单、职务报综合办,综合办根据来人情况安排接待场地,确定陪同领导 3.来人接待实行就餐审批制度,由接待部门填写《县人民医院公务接待就餐审批单》,注明事由、来人和陪餐人员、就餐标准,由主要领导或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再由综合办按标准统一安排一般不接受订餐 4.公务接待原则上安排在医院食堂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后,综合办主任统一安排,根据来人数量、事由确定单独或合并接待用餐完毕后,由综合办安排专人或相关陪餐人与食堂及时清点好消费物品和金额并签字 5.确需到营业性餐厅接待的,由接待部门填写《县人民医院公务接待就餐审批单》,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签批后,再由综合办按标准安排到指定的营业性餐厅进行接待用餐完毕后,由综合办或用餐部门负责人及时清点好消费物品与金额并签字 6.县内各业务单位或机关单位来人接待原则上安排在医院食堂就餐,确需到营业性餐厅接待的,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再安排接待,否则不予报销 7.医院食堂接待标准由综合办统一安排,陪餐人员不得超过外来人员的二分之一,具体参加人员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安排。
根据《县人民医院公务接待就餐审批单》与食堂结算,无《县人民医院公务接待就餐审批单》的不予结算 8.紧急情况来不及报批的,先按程序口头报批,事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补办报批手续 9.接待标准:对卫生系统内部的处级、县市局级以上领导,县级领导原则上由医院领导陪同,就餐标准按80-100元/人;系统内部的相关职能部门、兄弟医院,原则上由分管领导、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陪同,就餐标准掌握在50-80元/人以内其他事项来人一律安排工作餐特殊情况申请后另行报批 10.需住宿的,负责接待的部门应在《县人民医院公务接待就餐审批单》上注明,一并由主要领导或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医院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篇2 为明确公务接待的标准与程序,保证接待工作效果,合理控制费用开支,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2.1接待来院检查指导工作的上级领导; 2.2接待应邀来院协助工作和合作单位的客人; 2.3集团安排来院调研、培训或实习的员工 2.4与上述接待对象相关的工作日程、食宿、用车、购买返程票等接待工作,均属于公务接待管理范围 3、职责部门 3.1来访人员由直接对口的业务部门负责接待; 3.2无直接对口业务部门或不可确定对口业务部门的来访人员由院办(人事行政部)负责接待; 3.3省、市级政府部门及其它重要领导、学者等来访由总经理负责接待。
4、接待标准及程序 4.1集团内部人员接待 4.1.1集团内部人员的接待标准参照《出差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标准; 4.1.2食宿应就近安排,一般应安排工作餐和普通住宿,费用由本人所在单位自行支付; 4.1.3如需接待地承担(代垫)费用,需由院办(人事行政部)报总经理批准 4.2集团外来宾接待 4.2.1集团外来宾的接待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医院总经理确定并批准 4.2.2来宾就餐可采用工作餐和招待餐两种形式上级领导或来院指导工作的专家,经总经理批准,可安排招待餐,其它人员由院办(人事行政部)安排工作餐 4.3工作程序 4.3.1院办(人事行政部)负责接待工作的总体协调,包括交通工具、食宿安排、费用结算等,所需经费按照规定申请办理 4.3.2集团内部人员到异地出差、调研、培训等需由目的地单位接待的,由所在地单位向接待地单位发出文件,注明人员所乘车次或飞机班次、联系方式及接待标准等信息 4.3.3集团外客人需异地单位协助接待时,由所在地单位向接待地单位发出或接待函,注明客人身份、所乘交通工具详细信息、联系方式、接待标准、费用结算办法等信息客人在异地发生的接待费用由接待地单位垫付,待客人离开后结算全部费用(包括食宿、用车等),并由接待地单位财务部门向客人所属地单位的财务部门划帐。
4.3.4集团外来宾接待需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尽量缩小接待范围、节约接待费用接待时一般不安排白酒、易拉罐饮料和烟,非经总经理批准,接待人员不得擅自提高接待标准 4.3.5公务接待发生的各项费用,需由院办(人事行政部,或对口接待部门)填写《费用报销单》,并注明详细情况,报总经理签批 4.3.6公务接待费用未经总经理签批的,财务部不予报销 4.3.7接待客人需安排车辆时,一般只限市区内使用,由院办(人事行政部)负责人批准并安排;若需长途用车,需经总经理批准后,由院办(人事行政部)安排 医院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篇3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