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使用管理规程 1.0目的 为了确保电梯正常运行、预防和减少突发事故,更好地为业主、客户服务,特制订本规程 2.0范围 适用大厦范围内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电梯相关技术资料的收集 3.0职责 3.1分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本规范的编制、修改 3.2项目工程部电梯管理员负责电梯使用管理,电梯相关资料由工程部档案室存档 4.0方法及控制过程 4.1客梯乘梯须知 4.1.1注意轿厢内是否具有《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未经检验合格或超过检验有 效期的电梯不得使用; 4.1.2乘梯时应相互礼让,不得在轿厢内打闹、蹦跳或进行其他危害电梯安全运行的 行为; 4.1.3应正确使用轿厢内外各按键,请勿乱按,服从电梯司乘人员指挥; 4.1.4电梯门在打开状态时请勿使用外力及物品强行阻止电梯门关闭,电梯运行中不 得用手或其他物件强扒电梯门,以免发生停梯事故; 4.1.5请勿在轿厢内吸烟、吐痰或从事其他不文明行为,不准携带易燃易爆及腐蚀性 物品乘坐电梯; 4.1.6学龄前儿童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员搭乘无人职守电梯的,应有成年人陪同; 4.1.7电梯运行中如发生任何意外,应利用轿厢内警铃和通讯装置与电梯维修、管理 人员联系,等待救援,切勿扒门脱离以免发生危险; 4.1.8本梯为载客电梯,严禁载货。
4.2货梯使用须知 4.2.1注意轿厢内是否具有《电梯安全检验合格》的标志,未经检验合格或超过检验 有限期的电梯不得使用; 4.2.2电梯门在打开状态时,请勿使用外力或物品强行阻止电梯门关闭,电梯运行中 不得用手或其他物件强扒电梯门,以免发生停梯事故; 4.2.3不允许装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超载荷使用若遇特殊情况,须经司机和 管理部门同意并严加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装入; 4.2.4不允许利用轿厢安全窗的开启装运超长物件; 4.2.5除特别设计的载货电梯之外,切勿用机动铲车在一般货梯内装卸货物; 4.2.6电梯运行中如发生任何意外应利用轿厢内警铃和通讯装置与电梯维修及管理人 员联系,等待救援,切勿强行扒门,以免发生危险 4.3电梯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4.3.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4.3.2安装、改造、大修告之书验收资料及设计资料和记录; 4.3.3验收检验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及整改意见书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4.3.4运行使用维修保养和常规检查记录; 4.3.5设备故障与事故记录; 4.3.6该台设备出厂的随机文件及施工记录: a.产品出厂的随机文件及施工记录; b.使用维护说明书(中文); c.电器线路示意图及符号说明; d.电器敷线图; e.部件安装图; f.机房井道布置图; g.施工记录; h.安全部件的型式试验报告副本(限速器、安全钳、门锁、缓冲器等)。
4.3.7电梯维修、保养合同或大修、改造合同 4.4电梯定期检验内容 4.4.1电梯定期检验每年一次,需按上一年检验合格证签发日期到期日提前一个月到 辖区特种设备检验所报检,确定具体检验日期: 4.4.2准备材料内容 a.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b.前一年定期检验报告(包括整改意见书); c.电梯技术资料; d.与维保单位签定的维修、保养合同; 4.4.3本单位有关管理制度; 4.4.4维保单位应备事宜: a.本单位维修、保养资质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原始公章); b.参与定期检验维保人员个人操作证(复印件) 4.4.5正常情况下应备维保人员数: 检验1台——6台至少2名 检验6台——10台至少4名 检验10台——20台至少6名 4.4.6领取检验报告及合格证标志: a.被检电梯结论为“合格"的电梯可于十日内直接办理领取检验报告及领取合格证; b.被检电梯结论为合格,但有整改项目的电梯,需由维修保养单位整改完毕,并 填写结果后,由使用单位在整改意见书上加盖公章后办理领取检验报告及领取 合格证; c.被检电梯结论为不合格的,需由维修保养单位整改合格后,重新报检。
使用单 位应在整改意见书上加盖公章确认,经再次检验合格后,办理领取检验报告及 领取合格证事宜 4.5电梯大修、改造 4.5.1到辖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 备案,并备齐下列资料: a.企业资质证明; b.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c.甲、乙双方加盖公章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之书; d.大修、改造工程的合同; e.当年的定期检验报告; f.大修、改造施工方案; g.施工技术交底资料; h.施工安全交底资料; i.有关电路原理图、接线图 j.若电梯改造更换控制柜、曳引机、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应备各项型式试验报告及合格证; k.若电梯大修改造涉及部件材料,应提供材料证明及合格证; l.该大修、改造项目施工人员操作证 4.5.2施工完毕后,到辖区特种设备检验所报检注意事项: a.设备的大修、改造后无故障运行达到3000次以上; b.施工记录、自检记录均合格,并按要求填写完毕; c.经甲方同意报检(自检记录应有甲方签字、盖章); d.确定具体检验日期。
4.5.3验收检验时应必备材料及注意事项: a.备齐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之书; b.备齐施工记录和自检记录(必要时的试验数据与图表); c.甲方负责人必须到现场; d.施工单位负责人、检验员及施工负责人必须到现场; e.施工单位维保人员不少于2人(应为该项目施工人员) 4.5.4领取合格证与更改登记表: a.大修、改造电梯验收合格于十日之内领取检验报告及领取合格证; b.大修、改造电梯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应该按整改项目要求进行整改项完毕, 经甲方确认盖章后,重新申请复检,待复检合格后按第一条进行; c.领取合格证后需到辖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监察部门办理更改该台电梯“注册登记 表”有关数据及维修保养单位等项目内容; d.对大修、改造电梯的完整资料,施工单位最迟三十日内应交甲方备案; e.以上要求全部办理完毕后,该台电梯允许正常运行 4.6电梯手动盘车须知 4.6.1手动盘车前必须切断主电源开关; 4.6.2手动盘车操作至少应由俩人以上进行,一人用开闸搬手打开制动器,另外一人 (或二人)进行盘车; 4.6.3盘车时应缓慢进行,尤其当轿厢轻载状态下,往上盘车时防止因对重侧重,造 成溜车; 4.6.4当将轿厢盘至就近层站平层时,应停止盘车,并使制动器复位; 4.6.5确认制动可靠后,手应放开(或拿下)盘车手轮。
4.7应急措施 4.7.1因停电造成电梯停梯时的措施:详见《故障状态救援操作规程》 运行中的电梯将会因供电线路的故障或限电或电梯故障等原因造成突然停梯,将乘客困在轿厢内,则应采取如下方法处理: a.维修人员到达现场后应与轿厢内被困人员取得联系,说明原因,使乘客保持镇 静等待有备用电源的应及时启用备用电源; b.若恢复送电需要较长时间,则应进行盘车放人操作,解救被困乘客; c.恢复送电后,及时与轿厢内乘客联系,重新选层恢复电梯正常运行 4.7.2发生火灾: a.发生火灾时,对有消防运行功能的电梯,应立即砸开消防功能玻璃,并按动“消 防按钮”使电梯进入消防状态此消防状态启用后一般人不允许再启动电梯,而只供消防人员及有资格人员使用; b.对于无消防功能电梯应立即将电梯直驶或选层到基站并切断电源或将电梯停于 火情尚未蔓延的楼层; c.有关人员组织疏导乘客尽快离开轿厢,在步行楼梯安全撤离并将电梯至于“停 止运行”状态,用手关闭轿门并切断总电源; d.井道内或轿厢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停止运行并疏导乘客尽快撤离,切断电源, 用于粉灭火器进行灭火扑救; e.共用井道中发生火灾情况时,其余相邻电梯应立即停于远离火情区,供专业人 员或消防人员灭火使用; f.相邻建筑物发生火灾时,也应立即停梯,以免因火灾停电造成电梯停电而造成 困人事故。
4.7.3电梯漏水: 电梯机房一般处于建筑物的最高层,底坑处于建筑物的最低层,井道通过层站与楼道相连接,机房会因屋顶或门窗漏雨而进水,底坑除因建筑物防水层处理不好而渗水外,还会因暖气、上下水管道、家庭用水及因施工不当的跑水等,使水从楼层经井道流人底坑 a.当底坑内出现少量水或渗水较多时,应将电梯停在二层以上,中止运行并切断 总电源; b.当楼层发生跑水、水淹而使井道或底坑进水时,应将轿厢停于进水层的上一层, 中止运行,切断总电源,以防止轿厢进水; c.当机房或底坑进水较多,应立即停梯,切断总电源,以防止发生短路触电事故; d.当发生漏水时,应尽快切断漏水源,以保证电器设备不沾水或少沾水; e.漏水电梯在正常使用前应进行除湿处理,如采取擦拭,热风吹干,自然通风, 更新管线及有关部件等方法,确认湿水消除,绝缘电阻经重新测试符合要求并经试运行无异常后,方可投入运行; f.电梯恢复运行后,对漏水原因、处理方法、防范措施等应记录清楚并存档备查 4.7.4发生地震: a.当接到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临震预报时,应按照国务院发布的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理措施,并遵照有关部门决定将电梯进行停运处理; b.当地震已经发生,其震级为四级以下,烈度为六度以下时,应对电梯进行如下 检测: 检查测试电梯供电系统有无异常; 电梯主结构如机房、井道、轿厢有无异常; 电梯以检修速度上、下全程运行若干次,发现异常立即停梯,并使电梯停靠在基站,由专业维修人员检查修理; 电梯以检修速度上、下全程运行若干次无异常现象时,方可进行试运行,经多次试运行一切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c.当地震震级为四级(含四级)以上,烈度为六度以上时,应由专业人员对电梯进 行全面安全检验,无异常现象或对电梯进行检修后方可做试运行; d.试运行正常后,应由特种设备检验部门的专业检测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测, 经检测合格领取《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