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投融资财务顾问服务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工****
实名认证
店铺
DOC
18.50KB
约3页
文档ID:509695666
投融资财务顾问服务合同法律问题研究_第1页
1/3

投融资财务参谋效劳合同法律问题研究【摘要】随着资本市场的日渐成熟,我国出现了大量的投资管理公司和提供财务参谋效劳的商业银行,主要为企事业投融资等活动提供参谋效劳效劳过程中出现大量因效劳不到位、财务参谋费等问题带来的纠纷但我国法律对财务参谋合同尚处空白状态,各地法院的判决也不尽一致,从而导致交易各方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本文主要着眼于企业投融资过程中的财务参谋效劳,试图从财务参谋效劳合同的性质、实践中常见问题、制度完善、风险防范等方面探讨财务参谋效劳合同法律问题,为我国投融资市场的标准化运作提供实践性建议关键词】投融资 财务参谋合同 制度缺失 风险防范 一、投融资财务参谋效劳合同的性质    近年来,企业的融资渠道不断增加,但融资难仍然是企业的常见问题银行贷款难、股票发行、债权融资程序繁琐且金额有限,无法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作为投资方的银行、信托机构或个人手中拥有大量的闲置资金,却很难找到适宜的融资方借此,财务参谋效劳便营运而生    投融资财务参谋主要是为企业提供企业财务、资金调配、投融资方案设计、资信调查、财务评审、工程评估等有关方面的效劳,投融资财务参谋提供符合企业实际和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面的建议,并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向企业提供投融资中介效劳,协助企业有效实施投融资方案。

投融资财务参谋主要包括投融资财务参谋咨询、定单质押担保、短期融资、财产保全、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开具信用证、民间借贷、银行承兑票据、企业或企业主流动资金贷款、银行类融资等业务中提供相应效劳    投融资财务参谋效劳合同是指金融中介机构在提供企业财务、资金调配、投融资方案设计、资信调查、财务评审、工程评估等有关方面的效劳过程中与效劳对象签订的合同    效劳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分那么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那么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那么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效劳合同按照其效劳的内容不同,参照合同法的相关有名合同的规定财务参谋效劳合同是以效劳为标的的合同,属于效劳合同的范围所以财务参谋效劳合同的性质因其效劳内容、效劳形式的不同而不同    〔一〕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投融资财务参谋效劳合同是金融中介机构与投融资企业约定,由金融中介机构处理投融资企业的投融资事务投融资财务参谋合同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投融资企业可以委托金融中介机构处理某一项财务参谋事务,如财务咨询、短期融资、民间借贷等,也可以委托金融中介机构处理某一时期内所有有关财务参谋事宜。

    2、金融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开展相应的效劳,需要变更效劳内容或者有关实质性内容的,应当经投融资企业的同意,但是取得特别授权的除外    3、金融中介机构对于合同约定的效劳工程未经投融资企业同意,不得转给他人办理未经同意就转委托的,由合同约定的金融中介机构对效劳事务负责    4、金融中介机构对于委托的效劳工程,需要将效劳的进程、结果等处理情况向投融资企业报告    5、财务参谋效劳合同一般规定投融资企业需要向金融中介机构预付一定的款项,每个效劳工程进展到一定程度,支付一定的报酬效劳事项全部完成以后,投融资企业支付所有的款项    〔二〕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时机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效劳,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投融资财务参谋效劳合同主要是基于企业的某一次投融资而提供的系列财务参谋效劳在投融资财务参谋效劳中,对融资企业而言,金融中介机构主要任务是为融资企业制作融资方案、寻找适宜的投资对象,达成投资协议;对投资企业而言,金融中介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为投资企业寻找融资工程、开展尽职调查、达成融资协议总体而言,投融资财务参谋效劳合同符合居间合同的特征,主要表现如下:    1、金融中介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在投融资之间提供投融资时机。

    2、金融中介机构在投融资财务参谋效劳完成以后,向投融资企业收取预定的财务参谋费    3、金融中介机构未促成投融资双方达成投融资协议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投融资企业支付从事财务参谋效劳所指出的必要费用因所提供的效劳无法计算的,根据金融中介机构的劳务合理确定    〔三〕混合型合同    财务参谋效劳合同主要分成两项效劳内容,分别为根本财务参谋和投融资财务参谋根本财务参谋是指融资工程之外的企业财务方面的咨询、资金调配等常规财务参谋效劳,这类效劳属于前面所说的委托合同投融资方案设计、资信调查、财务评审、工程评估等属于居间合同所以,严格说来,投融资财务参谋效劳合同属于委托合同、居间合同及其他合同融合在同一文本中的混合型合同二、财务参谋效劳合同实践问题    〔一〕无法律法规的专门规定    投融资财务参谋效劳虽然出现的时间并不短,但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仍然处于空白状态投融资财务参谋效劳合同只能根据其效劳内容,参照有关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但是这类规定较为笼统,没有针对性,很难起到标准效果特别是收费标准方面,目前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对于融资参谋费没有统一规定,对于收费标准,中介效劳收费管理方法并没有对其进行明确规定,各家银行也不一样,导致各家银行乱收费的现象比拟严重。

金融中介主要根据具体企业的规模,抗风险能力不同,和企业协商确定收费,不会只按照一个标准来对待相对而言,银行金融中介在发生投融资参谋费纠纷时,尚可按照本银行收费指导价进行处理,但企业金融机构往往因缺乏法律抑或制度层面的规定,而无法获得相应费用    〔二〕没有相应的监管部门    投融资金融中介机构因处于融资方和投资方之间,既不完全属于银监会和地方银监局监管,亦不属于证监会或者证监局监管,无法向融资方或者投资方一样由各自的管理部门另外,投融资金融中介的地位较为为难,属于中介机构,但又不想房产中介、期货中介那样有自己的明确的地位,很难有相应的部门原因监管,这就导致其在现实中遇到不公正的待遇也很难获得相关部门的救济,到机构无职责,到法院无依据的现象频繁出现三、投融资财务参谋效劳合同的制度完善    〔一〕立法规定双方的诚信义务    诚信义务是合同法乃至民法的霸王原那么,投融资财务参谋效劳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诚信义务至关重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诚信义务    投融资财务参谋效劳合同主要由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两局部组成,特别是居间合同局部,金融中介机构在合同签订之时并未取得任何报酬,而且寻找投资方或融资方、进行洽谈等事宜很多都是依靠个人社会关系获得的,无法用金钱衡量。

今日笔者碰到这么一个案例,融资方有一个融资工程找到一家金融中介机构,这家金融中介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向融资方发送一份财务参谋效劳协议,其后融资方便回复了几点意见,其中一条便是“财务参谋合同的签订需要待与资金方签订委贷合同时一同签署〞其后,融资方一直未与金融中介机构进行签订合同虽然按照邮件内容可以认定合同成立,但由于邮件内容意思较为模糊,金融中介机构的很多请求都没有得到支持所以,规定委托方按照约定签订合同的老实信用义务相当重要    2、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诚信义务    合同履行过程中,很多金融中介机构缺少专业的法律效劳团队,缺乏工作的固定意识,导致无法获得相应报酬合同履行中的不诚信主要表现在投融资企业的跳单行为、成心隐瞒行为,对于法律应该规定合同履行中双方的诚信义务    〔二〕立法规定投融资财务参谋效劳单位的资格    根据中介机构效劳管理方法,对投融资财务参谋效劳单位资质并没有进行严格规定但是房地产中介和期货中介等其他中介机构的资质都有一定的要求,为投融资双方效劳的金融中介机构资质的相关要求也十分重要,应该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特别需要限制商业银行的财务参谋效劳    〔三〕成立行业监管部门,制定行业指导价    确定明确的监管部门对于投融资市场的标准意义重大。

作为金融中介机构,由银监会对其效劳进行监管比拟适宜首先,目前投融资金融机构一局部是商业银行,一局部是企业,如果设定专门机构进行监管,会导致商业银行的监管部门比拟混乱,容易导致重复监管其次,投融资财务参谋属于金融行业事务,由银监会进行监管符合银监会的职责第二,制定投融资行业的指导价格较为重要根据1993年美国格拉斯法案的监管要求,金融中介为企业融资提供效劳,习惯收取三笔费用:    1、估价和建模费用,收费标准由老雷曼先生最早提出,已经成为国际投融资管理,即54321,企业价值的第一个100万美元收取5%,第二个100万收取4%,以此类推递减,第五个100万以后收取1%    2、融资效劳费,企业融资成功后,需要支付2.5%的融资费用,如果是IPO募集需要支付7%的融资费用    3、资金移动费用,按照资金流转总额的1%支付,由出资方支付    我国目前的大局部投融资财务参谋效劳根本按照这个模式收费,我国亦可以参照这个国际惯例制定相应的收费指导价。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