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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规则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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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规则的比较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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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区别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签定和生效时间不同1924年8月25日签订1931年6月2日生效1968年2月23日签订1977年6月23日生效1978年3月6日-31日1992年11月生效地点不同比利时/布鲁萨尔比利时/布鲁萨而尔德国对货物的定义不同《海牙规则》对货物定义的范围较窄,包括货物、制品、商品和任何种类的物品,但将活动物、甲板货都排除在外 同《海牙规则》《汉堡规则》扩大了货物的定义不仅把活动物、甲板货列人货物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凡货物拼装在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运输器具内,或者货物是包装的,而这种运输器具或包装是由托运人提供的,则‘货物’包括他们在内”提单的证据效力不同载有货物主标志、件数、数量或重量以及货物外表状况的提单,作为承运人已收到其上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载有货物主标志、件数、数量或重量以及货物外表状况的提单,作为承运人已收到其上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但是,提单转让至善意第三人时,与此相反的证据便不能接受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向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提出所载状况不同的证据,不予承认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海牙规则》由于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船东的强大势力和航运技术条件的限制决定了《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要求不会十分严格,因此《海牙规则》对承运人责任基础采用了“不完全过失原则”。

《维斯比规则》对这点没加任何修订《汉堡规则》则将其改为了“推定的完全过失原则”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有人称之为“钩至钩”《维斯比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有人称之为“钩至钩”《汉堡规则》则将责任期间扩大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从托运人或托运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货物时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时止,包括装货港、运输途中、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在内的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简称为“港到港”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海牙规则》规定船东或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维斯比规则》将最高赔偿金额提高为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同时明确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或称记帐单位)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较之《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规定提高了25%。

对承运人延迟交货责任的规定不同无规定《汉堡规则》则在第二条规定:“如果货物未能在明确议定的时间内,或虽无此项议定,但未能在考虑到实际情况对一个勤勉的承运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时间内,在海上运输合同所规定的卸货港交货,即为延迟交付”,承运人要对延迟交付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①行市损失;②利息损失;③停工、停产损失赔偿金额最多为延迟交付货物所应支付运费的2.5倍,且不应超过合同运费的总额管辖权和仲裁的规定无管辖权的规定,只是在提单背面条款上订有由船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这一规定显然对托运人、收货人极为不利无管辖权的规定,只是在提单背面条款上订有由船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这一规定显然对托运人、收货人极为不利《汉堡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原告可在下列法院选择其一提起诉讼:①被告的主要营业所所在地,无主要营业所时,则为其通常住所所在地;②合同订立地,而合同是通过被告在该地的营业所、分支或代理机构订立;③装货港或卸货港;④海上运输合同规定的其他地点除此之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之后,双方就诉讼地点达成的协议仍有效,协议中规定的法院对争议具有管辖权诉讼时效不同《海牙规则》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一年后“……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和船舶都被解除其对灭失或损害的一切责任……”一年时间对远洋运输的当事人,特别是对要经过复杂索赔、理赔程序,而后向承运人追偿的保险人来讲,无疑过短《维斯比规则》规定诉讼时效经当事各方同意可以延长并且在“……一年期满之后,只要是在受诉讼法院的法律准许期间之内,便可向第三方提起索赔诉讼……”,但时间必须在三个月以内这样部分缓解了时效时间过短在实践中造成的困难《汉堡规则》一方面直接将诉讼时效延长至两年,另一方面仍旧保留了《维斯比规则》90天追赔诉讼时效的规定非合同之诉、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不同无规定本公约规定的抗辩和责任限制,应适用于就运输合同所涉及的有关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对承运人所提起的任何诉讼,不论该诉讼是以合同为根据还是以侵权行为为根据如果这种诉讼是对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提起的,则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可以援用对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提出的赔偿额也不得超过本公约规定的最高赔偿限额当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涉及的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请求人对承运人提起诉讼时,不论请求人是否为合同的一方也不论是根据合同或侵权行为提起,承运人均可援用免责等抗辩理由及赔偿责任限额。

当该诉讼是对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提起的,只要其能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在受雇或受权的范围内,也可以援用免责等抗辩理由及赔偿责任限额公约适用范围不同《海牙规则》只适用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这样,如果当事各方没有事先约定,那么对同一航运公司所经营的同一航线上来往不同的货物,可能会出现有的适用《海牙规则》,有的不能适用《海牙规则》的奇怪现象如不适用于租船合同和《海牙规则》差不多《汉堡规则》则避免了这一缺憾它不仅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国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而且规定①被告所在地;②提单签发地;③装货港;④卸货港;⑤运输合同指定地点,五个地点之中任何一个在缔约国的都可以适用《汉堡规则》《汉堡规则》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如提单根据租船合同签发,并调整出租人与承租人以外的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则适用该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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