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管理中心服务企业优惠政策1、 为切实帮助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缓解融资 困难,对当年吸纳持本地《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 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 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5万元,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的标准发放贴息贷款并按国家规定利率的50%给予贴 息泰政发【2009】83号)对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困难劳动 密集型企业,只要承诺不裁员、不欠薪,按每人不超过2万 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额度发放贴息贷款,贷款期不超过 1年,由市、区两级财政按国家规定利率的50%给予贴息泰劳社发[2009] 13号)2、 进一步落实各项培训补贴政策,为企业招用的跨省 外来农村劳动力提供免费技能培训,鼓励企业优先招用政府 免费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降低企业的职工培 训成本苏劳社【2006】27号)3、 对商贸、服务型企业吸纳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 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应由企业承担的为所招人员缴纳的社 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三年泰政发【2006】56号)4、 对吸纳城乡零就业、零转移家庭成员就业的各类用 人单位,参照商贸、服务型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 超过三年。
泰政办发【2008】226号)5、 做好对困难企业部分职工实施社会保险补贴、岗位 补贴工作社会保险补贴给予企业按上年市区社会平均工资 的60%为基数应由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医疗、工伤、失 业、生育保险费用岗位补贴按照失业保险最低标准发放 两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泰劳社发【2009】13号)6、 对连续5年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在生产经营 困难情况下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在岗、转岗和技能提升培训 的,给予最高不超过职工培训费的50%的培训补贴泰劳社 发[2009] 13 号)7、 为城乡各类用人单位提供免费的信息发布、进场招 聘、录用备案等公共就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