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知识点——物的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2022年司考民法知识点——物的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 1.概念 ?重要成分在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非经毁损或者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者,为该物的重要成分如:房屋的屋(天星司考)梁、房屋的墙砖、汽车上的油漆、书的封面重要成分是按照“有利分离原则”作为判断标准,而不是按照成分所具有的经济功能作为区分标准 ?非重要成分一个物之相互结合的各个部分中,重要成分之外的构成部分,为非重要成分如:房屋的活动门窗、汽车音响、汽车的发动机、汽车的轮胎 2.区分的意义在一物一权原则下,一个物的重要成分不能越出该物之外,成为另一个物权的客体换言之,物的重要成分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物的重要成分与该物具有相同的物权归属!恰成对照的是,一个物的非重要成分则可以越出该物之外,成为另一个成为物权的客体这也是附合制度的理论基础之一 甲的汽车发生车祸后,甲窃取乙的油漆给汽车重新作了油漆,又窃取丙的汽车轮胎装在自己车上①问题:乙能否就(天星司考)被盗油漆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答案:不能原因:甲将乙的油漆涂到汽车上后,油漆成为汽车的重要成分。
汽车上的油漆必须与汽车具有相同的物权归属汽车上的油漆不能继续成为乙的所有权的客体法律评价的结论是,乙对被盗油漆的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甲取得附合物(修理后的汽车)的所有权,乙只能对甲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不能对甲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②问题:丙能否就被盗轮胎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答案:能原因:甲将丙的轮胎安装到汽车上后,轮胎仅为汽车(车是一个合成物)的非重要成分,轮胎可以越出汽车之外继续成为另一所有权的客体,故丙依然对轮胎享有所有权(轮胎不发生附合),丙可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甲的汽车需要大修甲向乙购买3桶油漆,约定甲支付价款之前,乙保留油漆的所有权甲又向丙购买一发动机,约定甲支付价(天星司考)款之前,丙保留发动机的所有权油漆、发动机交付后,甲用该油漆将汽车油漆,更换了发动机,但甲一直未向乙、丙支付约定的价款①问题:乙能否就所售油漆向甲主张取回权(《买卖合同解释》第35条)?答案:不能原因:油漆成为汽车的重要成分,发生附合,乙保留的油漆所有权(天星司考)因此消灭②问题:丙能否就所售发动机对甲主张取回权?答案:能原因:发动机为汽车的非重要成分,不发生附合,丙保留的汽车所有权不因此消灭。
若甲不按照约定支付发动机的价款,丙可行使取回权,取回发动机 3.物的成分于分离后得到所有权归属物的成分(重要成分或者非重要成分),于分离后(无论分离方法如何),就不再是成分,而是一个独立的物,当然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其所有权的归属依照下列规则确定: ?若为天然孳息,适用《物权法》第116条 ?若非天然孳息:①原则上,由所从分离之物的所有人享有所有权;②例外,属于无主动产 甲建造房屋时,擅取乙的5根木材作为房屋的屋梁,房屋建好后乙才发现半年后,甲的房屋被汽车撞倒,乙立即在废墟中找到并取回当初被甲擅取的5根木材①乙的5根木材被甲用作屋梁后,成为房屋的重要成分,乙对5根木材的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乙不能对甲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但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天星司考)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②甲的房屋倒塌后,5根木材成为独立物,但其所有权仍归甲所有(《物权法》对此未设明文,前述结论为通说观点),故甲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要求乙返还这5根木材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3页 共3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