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评论(双月刊)2003年第3期(总第119期)欧盟法论坛论欧洲联盟机构及其职员的特权与豁免黄德明X内容提要:本文通过评介欧洲联盟特权与豁免的理论依据、欧洲联盟机构及其职员的特权与 豁免、与欧洲联盟行使积极与消极使节权相关的特权与豁免等几个方面,论述欧洲联盟特权与 豁免的主要内容及其对国际法上特权与豁免制度的发展,主题词:欧洲联盟 特权与豁免 国际法一、国际组织特权与豁免制度的演变从广义上讲,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不仅包括国际组织机构本身、国际组织职员、国际组织专家的特权与 豁免,而且包括与国际组织行使积极与消极使节权有关的驻外使团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与外交特权与豁 免相比,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是一种新型的特权与豁免国际组织特权与豁免的有关规则不仅是与国际组 织的产生相伴而行.而且是在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的给予国际组织以特权与豁免的实践 始于19世纪初期最早的一个例子是.根据1826年巴拿马会议签订的《应变和约》.设立大西洋联合海军指 挥委员会专门机构.而为了确保该委员会完全独立、自由地行使职务.委员,无论居于何处.享有外交代表的全 部特权与豁免①十九世纪后半期建立国际河流委员会和行政联盟的基本文件中均含有特权与豁免的条 款。
②然而.詹克斯认为“,从历史上来看,国际组织特权与豁免现在的内容则源于国际联盟的经验,这又经国际 劳工组织通过加拿大战时安排协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③《国际联盟盟约》第7条第4款规定:“(国际)联 盟会员国之代表及其办事人员当服务于(国际)联盟时,应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第5款确认有关房舍和财产 不受侵犯c国际联盟秘书长与瑞士政府于1921年签订的、经1926年修改的暂时协定(modus vivcndi)规定国 际联盟豁免于瑞士法院管辖.除非前者明示放弃豁免:承认国际联盟档案与房舍不受侵犯:国际联盟财产免除 关税.完全免除其银行账户与证券的税赋:确认国际联盟官员的不受侵犯权、民事与刑事管辖豁免.尽管不同 类型的官员所享有的待遇有所差异1940年,当国际劳工组织总部从日内瓦迁往蒙特利尔时,双方之间关于国际劳工组织及其职员的特权与 豁免的安排反映在加拿大1941年8月14日的法令之中:“根据《国际联盟盟约》第7条和《国际劳工组织 章程》第6条•作为国际联盟组成部分的国际劳工局(International Labour Office)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73X①②%1 C. Jenks , International Immunities .London :Stevens ,1961 ,p. 12.L. Secretan ", The Independence Granted to Agent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in their Relations with National Pubic Aulhorilies” ,26 British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l935) ,p. 59.J .L. Kunz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v ,41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l Law(1947) ,p. 828.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教授.军事经济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联合国成立以后,雨后春笋般出现的各种国际组织频繁的活动与日俱增.以前规定的享有外交特权与豁 免的笼统提法已经赶不上时代发展的需要•从而需要一种新的、专门适用于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制度以 后有关国际组织特权与豁免协定中仅使用“特权与豁免"这个一般性的提法而避免使用“外交” 一词,因为 这可以包括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为履行其宗旨、行使其职能所可能需要的一切特权与豁免;同时.又可以避免预先 承担给予有关人员以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义务④目前,关于国际组织特权与豁免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国际 组织的基本文件、《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和《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等多边国际公约和总 部协定或东道国协定之中1958年12月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1289(X111)号决议,建议对国家与普遍性国际组织之间关系题目进行编纂在完成《关于国家在其对普遍性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草案之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于 1976年决定开始关于国家与普遍性国际组织之间关系题目的第二部分即关于国际组织及其官员、专家等地 位、特权与豁免的编纂工作在1985年国际法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联合国秘书处向国际法委员会提交 关于联合国、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地位、特权与豁免实践的报告。
⑤从1977年至1991年期 间,特别报告员先后提交了八次报告,其中包括:1977年由埃尔-埃里安(Abdullah El - Erian)提交的关于该题 目的背景、国际法规则的演变、近期发展和一般问题的初步报告;1985年由迪亚斯-冈萨雷斯(Leonardo Diaz -Gonzalez)提交的关于国际组织的概念、确定条款草案范围的方法、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国际组织的权 限等问题的报告:1989年至1991年由迪亚斯-冈萨雷斯提交的第I条至第22条的草案报告1992年,国际法委 员会第四+四次会议决定暂时中止对该题目的工作联合国大会于11月25日通过第47/33号决议•赞同国 际法委员会的决定C⑥区域性国际组织与普遍性国际组织一样.不仅存在关于特权与豁免的大量实践•而且在其基本文件中含有关于特权与豁免的条款,且一般签订有详细的特权与豁免协定.如1963年5月25日《非洲统一组织特权与 豁免公约》⑦关于欧洲联盟特权与豁免的条款主要体现在欧洲联盟各基础条约特别是作为1965年4月8日 在布鲁塞尔签订的《关于建立欧洲共同体单一理事会与单一委员会条约》的附件《欧洲共同体特权与豁免 议定书》之中.尽管后者含有欧洲联盟“在成员国领土内"享有履行其使命所必需的特权与豁免.⑧但是这并不 妨碍欧洲联盟与第三国或其他国际组织就相关特权与豁免达成协议。
二、欧洲联盟特权与豁免的理论依据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兼采代表性说与职务需要说作为主权国家之间交换的外交使团及其人员 的特权与豁免的主要依据(法理学依据)关于国际组织特权与豁免的理论依据,则主要存在职能/职务需要 说、代表性说和公平受益说三种理论的争论职能需要说认为.给予国际组织以特权与豁免的理由和目的在于保障国际组织在法律上和实践上的独立性,以便他们能履行职能国际法委员会在起草《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时坚持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只 能够建立在职能需要的基础之上⑨有关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明确使用职能需要的措辞《联合国宪章》第 104条规定:“本组织于每一会员国之领土内,应享受于执行其职务及达成其宗旨所必需之法律行为能力依据 第105条“,1.本组织于每一会员国之领土内.应享受于达成其宗旨所必需之特权与豁免2.联合国会员国之 代表及本组织之职员.亦应同样享受于其独立行使关于本组织之职务所必需之特权与豁免3.为明定本条第I74法学评论 2003年第3期④⑤⑥⑦⑧%1 同注④引书,第174页《欧洲共同体特权与豁免议定书》序言,关于议定书的中文译本,参见《欧共体基础法》.苏明忠译,国 际文化出版公司1992年版,第470 - 476页,See International Legal Material ,Vol. 2 ,p. 766.http :// www. un. org/ law/ ilc/ guide/ 5-2. htm.UN Doc. A/ CN. 4/ L. 383 and Add. 1 - 3 , see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1985),Vol. 11(1), addendum.孙林等:“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载《1982年中国国际法年刊》,第171页,项和第2项之施行细则起见.大会得作成建议,或为此目的向联合国会员国提议协约。
联合国各专门机构以 及其他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中关于国际组织特权与豁免的条款均明确规定这种特权与豁免是为实现国际组 织的宗旨和职能所必需的代表性说认为,国 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源于外交特权与豁免.至少与外交特权与豁免存在密切联系:第一,国际组织是主权国家协议的产物•它虽不具有国家主权性质,却是由主权国家组成并独立参与国际交往 国际组织不但不能离开其赖以建立的基础.而且通过实现其宗旨与原则体现出成员国的意志因此.国际组 织在实现其宗旨和原则的范围内,可以说是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成员国的愿望和利益理瑙第二,国际组织代 表着众多主权国家的共同意志,是按照主权国家的集体意志行事的既然主权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享有外交 特权与豁免,那么.国际组织作为主权国家的集合体、亦应享有相应的特权与豁免埼珊这特别适用于成员国 常驻国际组织的代表团及其人员,公平受益说认为,国际组织特权与豁免尽管在形式上与外交特权与豁免一致,但是.其理论根据却截然不 同外交关系的平等互惠性质意味着任何国家最终不能在使他国受损的情况下获益:而对国际组织而言.不 仅国际组织与其总部所在地国之间并不存在真正的互惠,而且它还涉及国际组织总部所在地国与国际组织 其他成员国之间的关系。
这种学说实际上是职能需要说的另一种表述而已,公平受益说开始针对的是国际 组织对东道国国内税收和关税豁免而言的如果东道国由于国际组织位于自己领土上而对拥有各成员国共 同捐献基金和预算的国际组织征税.那么就会损害其他成员国的利益而使自己获益.这不仅违反主权平等原 则,造成东道国与其他成员国在财政上的不平等.而且还可能将国际组织纳入到东道国国内财政体制中、损害 国际组织职能的独立性同样.如果国际组织职员向其国籍所属国政府纳税.由于各国税率之间的不一致、又 会造成新的不平等,因此.在税收和关税方面必需赋予国际组织以特权与豁免琼珞公平受益说同样适用于 国际组织的其他权益,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的权益也是各成员国的共同权利“,如果允许东道国行使 司法管辖权.允许东道国不给予国际组织以特权与豁免.那么受损害的是国际组织的权利,也就是各成员国的共 同权利换言之七如果东道国不给予国际组织以特权与豁免.而对其行使管辖权.只能使东道国单方面受 益.而使所有其他会员国的利益受到损害.”琼琪因此.必须在东道国给予国际组织以特权与豁免如前所述,欧洲联盟特权与豁免是一个集合体•关于其理论依据,在实践中不同的国际协议作了不同处理,《欧洲共同体特权与豁免议定书》在序言中规定.欧洲联盟“在成员国领土内”享有履行其使命所必需 的特权与豁免"琼斑这一规定表明:职能需要说是欧洲联盟特权与豁免的理论依据。
而1985年5月21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和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欧洲共同体委员会代表团及其特权与豁免协定》 没有提到赋予欧洲联盟驻华代表团特权与豁免的依据.仅在第2条中规定:三个欧洲共同体“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具有法律人格在这方面.欧洲共同体委员会代表团是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第3条第1款中含 有“为有效地执行职务”的措辞因此,就欧洲联盟驻华代表团理琨特权与豁免而言,协定第2条和第3条默示 采用与外交特权与豁免相同的理论基础.即:职务需要说与代表性说理论从以上例子可以看出.仅职能需要说 不足以构成欧洲联盟特权与豁免的理论依据.对于欧洲联盟机构及其职员的特权与豁免,必须视具体情况进 行分析.而不能笼统采用一种或两种理论作为依据因为适用于驻外使团的代表性说所适用的平等互惠原则 一般不适用于国家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