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工作流程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工作,发挥特殊监管区域功能,适应改革发展要求,依据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保税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和跨境工业园区等特殊监管区域出入境和出入区货物及其包装物、铺垫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等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第二章 境外入区第三条 境外运往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境外入区”)的货物及其包装物、辅垫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等实施全申报管理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及其包装物、辅垫材料、运输工具、集装箱等(以下简称应检物)由境外运往国境口岸特殊监管区域的,由国境口岸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入境转关运往内地口岸特殊监管区域的应检物,除检疫高风险和危险货物及其包装、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散装商品外,由国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集装箱箱表和运输工具实施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并及时将检验检疫信息传输给内地口岸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机构;内地口岸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机构对集装箱内部、、集装箱内货物、、包装物和铺垫材料等实施检验、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
第五条 境外入区生产加工的应检物的检验,按以下流程办理:生产加工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食品、农产品生产加工所需的原料免于实施有机产品认证和验证;涉及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有机产品认证等验证要求的,免予入境验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免予检验;有注册要求的,应当来自获得注册的生产企业;但其中的危险货物及其包装、用于生产食品化妆品的原料、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和放射性货物、散装商品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施检验的应检物,按规定实施必要的验证和安全、卫生、环保等项目检验监管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入区,按有关规定实施销毁、退运入境维修、再制造的货物,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实施必要的验证和安全、卫生、环保等项目检验监管,并按规定对维修过程、维修企业实施监管研发、检测用的入境材料、检测物品等,免予检验,免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有机产品认证及验证;涉及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有机产品认证等有验证要求的,免予入境验证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机构对申报与使用的符合情况等实施必要的核查第六条 境外入区保税仓储后流转的应检物的检验,按以下流程办理:由区内保税仓储企业运往区内生产企业的,按本规范第五条规定办理。
由区内保税仓储企业运往境内区外的,按一般进口程序实施检验监管应当实施进口检验的货物,因保税租赁、保税展示等原因,需要反复在保税仓储企业和境内区外企业之间进出的,根据货物情况,可以对保税租赁货物首次出区时实施一次检验,对保税展示货物首次出区时实施一次查验,货物再次进出特殊监管区域时,凭登记、核销记录和企业责任承诺放行检验检疫机构对保税租赁货物、保税展示货物的维修、保养情况进行抽查由区内保税仓储企业向其他特殊监管区域流转的,不实施检验;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特殊物品等已经办理检疫审批,需要变更审批事项的,应申请变更检疫审批手续在区内直接销售的生活消费品,按一般进口程序实施检验监管经特殊监管区域转口的应检物按有关规定实施检验检疫监管第七条 境外入区的企业自用设备,属于法定检验范围的,实施检验;企业自用的办公用品免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免予检验;企业自用的生活消费品,按规定实施验证管理,免予检验第三章 境内入区第八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特殊监管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不含港澳台地区)运往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境内入区”)的应检物,入区时免于检疫第九条 境内入区后再输往境内区外的应检物,能提供有效来源证明并核实货证相符的,不实施检验,在通关证明上注明“国内流转货物,免于检验检疫”。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验证监管的,实施验证管理不能提供有效来源证明的或查明货证不符的,按一般进口程序实施检验监管第十条 境内入区生产加工的应检物,不实施检验第十一条 境内入区保税仓储的应检物,按以下流程办理:保税仓储后直接出境的,除危险货物及其包装外,根据产地检验检疫监管信息放行按规定须重新报检或无产地检验检疫监管信息的,由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不符合出口产品规定要求的,不得出口保税仓储后在区内生产加工的,不实施检验保税仓储后在区内其他保税仓储企业或其他特殊监管区域间流转的,不实施检验保税仓储后再运住境内区外的,按本规范第九条规定办理第四章 区内生产加工第十二条 区内生产加工出境的应检物,依法实施检疫;属于商品法定检验、食品检验范围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一般出口程序管理,实施检验:属于危险货物及其包装的;标明中国制造的;使用中国注册商标的;申领中国产地证的;需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证书的第十三条 区内生产加工出区进口的应检物,按一般进口程序管理,实施检验监管法律法规规定应实施验证管理的,实施验证管理第十四条 区内生产加工后经区内物流仓储的应检物,按以下流程办理:再出境的,按第十二条规定实施;再出区进口的,按第十三条规定实施;再运往区内企业的,不实施检验;区间再流转的,不实施检验。
第十五条 区内的出口加工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的,按规定实施检验监管第五章 集中报检第十六条 集中报检是检验检疫机构对分批进出特殊监管区域应检物采取的申报模式,分为“分批送货、集中报检”和“集中报检、分批送货”分批送货、集中报检”是对应检物由境内区外分批运往区内集中报检,或由区内分批运往境内区外先集中报检再分批运出实施的申报模式集中报检、分批送货”是对应检物由境外入区集中报检,分批输往境内区外实施的申报模式第十七条 实施“分批送货、集中报检”模式时,应按企业诚信准入登记、货物信息备案、发货批次管理、过程检验监管、集中报检签证流程操作第十八条 实施“集中报检、分批送货”模式时,应按企业诚信准入登记、预先申报、提前检验、分批送货核销放行、集中报检出证流程操作第六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规范所称验证,指法律法规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商品进境或进口环节核查其是否取得必须的证明文件的行政行为第二十条 其他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监管场所的检验检疫工作流程参照本规范执行国务院批复的自由贸易园区的检验检疫工作流程参照本规范执行国家质检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基础和监管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和《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基础和监管设施建设要求规范》(附件)等有关规定,并经国家质检总局验收。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基础和监管设施建设规范要求附件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基础和监管设施建设规范要求1.总则1.1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制定本规范规定1.2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基础和监管设施(以下简称检验检疫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及管理等工作,按照本规定范实施1.3特殊监管区域应当建有适应“一线”、“二线”分线管理模式的检验检疫设施,包括检验检疫用房(含行政办公业务用房、专业技术用房及相关配套设施)、货物堆场检验检疫现场设施、检验检疫监管仓库、检疫处理场地和设施、信息化管理设施(含电子闸口、视频监控及相关信息化管理设施),以及其他监管配套设施1.4检验检疫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按照实用、安全、效能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应当以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设计规模为基础,以预测的进出口业务量及相应核算的检验检疫人员数量为依据,与检验检疫工作需要、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检验检疫设施应与区内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1.5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数量应参照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检验检疫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局)可根据辖区内检验检疫工作实际情况,酌情调整核算方法。
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数量核算不足15人的,以15人核算1.6部分检验检疫设施应根据检验检疫监管工作需要,结合预测年进出口量,分别按照一类、二类、三类、四类标准建设年进出口量100亿美元以上的,应按照一类标准建设;年进出口量100亿美元以下、50亿美元以上的,应按照二类标准建设;年进出口量50亿美元以下、10亿美元以上的,应按照三类标准建设;年进出口量10亿美元以下的,应按照四类标准建设2.检验检疫用房2.1行政办公业务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面积的核定以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人均所需用房面积量为基础,结合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数量确定,并适度兼顾地方经济发展水平2.2特殊监管区域主管部门应为驻区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永久性检验检疫行政办公业务用房,以满足检验检疫机构行使管理职能所需的办公、会议、接待、文印、受理报检、值班、计算机管理、资料存放、档案存放、物品存储等需求检验检疫行政办公业务用房区域应配备有专供企业办理货物进出区手续的办事大厅,其面积不计入行政办公用房总面积一类、二类、三类、四类标准的办事大厅面积应分别不低于1000m2、600 m2、400 m2、200 m2,并参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检验检疫窗口基础设施建设的规范设计、建设。
2.3 特殊监管区域主管部门应为驻区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永久性检验检疫专业技术用房,以满足检验检疫机构开展检验、检疫、测试、鉴定、医学留验、隔离、预防接种、检疫处理、有害生物和媒介生物监测、本底媒介存放、实验室检测、样品预处理、样品存放、截留物品存放、药品器械存储、卫生监督仪器设备和档案存放、应急设备存放、信息化工程、视频监控、应急指挥等业务需求2.4根据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检验检疫用房应具备网络、通讯、取暖、降温、休息和卫生等条件,并依据本规范定2.2、2.3的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3.货物堆场检验检疫现场设施3.1区内应规划、设计和建设独立的外贸货物专用堆场,堆场地面平整、硬化处理,防鼠、防蚊蝇措施到位,库房设计合理;外贸货物堆场须取得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如需开展特殊检验检疫业务,如废物原料废旧物品、危险货物及其包装危险化学品、鲜活冷冻品(含食品、种苗花卉、水果)等,应分别设置专用堆场或仓库,相互隔离,并应满足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特殊检验检疫业务的相关设施要求3.2货物堆场应当设置货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包括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及其相关配套设施根据检验检疫工作需要,特殊监管区域可配置相应的检验检疫现场设施。
3.3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面积应与特殊监管区域的进出口业务量相适应,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m2;场地内划分设置符合要求、相对隔离的拆箱、分拣场地,场地面积应不低于1000m23.4 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要求:3.4.1地面平整、坚固、硬化,有较完善的供排水设施,雨后无积水,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鼠设施与防鼠带;3.4.2设有污水处理及排放设施,设有垃圾存储与处理设施,上述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3.4.3 在监管区域入口总闸口处,应建有通道式核辐射监测设施;3.4.4需进行危险化学品货物及其包装检验监管的,检验监管区域应符合危险化学品货物及其包装储存安全的有关规定;3.4.5开展鲜活冷冻品(含食品)等检验检疫业务的,应设有冷冻(冷藏)集装箱的辅助制冷设施及防火、防汛、防盗设施;3.4.6开展需冷链运输的特殊物品检验检疫业务的,应设有干冰投放设施;3.4.7开展其他特定商品检验检疫业务的,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要求3.5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配套设施包括: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