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休假通知书强制休假通知书篇一:XX 银行强制休假实施细则 XX 农村商业银行强制休假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要岗位从业人员的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促进业务发展依法合规,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XX 省农村信用社强制休假制度》 ,结合 XX 农商行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强制休假是为加强岗位风险控制,有计划地组织或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安排本行重要岗位人员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并相应对其岗位工作实施业务检查的一种休假办法强制休假列入员工正常休假范围,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第三条 强制休假坚持“先进行工作移交后离岗,实施业务检查并得出结论,无特殊情况再行上岗”的原则第四条 强制休假对象1.金库管理人员;2.出纳岗位人员;3.综合柜员制柜员;4.会计岗位人员;5.结算岗位人员;6.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人员;7.信贷岗位人员;8.电脑系统管理员;9.支行行长及分理处主任;10.计划财务部、会计结算部经理及相关人员11.在例行检查、稽核中发现有违规违纪现象的;12.被群众举报的;13.有其他行为举止异常可能引发违规隐患的人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五条 强制休假由总行统一组织,成立强制休假领导小组强制休假领导小组下设强制休假办公室第三章 实施程序第六条 确定强制休假人员强制休假人员由总行从符合休假条件的人员中抽取确定,由人事部门和稽核部门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领导请示,经批准同意后,提前 3 个工作日通知员工所在单位,并安排有关工作第七条 确定顶岗人员网点负责人以下人员休假后,由接管组安排人员顶岗;网点负责人休假后,由接管组组长临时负责第八条 离岗交接强制休假通知书发出后,由接管组直接送达应休假人员手中,同时按规定确定顶岗人员后,立即办理强制休假人员离岗交接手续,并详细填报移交表,交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个小时,如遇特殊情况可顺延至一个工作日;移交结束后,由接管组对休假人员出具移交事实确认书,双方签字以示负责第九条 强制休假审计被强制休假人员离岗后,由接管组组织稽核监察人员对其任职期间内工作进行重点审计,顶岗人员要对顶岗期间所办理的业务逐笔登记日志,对发现的问题要在查错表中详细记录,并报接管组组长,向被接管单位提出纠改建议,并监督落实第十条 执行强制休假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休假人员回网点说明情况或办理有关事宜,需经强制休假办公室批准,并通知本人。
第十一条 接管结束后,接管组要将接管期间被接管单位发生的各项业务及审计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向总行汇报同时人事部门通知强制休假人员办理销假手续第十二条 员工实行强制休假期满,无特殊情况的按时回岗位参加工作对稽核和业务核查发现的问题应按有关制度和办法进行处理第四章 审计内容第十三条 休假人员所经办的业务是否按操作规程办理;所经办的账务是否达到“六相符” ;是否存在挪用或侵占联行、结算、信贷、转存资金、存款、入股资金及现金库存现象第十四条 休假人员任职期间有无重大决策失误,有无因决策失误及渎职行为导致发生风险和造成损失的情况第十五条 休假人员任职期间各项业务数字是否真实;是否建立了科学合理的账务组织;是否严格执行了权责发生制;有无更改凭证、调整账务、报表造成业务不真实情况第十六条 休假人员任职期间是否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规,费用开支是否合规,该审批的费用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审批手续;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私分利润或私设小金库问题;固定资产购建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有无新增挂账资金第十七条 休假人员任职期间在业务经营中有无违规违纪行为;贷款发放是否合规,有无以贷谋私、假冒贷款等问题;有无高息揽储、高息放贷、以贷收息、账外经营和对外担保等问题;有无自身贷款、给亲属贷款或给其关系人贷款形成不良的问题。
第十八条 休假人员任职期间形成的不良贷款笔数及金额,其中新发放的笔数及金额,不良贷款占比情况及盘活的真实性;有无完善的贷款指标监测体系和贷款风险防范措施,对不良贷款采取了何种措施第十九条 休假人员任职期间是否认真执行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有无行贿受贿、贪污腐化等问题第五章 管理监督第二十条 强制休假时间的确定强制休假时间的根据被接管社岗位复杂程度和业务量而定,一般为 5 至 10 天,特殊情况经强制休假领导小组批准可延长为 14 天第二十一条 做好相应的保密工作在强制休假工作中,对涉及保密的岗位和工作内容,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密钥和重要文件的保护,严防泄密第二十二条 强制休假人员权利和义务休假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休假时间不抵消正常公休假时间员工在被要求强制休假时,必须在休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有关业务交接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时间员工在强制休假期间未经办公室许可,不得回单位上班休假人员在休假期间可以自行安排休假,但需与单位保持通讯联系,不得出国,到外地休假的应按管理权限履行请假手续第二十三条 接管组人员权利与义务接管期间,接管组人员有权查阅被接管单位所有的凭证、账务;有权对被接管人员提出质询,并要求如实回答;顶岗期间必须做到尽职尽责,发现问题要及时如实地反映;不得随意请假,吃、住在被接管单位;不得接受被接管单位或人员的任何礼品、礼金,如有发现将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 XX 农商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篇二:强制休假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有效防范风险,根据《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强制休假制度》 ,结合我市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分社、储蓄所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强制休假是为加强岗位风险控制,适时安排信用社重要岗位人员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并相应对其岗位工作实施检查的一种休假方法强制休假列入员工正常休假范围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强制休假具有强制性,凡廊坊市各县级联社休假范围内员工,都要对强制休假无条件服从;强制休假具有突然性,强制休假通知要在员工毫无准备的情况下送达,休假人员接到通知后须立即与接管人员进行交接并离岗;强制休假具有随机性,强制休假对象由强制休假领导小组根据年度强制休假计划、结合工作需要临时决定,或由强制休假领导小组随机抽取确定第二章 强制休假岗位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岗位,是指对农村信用社业务运行,特别是资金运作起到关键作用的岗位。
主要包括:县级联社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县级联社财务部、客户经理部、业务发展部、资产保全部及贷款审查、资金往来、货币市场等部门经理、副经理;县级联社机关财务会计、出纳以及涉及财务、信贷、资金的审查、审批岗位和经办岗位;信用社主任、副主任、委派会计及网点负责人;信用社及网点会计岗位、联行结算相关岗位、柜员岗位、现金出纳相关岗位、信贷岗位、计算机系统操作岗位;各级强制休假领导组织认定需要强制休假的其他岗位第六条 对任职不足一年的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原则上不实施强制休假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七条 强制休假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成立相应的强制休假领导组织,上一级强制休假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强制休假领导组织进行管理、指导、监督和服务,下一级强制休假领导组织对上一级强制休假领导组织负责并汇报工作第八条 廊坊办事处成立廊坊市农村信用社强制休假领导小组,由办事处主任任组长,负责“强制休假”的总体安排和指导;领导小组在稽核监察科设立强制休假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稽核监察科科长担任,副主任由负责人力资源工作的同志担任强制休假工作办公室按照强制休假领导小组的工作计划和安排,负责对县级联社领导岗位、相关部室负责人及经办岗位强制休假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县级联社相应成立强制休假领导小组,由理事长任组长,监事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在各县级联社稽核部设立强制休假工作办公室,稽核部经理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人力资源部经理担任,负责对县级联社相关部室负责人及经办岗位、基层信用社重要岗位强制休假的组织和实施第十条 各信用社成立相应的强制休假领导小组,组长由信用社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派驻稽核人员担任,负责对县级联社强制休假人员以外的岗位进行强制休假第四章 工作程序和方式第十一条 强制休假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成立强制休假临时接管工作组,对一个单位多个岗位人员同时进行强制休假;二是对辖内不同单位的多个人员同时进行强制休假;三是对单个人员进行强制休假各级强制休假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和本单位实际灵活掌握第十二条 强制休假期间的检查分为稽核检查与业务检查两种形式,对各县级联社所属部室负责人和各级高管人员进行稽核检查,对其他岗位员工进行业务检查抽调人员因检查形式不同有所侧重,稽核检查以抽调稽核人员为主,业务检查以抽调主管部门人员或抽调主管部门指定的相应人员为主第十三条 市、县强制休假领导小组对辖内单位及相关岗位的强制休假做出计划,由强制休假工作办公室制定具体方案,确定时间,抽调人员,拟建强制休假临时接管组织,报强制休假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对县级联社高管人员的强制休假,强制休假临时接管组织的负责人由廊坊办事处副主任或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第十五条 对信用社主要负责人的强制休假,强制休假临时接管组织的负责人原则上由县级联社监事长、副主任担任,特殊情况下由稽核部或其他部室主要负责人担任但县级联社监事长、副主任任临时接管组织负责人,每年每人临时接管信用社不少于 2 家,且接管期间驻信用社工作第十六条 对部门负责人的强制休假,可根据稽核检查的需要延伸到相应的经办岗位,同时进行强制休假;对各级高管人员的强制休假,可根据稽核检查的需要延伸到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应的经办岗位,同时进行强制休假;对重要岗位人员的强制休假应先进行工作移交后离岗,实施业务检查并得出结论,无特殊情况再行上岗第十七条 ?强制休假工作办公室应提前一天通知抽调单位或部门的接管人员,签发强制休假通知书,由临时接管组织当天当面通知所在单位的休假员工,让其在没有准备的情况下立刻交接离岗第十八条 强制休假工作交接实行双人签字,交接完成后,被强制休假的员工须立即离岗,并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总结应围绕岗位工作,突出岗位风险业务自查的内容待休假期满后,休假人员重新接手工作,工作交接仍实行双人签字,并由强制休假临时接管组织负责人和休假员工所在单位负责人双方监交签字。
第十九条 强制休假临时接管组织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强制休假人员的稽核后,形成强制休假稽核报告,由休假人员签字确认,并将稽核结果向单位负责人通报第二十条 在对强制休假人员的稽核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问题,强制休假临时接管组织须立即通过强制休假工作办公室向强制休假领导小组汇报,并可根据需要提请增加检查人员或延长强制休假时间,稽核结束后,提交稽核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稽核中发现的问题;稽核对象应负的责任;处理意见及建议等第二十一条 强制休假从本办法印发的下月开始实行,除每年决算月外,每月必须对一个信用社的主要负责人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强制休假对象进行强制休假;在强制休假时间安排上须跨月份接管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存在的问题在短期内重复强制休假第二十二条 建立强制休假管理档案档案包括:实施强制休假的有关手续、员工的书面总结和稽核的书面结论等内容第二十三条 强制休假领导小组每季逐级上报强制休假实施报告及报表,上报时间为每季初的 5 日前第五章 职责、义务第二十四条 强制休假临时接管组织职责:篇三:员工强制休假管理办法 银行重要岗位强制休假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重要岗位的监督和管理,防范案件的发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