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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2022年修订版)

198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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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2022年修订版) 附件1: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2022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工程建设行业开启高质量发展新时代,规范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优质工程奖是经中共中央、国务院确认设立的工程建设领域跨行业、跨专业的国家级质量奖最高奖为国家优质工程金奖 第三条国家优质工程奖弘扬“追求卓越,铸就经典”的国优精神,倡导提升工程质量管理的系统性、科学性和经济性,宣传和表彰设计优、质量精、管理佳、效益好、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获奖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倡导的发展方向和政策要求,综合指标应当达到同时期国内领先水平 第五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境外工程)均可以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活动 第六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工作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 协会(以下简称中施企协)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七条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的项目应为具有独立生产能力和完整使用功能的新建、扩建和大型技改工程。

第八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包括下列工程: (一)工业工程; (二)交通工程; (三)水利工程; (四)通信工程; (五)市政园林工程; (六)建筑工程 前款工程具体评选范围见附录1 第九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国内外使、领馆工程; (二)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功能性缺陷的工程; (三)工程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工程; (四)已正式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的工程 第三章评选条件 第十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获奖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程序合法合规,诚信守诺; (二)创优目标明确,创优计划合理,质量管理体系健全; (三)工程设计先进,获得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奖; (四)工程质量可靠,获得工程所在地或所属行业省(部)级最高质量奖,具体名单见附录2; (五)科技创新达到同时期国内先进水平,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已通过省(部)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或积极应用“四新”技术、专利技术,行业新技术的大项应用率不少于80%; (六)践行绿色建造理念,节能环保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同时期国内先进水平; (七)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四年以内;其中,住宅项目竣工后投入使用满三年,入住率在90%以上; (八)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达到同时期国内先进水平。

第十一条具备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条件且符合下列要求的工程,可参评国家优质工程金奖 (一)关系国计民生,在行业内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 (二)设计理念领先,达到国家级优秀设计水平; (三)科技进步显著,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 (四)节能、环保综合指标达到同时期国内领先水平; (五)质量管理模式先进,具有行业引领作用,可复制、可推广; (六)经济效益显著,达到同时期国内领先水平; (七)推动产业升级、行业或区域经济发展贡献突出,对促进社会发展和综合国力提升影响巨大 第四章申报要求 第十二条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的单位包括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企业申报时应由一个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或施工单位)主申报,其他单位配合 第十三条参与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的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行业工程建设协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筑业(工程建设)协会; (三)经中施企协认定的国务院国资委监督管理的中央企业或者其他机构 前款所指推荐单位名单见附录3 第十四条国家优质工程奖的推荐遵循下列程序: (一)推荐单位按照中施企协分配的名额择优推荐。

(二)推荐渠道: 1.工业、交通(公路除外)、水利和通信工程按所属行业推荐; 2.市政、建筑和公路工程按地域推荐; 3.经中施企协确认的中央企业所属的建设工程可以通过 集团总公司推荐 跨行业和跨地区推荐的,中施企协秘书处将征求所属行业或所在地推荐单位的意见 (三)推荐单位对工程申报材料(内容见附录4)进行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出具推荐函,统一报送到中施企协秘书处推荐函中应将所推荐工程按工程质量水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综合排序 第五章评审机构和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评审机构包括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和中施企协会长办公会审定委员会由行业权威质量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3名,委员若干名,主要职责是评审并推荐国家优质工程奖候选项目中施企协会长办公会决定国家优质工程奖项目 第十六条国家优质工程奖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审中施企协秘书处组织专家对国家优质工程奖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二)复查中施企协秘书处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复查。

参加建设工程全过程质量控制管理咨询活动的工程项目,在参评国家优质工程奖时可原则上免去现场复查环节专家组复查后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复查报告,并汇报复查情况 (三)评审召开国家优质工程奖评审会议中施企协秘书处向审定委员会报告初审及现场复查情况审定委员会通过评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达到参会评委二分之一票数的工程确定为国家优质工程奖候选项目,国家优质工程金奖候选项目得票数应达到参会评委的三分之二 (四)公示国家优质工程奖候选项目在中施企协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五)审定中施企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国家优质工程奖项目需达到参会会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票数,国家优质工程金奖项目需达到参会会长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 第六章奖励 第十七条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由中施企协予以表彰,授予奖杯、奖牌和证书表彰对象为获奖工程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企业 第十八条各行业(地方)建设(建筑)协会和企业可根据本行业、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章监督巡视 第十九条中施企协秘书处在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期间开展对评选工作的全面监督巡视,并根据参评工程的类别、 数量等组成若干巡视组。

第二十条巡视组由国家优质工程奖资深专家及中施企协秘书处人员组成,每组2~3人 第二十一条巡视组对专家在遵循评选程序、遵守评选纪律等方面进行监督 第八章评审纪律 第二十二条申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工程情况和相关资料,出具虚假材料的,取消评选资格 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复查专家组的现场复查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不得超规格接待,若有违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批评警告,或者取消评选资格 第二十三条专家、评委及秘书处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秘密,廉洁自律,认真工作未经中施企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身份进行与之有关的非组织活动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警告,或者取消相关资格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对已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工程,若发现质量问题,由中施企协组织专家进行鉴定,若情况属实,将取消国家优质工程奖称号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中施企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22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附录:1.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范围 2.省(部)级最高工程质量奖名单 3.国家优质工程奖推荐单位名单 4.国家优质工程奖申报材料要求 附录1: 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范围一、工业工程 1.冶金工程 2.有色金属工程 3.煤炭工程 4.石油工程 5.石化工程 6.化学工程 7.电力工程 8.核工业 9.建材 10.其他工业工程 二、交通工程 1.铁路工程 2.公路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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