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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政务服务网运行与使用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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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政务服务网运行与使用工作问责暂行办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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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 政务服务网政务服务网 运行与使用工作问责运行与使用工作问责 暂暂 行行 办办 法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务服务网运行,加强对网络审批服务行为的监督,防止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保持政令畅通,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务服务网运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 XX 政务服务网上运行的所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 在 XX 政务服务网上开展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工作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 XX 政务服务网运行及使用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相关工作职责,不能按时、保质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影响我市行政审批效率和政务服务水平,影响 XX 政务服务网“四级联动、全网通办”目标达成,造成不良影响,应追究有关责任的,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问责情形第四条 在 XX 政务服务网运行方面,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问责:(一)未建立健全本部门单位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运行机制,导致运行机制混乱,影响审批和服务工作开展的;(二)未按照“应上尽上”原则,全面梳理本地区、本部门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事项,导致相关事项无法在 XX 政务服务网上开展,影响“四级联动,全网通办”目标达成的;(三)未及时优化审批服务流程,全力推进“不见面”审批和“见一次面”审批,或“不见面”和“见一次面”审批所占比例未达到省序时进度要求,影响全流程网上审批的;(四)未建立健全事项动态维护机制,对本部门进网事项未能及时优化维护,影响审批,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在使用 XX 政务服务网开展审批服务过程中,对存在问题不及时反馈修改完善,影响网络正常运行,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其他影响政务服务网运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 在 XX 政务服务网使用方面,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问责:(一)对列入网上办理清单的事项,在网外开展相关审批服务和政务服务工作的;(二)对列入“不见面”清单的事项,出现“见面”情况的,对列入“见一次面”清单的事项,出现“见多次面”情况的;(三)对进驻市、县(区)政务大厅服务事项不进行流程优化,而影响审批服务效能的;(四)对行政审批事项没有载明权力、责任、流程、收费“四张清单”的;(五)对网上相关内容、流程、依据等不规范,有缺项漏项、逻辑不通等错误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相关审批服务的;(七)对申报人申报材料不予受理或退回而没有一次告知的;(八)未明确告知承诺时限的;(九)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时限办结审批的;(十)其他未正常使用 XX 政务服务网,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三章 问责方式与适用第六条 问责方式一)对责任单位问责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二)对责任人问责方式包括:责令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解聘第七条 对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问责,应当根据行为性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划分、情节轻重等因素确定问责方式。

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一)隐瞒事实真相,干扰、妨碍问责工作的;(三)对投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打击报复,或者通过说情、行贿等谋求减责的;(三)其他按照规定应当从重处理的第四章 问责程序第九条 对照本办法问责情形,对通过以下渠道发现的需要予以问责的问题线索,由监察机关组织协调进行核查,并视情提出问责意见一)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机关及其负责同志的批示、建议和通报;(二)XX 政务服务网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牵头部门在工作检查和考核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三)服务对象的投诉、举报等;(四)其他渠道反映第十条 对责任单位进行问责,按照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单位或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监察机关负责具体实施对责任单位工作人员进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任免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责任、存在严重失职渎职及违纪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应予以纪律处分的,由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二条 对被问责单位,将视被问责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在年度绩效考核中予以相应扣分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会市政管办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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