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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资合同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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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资合同书范文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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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资合同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出资主体1、北京___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法定代表人:住所:2、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第二条基本情况:1、____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风电设备公司)拟于 20____年月日在工商局登记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万元主营业务为 风电设备的生产、制造和销售2、____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万元注册资本金的构成:股东出资金额出资股份比例(1)北京___投资有限公司万元%(2)万元%合计:万元人民币 100%第三条公司拟定的名称为:有限公司;中文名称为:有限公 司(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英文名称为:第四条公司注册地址:省市路号第 1 页 共 16 页第五条公司合营期限为年第六条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享有权利并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公司不得成为其他盈利性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 第八条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规范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合同起诉公司或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依据合同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___已在省市县取得土地亩用以建造风电设备产业园并 已办理相应手续第十条___以土地、货币进行在本公司的出资公司以技术、货 币进行在本公司的出资第十一条___将以其持有或未来持有的风电场的风电设备订单 与本公司进行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的合作作为资源整合的配给 和支持第十二条___将利用自身在资本市场方面的资源、经验等优 势、条件努力促成本公司的挂牌上市(上市地点包括和不限于中 国、香港或国外上市方式包括和不限于 IPO 和借壳上市等一切合 法方式)第二章经营范围和经营宗旨第十三条经营范围:经工商行政机关批准经营下列业务:第 2 页 共 16 页(一)风电设备的制造业务;(二)风电设备的销售业务;(三)风电设备的维修、服务业务;(四)风电设备相关的其他经营业务;(五)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和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十四条经营宗旨:立足面向国内和国际市场发挥公司的经 营管理优势为社会提供良好的风电设备产品和服务努力实现股东 价值的最大化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 适合本行业特点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以资本为核心以技术为支柱 有雄厚实力和良好资产质量的风电设备制作企业第三章股东名称及注册资本第十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实收股 本总额。

第十六条公司股本总额为元各出资人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 下:股东名称出资总额(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北京华泰中昊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合计 100以上出资股东实际出资额以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 及《投资合同》约定为准第 3 页 共 16 页第十七条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华泰中昊以在省市县的亩地评估 作价万元(具体方式和评估作价以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评估验资 报告为准)第十八条出资人应在合同各方全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天内将 其出资汇入公司指定的验资专用账户以资产和技术作价出资的应 在同时提供评估验资报告和资产转移法律文件第十九条各方缴付出资后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 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日之内给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二十条各出资人缴纳出资额除法定原因导致公司不能成立 外不得抽回其出资第四章股份增减与股份转让第二十一条公司经董事会提议经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通过及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增加注册资本第二十二条公司如减少注册资本经董事会提议经由代表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和章 程的程序办理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最低限额 注册资本金第二十三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公司必须修改章程。

第二十四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第 4 页 共 16 页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股东若转让、质押或以其它方式处置其全 部或部分股份给股东以外的人需按照公司出资合同和章程规定的 程序和条件方可进行第二十六条除有特殊约定外股东向符合受让资格的非股东转 让股份时须经过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一致通过即可; 在不能依本条规定表决通过的情况下不同意转让的股东须在具备 受让资格的前提下及股东会决定的期限内与转让方就股权转让具 体事宜达成协议如果不购买或不能与转让方就股权转让具体事宜 达成协议则应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会同意转让的股份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份有 优先购买权但受让股东须在具备受让资格的前提下及股东会决 定的期限内与转让方就股权转让具体事宜达成协议如果不购买或 不能与转让方就股权转让具体事宜达成协议则应视为放弃优先购 买权各出资人对股份转让有特殊约定的按约定办理第二十七条股东向非股东质押或以其它非转让、出售等方式 处置其全部或部分股份时应事先把质押或其它方式处置股份的情 况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股东之间因债务而在公司股份 上设定质押或相互以其它非转让、出售等方式处置其全部或部分 股份时也应在设定质押或以其它方式处置股份后十四日内把有关 情况书面通知董事会、股东会。

为使质押有效应在公司股东名册第 5 页 共 16 页上登记出质股份的数额、出质人、质权人的名称、质押日期等内 容第二十八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应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任何破产股东的债权人提出接管公司 财产及其他权益的要求但破产股东在公司的股份和权益可根据 有关法规和本章程由破产股东和债权人办理股份转让手续第五章出资主体(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条本合同出资主体(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股东应派出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按照其出 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股东依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获得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分 配;3、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4、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质询和建议;5、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6、优先受让其他股东转让的股份;7、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 其所持有的股份;8、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出资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第 6 页 共 16 页9、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获得公司的有关信息、资料; 10、法律及本章程授予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一条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及经营活动违反法律、法 规及本章程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出资主体(股东)有权向 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三十二条出资主体(股东)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公司 章程》;2、遵守股东会决议;3、依协议、合同规定的出资方式、时间缴纳出资额;4、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亏损承担责任有特殊约定的 除外;5、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监督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实现经营目 标;反对和抵制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6、对公司依法不能设立导致的费用和损失依法承担责任个别 股东原因导致的除外;7、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股东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六章股东会第三十三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十四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战略、中长期发展计划和重大投资 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第 7 页 共 16 页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 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9、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做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股东会的其他权利;13、股东会认为需要决定通过的公司重要规则、制度。

第三十五条召开股东会议应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出席方能举行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三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的表决 和召开日期由公司章程约定第三十七条股东会制定《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保障公司 股东会的规范运作第三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 议第 8 页 共 16 页召开股东会公司应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 股东股东会不得决定通知中未载明的临时事项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股东会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 权第四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经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为有效特 别决议必须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有效下述事项的决议应以股东会特别决议的形式做出:(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2)公司分立、合并;(3)公司破产、解散;(4)变更公司形式;(5)修改公司章程上述事项以外的应由股东会做出的决议以普通决议方式进 行。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应当把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由出 席会议的股东代表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由公司专人一并保管保管期不少于十年第四十二条有关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权利、义务 与责任等内容通过出资各方签订的章程以及经营期间形成的股东第 9 页 共 16 页会决议来确定章程及股东会决议是本合同不可分离的组成部 分第七章利润分配和会计、审计制度第四十三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四十四条公司聘请由监事会选定的财务审计机构对公司财 务进行审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在三十日以 内编制完成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十日以内 编制完成年度财务报告第四十五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 容:(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利润分配表(中期财务报告除外);(四)现金流量表;(五)会计报表附注;(六)业务比例考核报表;(七)其他规定的报告和报表第四十六条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进行编制第四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并 遵守会计法律规定第 10 页 共 16 页第四十八条公司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公司不得向股东分 配利润。

公司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可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第四十九条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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