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的安全论文:浅析医疗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摘要:医疗机构作为面向社会开放,为患者提供诊疗卫牛服务 的经营机构,在承担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同吋,还对进入医 疗机构的社会公众具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关键词:医疗机构;安全保障义务;侵权;法律责任I矢疗机构作为面向社会开放,为患者提供诊疗卫生服务 的经营机构,在承担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同时,还对进入医 疗机构的社会公众具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 于2003年12月4日公布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解释》)第六条明确规足:“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 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 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 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 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 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 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 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 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 除外。
此规定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法定化随着患者 维权意识的增强,医疗机构如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对的不 仅是传统的医疗侵权纠纷及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还要面对违 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的侵权纠纷笔者从安全保障义务 的概念、医疗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的构成要件及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作… 粗浅探讨1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所谓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 行为,就是依照法律规是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没有 尽到此种义务,因而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应当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1〕医疗机构作为面向社会开放, 为患者提供诊疗卫生服务的经营机构,在承担为患者提供诊 疗服务的同时,还对进入医疗机构的社会公众具有法定的安 全保障义务医疗机构作为而向社会公众开放,以提供诊疗卫 牛服务为主的经营机构,除了诊疗护理行为符合医疗卫生管 理法律法规及诊疗操作规范外,还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安 全保障义务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表现为一种积 极作为的义务,不履行该义务、消极的不作为是一种违法行 为不履行该义务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责任适 用过错责任原则,由受害人承担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这与医疗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相反。
2医疗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2〕2.1保证医疗业务用建筑设施、医疗设备符合保护公众 安全的要求医疗机构的门诊、病房等建筑必须符合《建筑 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消防法》等法律的规定, 对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要保证在正常情况下不致意外 伤人;做好医疗设备的维护保养,杜绝医疗设备出现漏电、不 按指令、不按设定参数运行等安全事故;对电梯、消防设施等 建筑物附属设备依法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其处于良好的运 行状态;对人员密集的场所应有紧急情况下的疏散通道,疏散 通道、疏散路线的标志应醒目易识别2.2警告义务 医疗机构内如电梯、自动扶梯、喷泉的 水池、锅炉、湿滑的卫生间等场所及设施本身存在一定的安 全隐患,对此医疗机构应当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 说明正确的使用方法和防止危险的方法医疗机构作为面向 社会开放,为患者提供诊疗卫生服务的经营机构,在承担为患 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同时,还对进入医疗机构的社会公众具有 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对警告义务,医疗机构内因存在完全行 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且精神正常的人)与无行为能力人(未 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对不同行为能力的对象所尽警告义务的 方式应不相同,如同样是提供开水的锅炉,对完全行为能力人, 设置“内有开水,小心烫伤”的醒目标志即可,但对无行为能 力人集中的儿科病区,仅有上述提示是不足以防范儿童发生 意外烫伤的。
2.3保护与制止义务配置适当的保安力量,保证维持 医疗机构正常诊疗所必需的治安秩序医疗机构作为面向社 会开放,为患者提供诊疗卫生服务的经营机构,在承担为患者 提供诊疗服务的同时,还对进入医疗机构的社会公众具有法 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医疗机构内发牛治安事件和意外事件 时,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制止,并对医疗机构内的社会公众予以 保护,对已造成伤害的,及时提供有效的救助,尽量减少损失的 扩大2.4救济义务意外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对受害人采 取一定的救济,如医疗机构内发生踩踏等意外事件,应对事件 中受伤的人,及吋给予必要的救治,避免因救治不力致损失的 扩大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若医疗机构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致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医疗 机构作为面向社会开放,为患者提供诊疗卫牛服务的经营机 构,在承担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同时,还对进入医疗机构的 社会公众具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 行为有4个构成要件(3)3.1医疗机构的不作为具有违法性 依《解释》第六条 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尽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在第三人 实施侵权的情况下,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 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作为面向社会开放, 为患者提供诊疗中生服务的经营机构,在承担为患者提供诊 疗服务的同时,还对进入医疗机构的社会公众具有法定的安 全保障义务上述义务是医疗机构“当为”的法定义务,“当 为”不“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3.2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是认定任何侵权行为 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它是指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包括受害 人死亡、人身伤害、精神痛苦、疼痛以及各种形式的财产损 失等,具有客观性、确定性3.3医疗机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行为与受害 人的人身、财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没有履行 安全保障义务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侵害行为 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任何侵权行为都必须具备 的构成要件该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当以如果医疗机构达到了 应有的注意程度、实施了其应当实施的作为,即可避免受害人 的损害为准3.4医疗机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在主观上有过错除 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之外,侵权行为的 y 1责适用过错责任原则o在医疗机构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侵 权的过错属过失行为,即I矢疗机构应预见到损害的发生而因 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己经预见损害的发生,但轻信能够避免, 结果发生损害的过失。
4医疗机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违 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分为三种:直接责任、替 代责任、补充责任〔4)4.1直接责任医疗机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 为,直接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由I矢疗机构自已承担侵权 责任的形态,医疗机构是直接责任人,自已责任自已承担4.2替代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实施者 若是I矢疗机构的工作人员、聘用、请用人员,此时医疗机构应 当首先向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但这种责任并非直接责任,是 一种替代责任医疗机构在向受害人承担责任后,享有向有过 错造成侵权的工作人员、聘用、请用人员求偿的权利4.3补充责任《解释》第六条明确了在医疗机构具有 防范、制止第三人侵权的安全保障义务,如医疗机构在第三人 侵权时没有履行该义务,致人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补充责 任因为第三人才是直接侵权人,亦是直接责任人,在第三人 确定且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第三 人不能确定或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承担补充责 任,即在医疗机构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 的补充赔偿责任o医疗机构承担了补充赔偿责任后,享有向第 二人追偿的权利当今医疗机构与患方的纠纷口益增多,但多 数纠纷是以医疗侵权或医疗服务合同违约为案由。
医疗机构 作为向社会开放的,为公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机构,除了依 法、依诊疗规范行医外,医疗机构还有法定的、合理限度的安 全保障义务,如果未履行该义务可能导致医疗机构承担医疗 侵权之外的另一种侵权责任即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 任作为医疗机构的管理者,应当高度重视诊疗环境、诊疗流 程、诊疗服务、保安措施等,是否足以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认 真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仅是避免医患纠纷、建立和谐医患关 系的重要方面,更是体现高素质管理者对社会公众的人性关 怀参考文献】(1) 杨立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J].民商法学, 2004,1: 94.(2) 肖明•论公共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J].广西政法 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 1: 85-56.〔3) 姜淑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探析[J].时代法学,2004, 6: 47-48.〔4) 杨立新•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及其责任[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 1: 3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