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为了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及《员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第一、年休假条件及待遇1、员工在本单位工作转正后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均享受年休假2、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和福利(含奖金)第二、年休假天数的确定1、员工在公司转正后满一年的,方可休年休假;员工累计工作满1至3年的,年休假记为3天;已满4至6年的,年休假记为5天;;已满7至10年的,年休假记为7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最多不能超过15天2、自2012年1月1日前入职并符合转正后满一年的员工,均可享受年休假正式实行期间,年休假计算按照每年的1月1日开始计算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三、员工有如下情形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或请事假累计1个月以上.第四、员工于当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年休假按以下办法确定1、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因个人原因不愿续订,且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当年工作时间不满10个月的,不享受年休假:2、由本公司依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双方不愿续订的,年休假天数按“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除以12个月乘以当年工作月数”来确定。
第五、休假原则1、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工作情况对员工年休假进行统筹安排,在不影响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尽量安排员工休年休假2、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经过公司同意可以在次年度的前3个月内安排,行政部备档3、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经过部门经理、公司领导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4、员工所请的事假、病假可以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抵消,年休假抵消完可再算余下的事、病假天数5、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原则上不增加人员编制,由各部门自行解决员工休假而产生的顶岗问题6、离职再入职员工按照新入职员工标准享受年休假第六、员工休年休假的审批程序1、员工年休假必须有年休假条,员工年休假的必须提前所在部门主管提交申请,经行政部审核及所在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到行政部备档方可年休;2、超过2天以上须经所在部门签字后报公司总经理签字同意,到行政部备档方可年休假员工请年休假需按以下规定提交书面申请3、在同一时间段每个部门请年休假不能超过1人(市场部以各店面为单位),若有特殊情况需申请,应提前向行政部报备,经审核通过方可按照年休假计算。
第七、员工应休而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标准1、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可累计到次年前三个月内休完,此后再因工作原因未能安排休假的,可按照员工当年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2、公司已安排年休假,员工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作自动放弃年休假,工资报酬为0第八、年休假考勤报告制度1、各部门要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核制度2、各部门要在月度值班表上做好员工当月的年休假记录,每季度向主管领导报告本部门年休假情况并报行政部备案第九、其他规定1“累计时间"指的是员工在本公司的全部工龄,工龄按个人在本公司的工作档案记录为准2、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若员工在下一年离职的,将按照员工离职当年事假处理第十、本制度不详尽的地方由公司行政部作出解释和补充;本制度应与相关的人事管理制度配套实施;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如有与此制度相抵触者,以此为准篇二:请休假制度工作人员请休假制度为规范考勤纪律,根据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关于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上级对假期及待遇的规定和精神,结合局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局在编工作人员)。
一、政策规定的各类假期局工作人员的假期包括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看护假、哺乳假、节育假、探亲假及丧假等法定节假日是指国务院规定放假的节日,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休假全国放假的节日有:元旦、春节、清明节、端午节、国际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等七大节日以及双休日二、带薪年休假享受年休假是工作人员的基本权利工作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每年可享受带薪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一)年休假假期1. 工作人员工作连续工作满1年(已转正定级)未满10年,年休假5天;2. 已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3.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二)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 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2. 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 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5. 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再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的.6. 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1、2、3、4、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则不能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三)从局以外单位调入人员,当年其在原单位已休年休假天数累计计算.三、探亲假工作满一年的在职工作人员,与配偶不住在一起或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或父母的待遇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是指工作人员与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在80公里以上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在80公里以上”三个休假条件必须同时符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是按照当前交通部门提供的客运汽车作为交通工具进行衡量一)探亲假假期1. 未婚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2. 已婚人员在新婚满一年后,每年给予一方探视异地分居配偶假一次,假期为30天若一方享受了探亲假,另一方不再享受3. 已婚人员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4. 与配偶异地分居,距离在80公里以上,通过现有客运可以在公休日抵达,但因配偶工作关系无法团聚的,如边防、现役军人,需在周六日长期工作等特殊行业,配偶单位出具证明(证明探视对象的工种、基本情况;探视对象与本人的关系,探视对象在过去一年未享受一年一度探视异地分居配偶假;探视对象因工作长期在公休假日上班,无法与配偶团聚;出具证明单位的经办人姓名及联系),经局批准,每年可享受30天的假期。
工作人员申请探望配偶或父母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书面申请(写明探视对象的姓名、与本人的关系、是否长期居住在外地而无法在公休假日团聚,探视对象为配偶的还须声明对方本年度未享受探亲假;探视对象有单位的,写上其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的联系,无单位的写上居住地村、居委会的联系);2、探视对象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二)探亲假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工作人员长大且现由工作人员供养的亲属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并且符合享受探望父母假期待遇规定的,可在每四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望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四)父母和配偶在同一居住地的,不得同时享受探望父母假期和探望配偶假期.(五)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不得分段安排;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给予路程假2天上述期限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六)探亲路费报销由人事教育科和财务科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四、婚假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婚假5天;实行晚婚者(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结婚假期为15天;再婚者,结婚假为5天;再婚夫妻初婚一方达到晚婚年龄的,享受晚婚假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给予路程假2天,车旅费用自理.五、产假(一)职工按规定参加婚育学校学习、孕(环)情检查,可给予相应假期。
二)正常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实行晚育的(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产假15天;按计生政策办理并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增加产假35天;剖腹产的,增加产假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三)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四)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且产假期满后上班的,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工作人员产假期满后,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休产假须提供以下材料:1、结婚证复印件;2、子女准生证复印件;3、子女出生证复印件;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篇三:带薪年休假企业管理制度带薪年休假企业管理制度根 据 劳 动 法 及《职 工 带 薪 年 休 假 条 例》结 本 公 司 实 际 情 况,制 定 本 管 理 制 度第一、年休假条件及待遇1、职工在本单位工作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均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2、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和福利(含奖金)第二、年休假天数的确定1、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四、员工于当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年休假按以下办法确定1、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因个人原因不愿续订,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年休假:(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当年工作时间不满10个月的(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当年工作时间不满9个月的(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当年工作时间不满8个月的.2、由本公司依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双方不愿续订的,年休假天数按“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除以12个月乘以当年工作月数"来确定第五、休假原则1、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生产、工作情况对员工年休假进行统筹安排,在不影响生产、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尽量安排员工休年休假.2、、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过经理办公会审议同意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行政管理部劳资备档。
3、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经过经理办公会审议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4、职工所请的事假、病假首先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抵消,年休假抵消完再算余下的事、病假天数5、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原则上不增加人员编制,由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