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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最高法送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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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最高法送审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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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最高法送审稿)1总则1. 1鉴定依据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为依据,结合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为《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残疾的鉴定提供依据2.4. 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伤害案件和民事、行政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涉及的人 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山工伤与职业病以及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可以参照 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2.4. 3鉴定原则鉴定应当依据人体损伤的后果或结局,结合受伤当时的伤情,分析残疾同损伤之间的关 系,实事求是进行2.4. 4鉴定时机鉴定应在损伤及其所致并发症经治疗后,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稳定状态 (包括医疗期满和医疗依赖)后进行2.4. 5等级划分本标准依据伤者治疗后临床症状稳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日常生活、工作、学习 和社会交往能力的丧失程度及其对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程度,适当考虑残疾引起的社会心理因 素的影响,将残疾分为至十级,最至为一级,最轻为十级对于本标准中未列载的个别残疾 情况,可根据残疾等级划分原则,参照本标准中的相应等级进行鉴定。

残疾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2.4. 6多部位、多器官损伤的残疾鉴定被鉴定人有2处部位或2个器官以上的损伤,应分别进行评残,并以最重的残疾等级作 为最终鉴定结论相同的最重等级达2项以上的,最多晋升一级2.4. 7原有残疾和疾病的评价受伤器官原有残疾或疾病的,应以本次损伤后实际致残后果或结局为依据进行鉴定,但 须说明原有残疾的等级或伤病(残)比2.4. 8鉴定人及其权利、义务本标准所指鉴定人是指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具有法医学专业鉴定人资格和临床法医学实 践经验的专门性人员鉴定人有权了解与损伤有关的案情,杏阅案卷和病历,勘验现场,对受伤人员进行体格 检查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对于鉴定材料不足或鉴定事项超出鉴定人专业和能力的,鉴定 人有权拒绝鉴定鉴定人应当客观、科学、公正进行鉴定,依法实行鉴定人出庭制、错案追究制和避制 度,保守案件秘密,妥善保管鉴定材料2分则2.5. 1 一级残疾2.5. 1. 1植物性生存状态;2.5. 1. 2外伤性极重度智能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5. 1. 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2.5. 1. 4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2.5. 1. 5双肺叶大部分切除、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合并呼吸困难IV级;2.5. 1. 6严重缩窄性心包炎、心脏瓣膜或乳头肌断裂等合并心功能不全IV级,或合并心 功能不全III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2. 1. 7小肠切除90%以上;2. 1. 8肝全切除术,或原位肝移植;2. 1. 9双肾切除或孤肾切除,用透析维持;2. 1. 10同种异体肾移植术,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2. 1. 11四肢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功能;2. 1. 12三肢以上肢体部分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2. 1. 13皮肤瘢痕形成达全身体表面积的90%以上;2. 2二级残疾2. 2. 1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2. 2. 2三肢瘫(二肢肌力2级);2. 2. 3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障碍;2. 2. 4面部明显疤痕90%以上,容貌毁损和器官功能障碍;2. 2. 5双眼球缺失或双眼盲目5级;2. 2. 6 —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盲目4级;2. 2. 7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2. 2. 8 一侧上颌骨及下颌骨对侧完全缺损;2. 2. 9 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伴呼吸困难III级;2. 2. 10严重心肌损伤或瓣膜损伤并心功能不全III级,或心功能不全伴明显器质性心律 失常;2. 2. 1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漏者;2. 2. 12肝脏或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2. 2. 13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2. 2. 14损伤导致肝脏切除3/4以上,伴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2. 2. 15 一侧肾切除并对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2. 2. 18孤力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2. 2. 19中毒等因素导致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2. 2. 20输尿管损伤导致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2. 2. 21四肢大关节中(如肩、骸、膝、肘)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 2. 2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2. 3三级残疾2. 3. 1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2. 3. 2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2. 3. 3截瘫、偏瘫(肌力2级);2. 3.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2. 3. 5双眼盲目4级;2. 3. 6 —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盲目3级;2. 3. 7双眼视野<8%,或半径W5。

2. 3. 8面部明显疤痕75%以上,容貌毁损和器官功能障碍;2. 3. 9面部重度毁容;2. 3. 10 —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2. 3. 11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2. 3. 12 一侧全肺切除术并胸廓成形;2. 3. 13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III级;2. 3. 14 111度房室传导阻滞,安装起搏器后;2.3. 15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2. 3. 16肝切除3/4以上;2. 3. 17胰腺全切除;2. 3. 18损伤导致胰腺移植术后;2. 3. 19 一侧肾切除,并对侧肾脏部分切除或对侧肾脏功能不全失代偿期;2. 3. 20外阴部和阴道广泛性疤痕挛缩、阴道闭锁,完全丧失功能;2. 3.21阴茎和双侧睾丸全部缺失,完全丧失功能:2. 3. 22双上肢缺失(腕关节以下)或肘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2. 3.23双下肢缺失(踝关节以下)或膝关节以上功能完全丧失;2. 324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下、下肢在踝关节以下)或功能完全丧失(上肢在肘关 行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2. 3. 25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80%以上2. 4四级残疾2. 4. 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损,间或需要帮助;2. 4. 2重度外伤性癫痫;2.4. 3严重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2.4. 4截瘫、偏瘫(肌力3级)2.4. 5 —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视野父4%或半径<15;6双眼盲目3级;2. 4. 7双眼视野#6%或半径<10;2. 4. 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2. 4. 9面部明显疤痕50%以上,容貌毁损和器官功能障碍;2. 4. 10—侧上颌骨缺损1/2以上;2. 4. 11 T颌骨缺损达6厘米以上;2. 4. 12甲状腺功能至度损害;2. 4. 13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2. 4. 14双侧肺叶切除并肺功能严里损害;2. 4. 21肺叶切除并部分胸改术;2. 4. 22—侧胸廓成形(切除6根肋骨以上);23心功能不全II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2. 4. 24心脏瓣膜置换术后;2. 4. 25肝脏切除2/3以上;2. 4. 26食道严重狭窄仅能进流食;27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2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痿;2. 4. 29胰腺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30肾脏或输尿管损伤,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1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痿;32双侧肾上腺缺失;2. 4. 33膀胱全切除;2. 4. 34阴茎完全缺失或严里畸形,完全丧失性功能;2. 4. 35双侧睾丸缺失,完全丧失性功能;2. 4. 36未育女性双侧卵巢切除;2. 4. 37未育女性子宫全切除;2. 4. 38幼女外阴部或阴道广泛性疤痕挛缩、畸形,手术难以修复;2. 4. 39女性阴道严重损伤致痿管形成,术后仍然以及阴道闭锁丧失功能;2. 4. 40环椎骨折脱位或枢椎齿突骨折,遗有脊髓压迫症状与体征;2. 4. 41双手十指完全缺失;2. 4. 42 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2. 4. 43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这体表面积的70%以上。

2. 5五级残疾2. 5. 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2. 5. 2双侧面神经麻痹;2. 5. 3完全性运动性失语;2. 5. 4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2. 5. 5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2. 5. 6脑脊液漏完全不能修补;2. 5. 7重度尿崩症;2. 5. 8面部明显疤痕而积30%以土2. 5. 9面部中度毁容;容貌毁损和器官功能障碍;2. 5. 10 —•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低视力I级;2. 5. 11双眼低视力2级;2. 5. 12双眼视野重:度缺损,视野W32%或半径W202. 5. 13双耳听力损失>81dBHL;2. 5. 14外伤性器质性失声手术治疗后;2. 5. 15双肺叶切除术后;2. 5. 16肺段切除后合并肺功能中度损伤;2. 5. 17外伤性器质性心律失常;2. 5. 18食管重建术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2. 5. 19胃全切除;2. 5. 20肝脏或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2. 5. 21青年脾摘除;2. 5. 22小肠切除2/3(包括叵|盲部);2. 5. 23部分结肠或直肠或肛门切除,结肠造瘦;2. 5. 24 —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2. 5. 25双侧肾脏挫裂伤,行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代偿期2. 5. 26中毒等因素导致慢性中毒性肾病;2. 5. 27 —•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2. 5. 28永久性膀胱造痿;2. 5. 29排尿或排便重度障碍;2. 5. 30睾丸挫伤后导致自身免疫性不育症;2. 5. 31已育女性双侧卵巢切除;2. 5. 32未育女性输卵管切除;2. 5. 33女性阴道瘢痕挛缩、狭窄,功能障碍;2. 5. 34脊柱骨折畸形愈合,出现椎管狭窄,遗有典型脊髓或脊神经根受压症状与体征;2. 5. 35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或双手十指功能完全丧失;2. 5. 36双手掌缺失70%以上;2. 5. 37 一上肢肘关节以下缺失;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缺失;2. 5. 38双足在跖跑关节以下完全缺失;2. 5. 39皮肤损伤致疤痕形成达体表面积的60%以上;2. 6六级残疾2. 6. I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帮助,但能部分代偿;2. 6. 2器质性失音;2. 6. 3中度外伤性癫痫;2. 6. 4四肢瘫(肌力4级);2. 6. 5瘢痕性秃发达全头部面积的80%以上;2. 6. 6 一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上睑下垂遮盖睡孔1/2以上或眼睑严重畸形;2. 6. 7 —眼低视力1级,伴另一眼低视力2级;2. 6. 8双眼视野重:度缺损,视野W32%或半径<20;2. 6. 9双耳听力损失>71dBHL;2. 6. 10双侧耳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超过双耳廓总而积的90%以上;2. 6. 11下颌骨缺损4厘米以上;2. 6. 12牙槽骨损伤伴牙齿脱落12枚以上;2. 60 13双侧颛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II度;2. 60 14外鼻部缺损2/3以上,术后仍然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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