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 坚合众国宪法第四条 修正案(英语:Fourth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Constitution )是美国权利法案的一部分, 旨在禁止无理搜查和扣押, 并要求搜查和扣押状的发出有相当理由的支持P51914 年威克斯诉合众国一案( Weeks v.Unites States,1914 )(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 P63威克斯诉美国案1914年,威克斯(一个速递公司雇员)被 指控用邮寄方式寄送彩票,违法殖刑法 217秦,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鲁奏在其 工作地点逮捕了被告人,又在没有搜查证的 情况下到被告家中进行搜查被告不同意开 门,警察在邻居指点下发现了被告人的钥匙, 开门进入地方警察,后来是联邦警察搜查 了被告房间,发现了一些信件和装有彩票的 信封口当这些被扣押的信件被作为证据提出 时,被告人反对,理由是这些物品是非法搜 查所得,违反联邦第四(不得侵犯公民住宅) 和第五修(不得而知强迫电证其里)正案 法院没同意目花案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口“马普诉俄亥俄州”案 (Mapp v. Ohio,1961):(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 P71957年5月23日,美国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市警察局接到报告 ,说市民马普太太的家里藏有炸弹和嫌疑人,当即派警察官至马普家。
马普太太要求警察官出示搜查证一名警察官拿出一 张纸给她看,她夺过那张纸塞进怀里最终警察抢回那张纸(并非搜查证,当时警 察没有搜查证,也没有合理搜查依据)马 普被警察制服并被带上手拷警察随后强迫 马普一起从上到下对她的房子进行了搜查, 没有找到想要的证据,但却发现另外一些‘不体面”的违禁品马普在俄亥俄州受到 审判,法院以违禁品为证据判其有罪此案 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撤销该案,发回重审当时有约一 半的州使用排除规则.自此案开始,排除规 则被要求在各州适用0三、在1984年的奥利弗诉美国案(英语: Oliver v. United States )(裸视原则)中[89],警方没有搜查令,也未经当事人许可并无视了 “不得侵入”的警告标语和栅栏擅自进入嫌疑人的土地进行搜查,最终在数百英尺外发现了一片大麻地 但最高法院认为这是一块开阔地,一个理性的人不会对一个露天场所存在全理的隐私预期 [90],所以警方有理由相信其行为不会侵犯任何人的隐私,搜查是合宪的四、特里诉俄亥俄州案(Terry v. Ohio) (特里式截停规则)(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主义)1968年的特里诉俄亥俄州案(英语: Terry v. Ohio ),执法人员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因怀疑犯罪活动正在发生的合理理由而进行无证搜查。
最高法院在该判判决中认为,当一位警官发现“异常行为”,让他有合理理由相信 “犯罪活动可能正在进行”,认为可疑人员有可能持有 武器并且会对警官或他人构成威胁,那么警官可以对该人进行搜身来确定他是否持有武器[43]警官必须要对这类搜身行为给出具体而明晰的事实和理由来合理化自己的行为 [44]俄亥俄州克里弗兰市一便衣侦探一天在街上巡逻, 发现有两个年轻人站在一家商店前, 从窗户往里张望,然后就走开了,过了一会儿,两人又回到商店前,像上次一样往里张望,并不时地低声地商量着什么, 如此反复十余次该便衣侦探怀疑此二人有盗窃商店的意图, 便上前表明自己的身份,然后问两人的姓名, 两青年并未给该侦探明确的回答 于是该侦探对两 人进行了简单的搜查一一“拍身" (Frisk,意即警察的手并未伸入嫌疑人的衣袋, 而仅仅是在嫌疑人衣服外从上到下进行触摸),结果发现两年青人身上都带有手枪两人因此被逮捕 并起诉,但是被告律师认为该侦探在现场搜查所获的两只手枪不能作为证据进入审判程序,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判而要求予以排除,理由是该侦探当时进行的搜查是一种非法搜查决理由中认为,该侦探的行为是合法的, 因为当警察在巡逻过程中观察到不寻常的行为, 根据其以往的经验可以合理地作出某种犯罪将会发生的判断, 他就可以对嫌疑人进行询问, 并在认为嫌疑人身上带有武器时对其进行“拍身”,以阻止犯罪的发生,从而维护公共安全。
该案判决理由中所潜在的法理依据是, 出于对公共安全秩序的维护的考虑, 警察机关所固有的行政权允许在警察认为存在合理根据时对嫌疑人进行搜查五、西尔沃索恩木材公司诉合众国(Silverthorne lumber co.v.Unitied States 251 U.S.385[1920]P71920年,西尔弗索恩•伦巴公司诉美国案 (SHverthorne Lumber Co. v. USA保中,联邦特工人员以不合法的手段扣留了西尔弗索恩・伦巴公司一些书籍和记录, 但是被告获得了法院批准归还书籍和记录的命令特工人员遵守了法院的命令,但在归还书籍和记录之前, 将这些要求归还的物品进行了拍照 法院审判中,控方根据这些照片要求法院对这些文件签发传票,辩方西尔弗索恩案要求排除非法证据所衍生的第二手证据 最高法院认为:以非法搜查获得的信息为依据而签发的传票是无效的 正如控方不能在法庭上使用违宪搜查获取的直接证据一样,对于以此搜查为基础而获得的间接证据亦不能使用 排除规则适用于违宪搜查所污染的证据,并且这种污染延伸至通过以非法搜查得来的信息为基础所获得的其他证 据美国宪法修正案第 4条:人民有保护其身体、 住所、文件与财产的权利,不受无理拘捕、搜索和扣押,此为不可彳!犯的权利的规定 ,而西尔弗索恩案却成为了确立毒树之果原则的重要源头。
毒树之果理论(英语: 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 )在美国指的是调查过程中,透过非法手段的取得的证据[1])该术语的逻辑是如果证据的来源(树)受到污染,那么任何从 它获得的证据(果实)也是被污染的,在诉讼审理的过程中将不能被采纳 [2],即使该证据足以扭转裁判结果亦然例外情形包括:(一)“善意例外”在合众国诉莱昂(United States v. leon 468 U.S.897[1984]) 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如果警察有合理理由相信他们的行动没有违反宪法第四条修正案的规定,则该搜查就是合法的此案中,根据一位秘密监察员的报告,警方认为存在合理 根据而取得了搜查令状,在里昂的三个住处查出了大量毒品由于申请令状的根据不充分, 该证据起初被排除在法庭之外最终,通过排除规则的例外使该证据的资格得以认定二)“公共安全例外”在纽约州诉夸利斯(NewYork v.Quarles 467 U.S.649[1984]) 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在紧急情况下, 警察为了保护公共安全, 违反“米兰达规则”获得的陈述,亦可在法庭上使用三)"必然发现例外” (inevitable discovery exception)P7 :在尼克斯诉威廉斯(Nix v.Williams 467 U.S.431[1984]) 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如果公诉方可以证 明证据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必然能够发现的话, 非法搜集的证据仍可以使用。
该案中,警察通过不合法的讯问得知了被告隐藏被害人尸体的地方 与此同时,一群200人的志愿者已经根据已有的安排朝尸体的方向在进行搜索, 且尸体的埋藏地已经包含在搜索的范围之内 因此,最高法院裁决,因尸体将被“必然发现”,所以该具尸体可以在控方控诉时使用四)“独立来源例外”(independence source exception):在默里诉合众国 (Murray v.United States 487 U.S. 533[1988]) 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如果公 诉方可以证明警察发现的过程独立与侦查中采取的违法程序,此类证据可以采纳 1960年的贝纽诉美国案该案中,警察怀疑被告参与一起抢劫案, 在没有达到法定逮捕标准的情形下对被告实施了逮捕行为,并采集了指印当贝纽后来被重新指控时,控方使用的是 FBI档案中保存的贝纽的一套旧指印, 这套指印与作案现场的指印相吻合 尽管贝纽否定警察实施非法逮捕后所获取的一切证据的资格,但由于警察有权检验与其非法逮捕无关的任何指 印,包括贝纽的指印,且其运用的旧指印并非通过非法逮捕后获得的证据, 故巡回法院认为,这套旧指印因为“与非法逮捕没有任何关联”,可以作为独立来源而获得的证据采用。
五)“稀释原则” (违法被消除的例外) (purged taint exception):如果因为被告人后来的自愿行为的介入而有效地打破了受污染的证据与警察机关最初的非法取证行为之间的因果链条,那么就会稀释证据本身的违法性, 从而使证据变得可以被采纳 ④确立这一例外规则的典型案例的是 1963年的王森诉美国案该案中,联邦缉毒人员非法进入托伊的洗衣房,追赶并在其住宅逮捕了托伊, 托伊立即供述是伊卖给他毒品 警察随后找到了托伊,托伊交出了一些海洛因并说这些毒品是从托伊和王森处得到的 警察逮捕了王森,在传讯后允许其保释几天后,王森自愿到警察局向缉毒官员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最高法院认为,托 伊的证言和从托伊处得到的毒品都是警察非法进入托伊的住宅以及对他非法逮捕的“毒树 之果”,应予排除;王森的供述可以作为证据,因为即使王森被非法逮捕并作了供述, 但在被释放且被告知了权利后,其后来行为的自愿性已经稀释了逮捕和供述之间的“污染”以上例外原则的创立,实际上松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绝对性效力, 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它所反映的是立法者基于惩罚犯罪的客观需 要,从而对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目标作出的某种衡平。
六、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Miranda v. Arizona , 384 U.S. 436 (1966)P201963年3月3日深夜,一位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某影院工作的女孩( 18岁)下班回家时,一辆汽车突然停在她面前 一名男子从车里钻出来, 一手抓胳膊一手捂嘴,将她塞进汽车后座,把手脚都捆住,并在车内将其强暴 该女孩被放开后,马上跑回家给警察打了 根据她的描述,警察于 3月13日将米兰达抓获抓获后,警察将被告进行了 “排队”,受 害女孩当场指认米兰达就是罪犯, 米兰达也供认不讳, 并写了一份供认书, 还在上面签了名字以米兰达的供认书和招供情况为证据, 法院判决米兰达犯劫持罪和强奸罪, 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米兰达不服,在狱中多次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写信上诉,终获成功, 这便是美国刑诉领域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被告认为,自己当时的招供是被迫的, 警察违反了不得强迫被追诉人对自己作证的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同意了被告的观点, 认为:虽然被告肉体上没有受到强迫,甚至也没有人直接告诉他必须招供, 但“心理上”的强迫是存在的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里宣布,警察局审讯室里的“气氛”很令人担心。
现代审讯用的是“攻心”战术, 审讯在室内进行,同外界隔绝,现场除了被告以外全是警察 警察所问的并不是被追诉者做了没做,而是为什么要做此外,警察还用各种方法松懈被讯问者的警觉, 如常常假装同情或者把犯罪的责任推到受害人或社会身上, 让被讯问人觉得案件并非那么严重; 或者软硬兼施,一会儿口气粗鲁,一会儿温文尔雅所有这一切,联邦最高法院认为,都给被讯问者造成了巨大的 心理压力,而这样供认的可信度是很低的,不应作为合法证据使用因此, 联邦最高法院明确规定:在审讯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1)有权保持沉默;(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3)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