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方法1、由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进行检查;2、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3、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5、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6、对事实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7、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存档将检查情况存入档案问题处理1、对违法行为下达《大连市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2、对应处罚的案件进入处罚程序;3、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处理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4、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5、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6、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检查记录1、被检查者按照要求填写《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调查登记表》;2、被检查者及劳动保障监察员在登记表上签字,盖章。
检查方式1、日常巡视检查;2、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3、专项检查;4、受理举报、投诉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检查流程检查内容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工伤认定行政确认流程申 请1、申请人到工伤认定科如实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2、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①工商注册登记材料;②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④申请人的有效人份证明;⑤属于交通事故的,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调解书;⑥属于刑事案件的,法院、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材料;⑦属于维护国家、公众利益的,需提供政府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⑧属于革命伤残军人的,需提供因公或因战革命军人伤残证和旧伤复发证明。
→受 理1、工作人员对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如果符合受理条件,直接进入审查;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审 查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根据需要对伤害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办理时限:即办→决 定 制发《工伤认定决定书》办理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工伤认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及以及受伤害职工和用人单位退休待遇核准行政确认流程申 请1、申请人如实填写四份退休审批表和两份退休明细表;2、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①职工原始档案;②截止到退休当月的养老保险明细单;③如果办理因病提前退休需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市劳动鉴定委员办理)④如果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需提供特殊工种退休审批表市养老保险处办理)⑤农转城人员退休只需提供身份证和截止到退休当月的养老保险明细单→受 理1、工作人员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2、如果符合受理条件,直接进入审查,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当场告之原因 办理时限:即办 →审 查1、对档案进行审核确定退休年龄、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齡办理时限:即办。
→决 定 1、对符合规定的在四份退休审批表上加盖劳动行政审批部门的印章 2、对不符合规定的告之需补齐的材料 办理时限:即办 →收 费到市劳动保险公司退休核准部核准退休金数额时还需缴纳每人500元退休人员活动经费→发 证 申请人携带已审批的退休审批表、养老保险明细到市劳动保险公司退休待遇核准部核准退休金数额并办理退休证办理时限:即办第三部分大连市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制度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为广泛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根据《大连市行政执法机关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大政发[1997]94号)要求,现对全局实行执法公示制作如下规定:一、 公示内容(一) 执法机构设置及其主要职责、办公地点和;(二) 执法项目、标准和依据;(三) 执法程序服务窗口二、 公示形式 公示内容可采取服务大厅大屏幕公示、网上公示和楼内张贴等形式予以公开以下内容应上墙公布: (一)行政许可,包括各类审批、认定(可)和发证;(二)行政事业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三)执法程序,包括办理用工、工资、保险、培训等手续,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及劳动争议处理、行政争议等需告知管理相对人的工作程序。
三、 公示措施(一)为便于社会和群众监督,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应设举报或投诉;工作人员实行挂牌服务二)要认真对待群众的举报、批评和建议对执法过程中语言不文明、工作态度蛮横、不履行职责或有违责行为的工作人员,除责令公开赔礼道歉外,构成过错的,按《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进行追究 (三)把建立和实行执法公示制作为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一项重要内容,每年检查不少于三次,并向全局公布四)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并将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整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学习和培训制度第一条 学习和培训依据《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实施,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全面提高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和能力第二条 学习和培训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导,办公室制定学习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三条 学习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政法律法规尤其要加强法制原则、执法程序及增强执法力度的教育和培训学习培训的对象为全体执法人员第四条 学习和培训采取集体培训与自学相结合的形式进行,适时举办骨干培训班、法制讲座和执法人员集中培训。
第五条 坚持学习和培训的经常化,各科室每月组织一次法制学习并制定学习计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组织执法人员参加市、区有关部门举办一次执法人员的培训第六条 每年末举办一次法制学习培训考试,深化学习内容,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第七条 加强学习培训的组织检查,个人要记好法制学习笔记,局办公室组织笔记检查每次培训后,组织考试,公布成绩并作为年度考核评议、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第八条 学习培训要达到的效果:每位执法人员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并能准确应用于实际工作中,参加上级部门考试合格率要达到100%,学习出勤率不低于90%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一、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我局行政执法系统正确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预防和减少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二、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局办公室依据执法监督规定对局行政执法科室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三、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科局领导小组)主持领导。
领导小组成员由局领导和局办公室、劳动保障科、工伤认定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动关系科负责人组成局长为领导小组组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执法监督日常工作五、行政执法监督包括以下内容:(一) 规范性文件(含对政策的解释或书面答复)的合法性(二) 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三) 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四) 履行法定职责和程序情况;(五) 依法收缴各种费用及管理、使用情况;(六) 罚款处理情况;(七) 行政执法争议的处理;(八)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监督的其他事宜 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一)实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局各执法科室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局发文件,经局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领导审定局属单位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自行文,须报局办公室备案 (二)实行行政处罚审批备案制度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各部门,在做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将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报局办公室备案;重大行政处罚须经局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 (三)实行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情况,责任部门应及时反馈,并适时向局书面报告 (四)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检查实行专项与全面、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检查结果应写出书面报告检查标准按照《区劳动保障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标准》执行七、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各部门执法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违背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制定与局文件规定相违背的自行文,予以纠正或撤销; (二)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予以纠正或撤销; (四)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予以纠正或撤销;(五)对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不作为或不依法作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或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六)对罚款处理违法的,予以查处八、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问题,经局领导小组批准,由局领导小组直接或责成被监督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经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局领导小组做出行政执法处理决定九、对局领导小组做出的处理决定,由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文书,并及时送达被监督部门被监督部门自接到行政执法监督文书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十、两个以上工作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生争议时,应本着法制统一原则,协商解决。
协商不一致时,应提请局领导小组决定十一、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按照过错追究和评议考核有关规定处理十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