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刑事申诉状范文 检察院刑事申诉状怎么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检察院刑事申诉状范文,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检察院刑事申诉状范文 申诉人诉被告人周、杜、蒋犯强迫交易罪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作出(20xx)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015号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第00015号刑事裁定书),申诉人认为该裁定错误,严重违法,特依法提起申诉,请求贵院行使法律监督,并予以抗诉 申诉请求:1、撤销(20xx)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015号刑事裁定书; 2、依法追究被申诉人的刑事责任 申诉理由: 一、终审法院未依法查明或是刻意回避了案件有关事实 第00015号刑事裁定书就不予受理的事实,称“邹顺有向法院提交的渝公高不立字「20xx」12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公复「20xx」第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载明公安机关对邹顺有控告周等人敲诈勒索案不予立案公安机关未作出不予追究邹顺有控诉周等人犯强迫交易罪的书面决定显然未依法查明有关事实,或是刻意回避了案件的有关事实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于20xx年9月1日作出的九检刑不立审[20xx]009号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明确载明有以下内容,“邹顺有:关于你指控周、杜等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案向五分院提出复议,后转至我院,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高新区公安分局已向本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经本院审查认为:说明的不立案理由成立怎么能说“公安机关未作出不予追究邹顺有控诉周等人犯强迫交易罪的书面决定”呢?这明显是终审法院为了驳回申诉人的自诉而在专门制造理由 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即构成犯罪此罪的构成根本不论转让价格是否与股份实际价值相当,法条也没有设置其他客观构成要件申诉人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强迫交易的大量证据,两审法院均未依法对这些证据做出认定或者处理 即便如两审裁定书所称,强迫交易罪属于公诉案件范围,该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和受理条件,但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而不是驳回申诉人的起诉两审裁定显然适用法律错误,客观上是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纵容了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20xx)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015号刑事裁定是错误的裁定,申诉人的申诉也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3条和204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在此请求贵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上述裁定做出抗诉决定。
申诉人: 二〇xx年x月二十五日 附:1、原审、终审裁定复印件; 2、九检刑不立审[20xx]009号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 3、渝公高立字「20xx」12号不予立案通知; 4、公复「20xx」第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5、自诉人的报案材料和刑事上诉状 6、杜出具的所谓50万元“劳务费”收条; 7、20xx年4月28日当天,周在重庆大世界茶楼给自诉人出具的250万元欠条; 8、吴、蒋洪的证明材料; 9、周长举在石桥铺派出所的询问笔录 一、刑事案件如何申诉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具有刑事申诉主体资格的是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受委托的律师也可以代理申诉刑事案件如何申诉呢?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二) 人民检察院管辖申诉案件的具体范围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县级人民检察院以外的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7日内提出的申诉;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申诉人需提供以下申诉材料: 1、 申诉书一式两份,需是申诉人亲笔签名的原件,要注明联络方式 2、 拟提出申诉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3、 其他证据材料 (四)申诉书的格式 许多群众来检察院进行申诉时,没有申诉书申诉书是人民检察院接受刑事申诉所必须的材料刑事申诉书有法定的格式 二、刑事案件申诉书怎么写 申诉人:程某某 委托代理人: 申诉人因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一案,对某某县人民法院(20xx)宜刑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洛少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20xx)宜刑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洛少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 2、判决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认定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犯罪,受害人张某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原审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刘某某和邵某某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张某某,之说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刘某某、邵某某在被羁押期间,被公安办案人员刑讯逼供,逼供情况具体确定,该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辞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应予排除 三、邵某某涉嫌犯罪时不满18周岁,提起公诉审判时不满18周岁,开庭审判时刚刚过了18岁生日3天,审判时无法定代理人和指定辩护人在场,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二审疏于审查,错误维持恳请贵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再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无罪 此致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程某某 20xx年x月x日……正文结束,以下无正文……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