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碳排放权现货远期交易风险控 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碳排放权现货远期交易风险管理,维护碳排放权现货远期 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碳排 放权现货远期交易正常的进行,根据《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碳排放权现货远期 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交易中心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 户报告制度、强行转让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第三条交易中心、市场参与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第四条交易中心实行保证金制度碳排放权现货远期交易的最低交易保证 金为订单价值的 20%新订立报价交易保证金按开仓价收取交易保证金,闭市后 根据当日结算价进行调整 最后交易日闭市后未转让的持仓按履约结算价收取保 证金 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 第五条第五条交易中心将交易时间划分为:普通交易月份、履约前一月和履约月 三个时间段,并根据三个时间段设置不同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比例在某一交易时 间段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自该交易时间段起始日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执行 最低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交易时间 普通交易月份履约前一月 履约月 保证金比例 20%25% 30% 第六条第六条交易中心可根据订单持仓量的增加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并向市场 公布。
第七条第七条当现货远期交易连续三个交易日按结算价计算的涨(跌)幅之和达 到规定的最大涨跌幅的 2 倍,连续四个交易日按结算价计算的涨(跌)幅之和达 到规定的最大涨跌幅的 2.5 倍,连续五个交易日按结算价计算的涨(跌)幅之和 达到规定的最大涨跌幅的 3 倍时,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 采取单边或双边、 同比例或不同比例、部分市场参与人或全部市场参与人提高交易保证金的措施 提高交易保证金的幅度不高于规定交易保证金的 1 倍 交易中心采取上述措施须事先报告碳排放权交易业务主管部门 第八条第八条如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休市 前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 第九条第九条对同时满足本办法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规定的,其交易保证金按照 规定交易保证金数值中的较大值收取 第三章第三章 涨跌停板制度涨跌停板制度 第十条第十条交易中心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中心制定现货远期交易的 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对同时满足本办法有关调整涨跌停板幅度规定的,其涨跌停板幅度按照规定 涨跌停板幅度数值中的较大值确定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碳排放权现货远期交易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 4%。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当现货远期交易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时,成交撮合原则实行时间 优先的原则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是指在某一交易日收市前5分钟内出 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 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记为第 N 个交易日)出现涨跌停板单边 无连续报价的情况, 且现货远期交易第 N+1 个交易日出现与第 N 个交易日同方向 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时,若第 N+1 个交易日是最后交易日,则直接进 入履约期;除上述情况之外,交易中心可在第 N+1 个交易日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并 公告,实施下列两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 措施一: 在第 N+2 个交易日, 交易中心采取单边或双边、 同比例或不同比例、 部分市场参与人或全部市场参与人提高交易保证金, 暂停部分市场参与人或全部 市场参与人订立报价,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出金,限期转让,强行转让等措 施中的一种或多种化解市场风险 措施二:在第 N+1 个交易日收市后,交易中心将进行强制减仓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强制减仓是指交易中心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转让 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与净持仓盈利市场投资人按净持仓盈亏比例自动撮合成 交。
同一市场投资人持有双向持仓, 则其净持仓部分的转让报单参与强制减仓计 算,其余转让报单与其对锁持仓自动对冲具体强制减仓方法如下: (一)申报转让数量的确定: 在第 N +1 个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无法成交 的、且市场参与人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第 N+1 个交易日结算价的 6%的 所有持仓 若市场参与人不愿按上述方法转让可在收市前撤单,不作为申报的转让报 单 (二)市场参与人单位净持仓盈亏的确定: 市场参与人该标的物持仓盈亏总和,是指其该标的物的全部持仓按其实际成 交价与当日结算价之差计算的盈亏总和 (三)净持仓盈利客户转让范围的确定: 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市场参与人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零的市场参与人的持 仓都列入转让范围 (四)转让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 1. 转让数量的分配原则 (1)在转让范围内将净持仓盈利的市场参与人按盈利的大小顺序排列,依次 进行分配 (2)将申报转让数量按时间优先原则与以上依次排列的可转让持仓进行分 配 2. 转让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 将按时间优先原则排列的申报转让数量与按净持仓盈利大小排列的可转让 持仓依次分配,直至匹配完毕 (五)强制减仓的执行 强制减仓于第 N+1 个交易日收市后由交易系统按强制减仓规则自动执行,强 制减仓结果作为第 N+1 个交易日市场参与人的交易结果。
(六)强制减仓的价格 强制减仓的价格为该订单第 N+1 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 (七)由上述减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市场参与人承担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在采取上述措施后若风险仍未释放,则交易中心宣布为异常情 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第四章 限仓制度限仓制度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交易中心实行限仓制度限仓是指交易中心规定市场参与人可以 持有的,按净持仓数量计算的持仓量的最大数额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控排企业、法人客户和个人客户采取不同的限仓要求,但均以绝 对量方式确定 控排企业的持仓限额与普通法人客户一致;但控排企业以卖单持仓进入履约 的,超过初始分配的 20%或 20 万吨的部分不得以初始分配配额进行履约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现货远期交易法人客户和个人客户的持仓限额为:(单位:手) 品种时间段法人客户个人客户 HBEA+ 年月 普通交易月份100005000 履约月前一个月40002000 履约月份20001000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市场参与人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中心规定的持仓限额,超过 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订立报价对超过限额的持仓,交易中心将于下一交易 日按有关规定执行强行转让 第五章第五章 大户报告制度大户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交易中心实行大户报告制度。
当市场参与人持仓达到交易中心 对其规定的持仓限额 80%以上(含本数)时, 市场参与人应向交易中心报告其资 金情况、持仓情况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持仓报告水平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市场参与人的持仓达到交易中心报告界限的,市场参与人应主 动于下一交易日 15:00 前向交易中心报告如需再次报告或补充报告,交易中心 将通知有关市场参与人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达到交易中心报告界限的市场参与人应向交易中心提供下列 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市场参与人大户报告表》,内容包括市场参与人名称、 交易账号、现有持仓、持仓性质、持仓保证金、可用资金、意向履约数量; (二)资金来源说明; (三)开户材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四)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交易中心将不定期地对市场参与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 第六章第六章 强行转让制度强行转让制度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为控制市场风险,交易中心实行强行转让制度强行转让是指 当市场参与人违规时,交易中心对有关持仓实行转让的一种强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当市场参与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易中心有权对其持仓进 行强行转让: (一)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交易中心规定的最低余额,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 补足的; (二)持仓量超出限仓规定的; (三)因违规受到交易中心强行转让处罚的; (四)根据交易中心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转让的; (五)其他应予强行转让的。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强行转让的执行原则: (一) 强行转让由交易中心执行,除交易中心特别规定外; (二) 若多个市场参与人需要强行转让的,按需追加保证金由大到小的顺 序,先转让需要追加保证金大的市场参与人; (三) 若需要强行转让的某个市场参与人持有不同方向、不同品种的持仓, 对其持仓市值大的订单和持仓方向执行强行转让; (四) 若在本中心对市场参与人持仓执行强行转让过程中,市场参与人同 时进行了自行转让,造成被转让数量大于应执行数量的情况,责任由市场参与人 承担; (五) 如果须强行转让的持仓处于报价冻结状态,本中心有权对该报价进 行撤单,解除报价冻结后再执行强行转让;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强行转让的执行: (一)通知 交易中心以“强行转让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市场参与 人下达强行转让通知通知书通过交易系统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一经发送即视 为已经送达 (二)执行及确认 1.送达通知书的下一交易日开市后,有关市场参与人必须首先自行转让,直 至达到转让要求; 2.开市后一个小时内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中心直接执行强行转 让; 3.强行转让执行完毕后,由交易中心记录执行结果并存档; 4.强行转让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有关市场参与人可以通过交易系统获 得。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强行转让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如因价格达到涨跌停板或其他市场原因而无法在当日完成全部 强行转让的,交易中心根据结算结果,对该市场参与人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由于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有关持仓的强行转让 只能延时完成的,因此发生的亏损,仍由市场参与人承担;未能完成转让的,该 市场参与人须继续对此承担持仓责任或履约义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除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外,强行转让产生的盈利或者亏损均 归持仓人 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实施的强行转让,亏损由相应的市场参与人承 担,盈利计入交易中心营业外收入 市场参与人强行转让产生的盈利或者亏损根据《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结算 细则》有关规定计算 第七章第七章 异常情况处理异常情况处理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在现货远期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交易中心可 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系统和系统通讯线路故障等不 可归责于交易中心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出现结算、履约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现货远期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有根据认为市场参与人违反 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四)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异常情况时,经交易中心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 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交易保证金、暂停订立报价、限期转 让、强行转让、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交易中心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必须报告 碳排放权交易业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交易中心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时,暂停交易的期 限不得超过 3 个交易日,但经碳排放权交易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延长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存在下列情形时,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引发的技术故障; (二)非因交易中心过错引发的技术故障;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第八章第八章 风险警示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交易中心实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分 别或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发布风险提示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 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