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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多处伤残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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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多处伤残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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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多处伤残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在 GB18667-2002 附录 B 中,列出了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公式,这个公式是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来计算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金的法定公式,公式如下:n nC=Ct×C1×(Ih+∑Ia ,i)(∑Ia,i≤10%,i=1 ,2,3……i=1 i=1n n,多处伤残 ) (Ih+∑Ia ,i≤100 %)i=1在这个公式后,附录 B 是这样让我们理解公式运用的: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Ct——伤残赔偿总额,元;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n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Ih +∑Ia,i ≤100i=1%;n ∑Ia,i——“∑” 这个符号读“西格玛”,在数学上是i=1指数连加的意思指伤残赔偿附加指数连加,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n 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i≤10%)i=1 上述计算公式中的各项指标,涉及了法律知识,更涉及到数学中函数求和公式的运用,而法律工作者大多数是学文科出身,数学一般不是文科学生的所长,因此,很多法律工作者理解起来有一定难度。

基于此,笔者认为,要理解并正确运用好该公式,关键在于对公式中各项指标的正确理解笔者结合个案经验和审判实践对各指标分别作出自己的解读:C——指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以货币单位元表示,即受害人应该得到的伤残赔偿金总额;Ct——指伤残赔偿总额,以货币单位元表示,即设定受害人达到最高残级(按一级伤残计)能得到的伤残赔偿金总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中规定是 20 年,即用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居民人均纯收入×20 年,就是伤残赔偿总额;C1——指赔偿责任系数,即事故责任的比例,用百分比(%)表示按一般情况,交通事故责任中对赔偿义务主体的责任包括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全部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任,这五种责任相对应的损害赔偿负担比例由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中根据案情在 0%≤C1≤100%中确定,实际表达的意思就是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Ih——指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这句话的含义指受害人有多处伤害的,以其最重伤害所对应残级赔偿指数(即拾级伤残赔偿 10%、玖级伤残赔偿 20%、捌级伤残赔偿 30%……余类推)作为 Ih 的指标比如受害人共有三处残级,分别是一个捌级、一个玖级、一个拾级,三个级别的赔偿指数按规定分别是30%、20%、10%,这说明最高的是 30%,即 Ih 为 30%。

n∑Ia,i——指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总和,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i=1n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0≤∑Ia,i≤10%;i=1n(Ih + ∑Ia,i) ≤100 %这句话的含义指除了最高伤残等i=1n级外,其他等级应该计算的附加指数0≤∑Ia,i≤10%指除一个i=1最高伤残等级外的其他每一个残级附加指数只能在 0 和 10%之间浮动而对附加指数该如何浮动,在附录 B 中并没有具体说明如何适用,这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但为区分不同残级之间的差别,可用伤残赔偿指数除以 10 来计算,即对拾级伤残可按 1%计算,玖级伤残可按 2%计算,捌级伤残可按 3%计算……余类推但附加指n数连加的和不能超过 10%,即超过 10%的按 10%计算Ih+∑Ia,i≤i=1100%指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加上其他残级的附加指数不能大于 100%,即不能超过一级伤残,也就是说,在受害人有非常多的残级情况下,即使累加超过了 100%(也就是已超过了一级伤残),最多也只能按一级伤残计算残疾赔偿金这里有两个限制最高原则,类似刑法数罪并罚中的吸收原则,即一旦数罪中某一重罪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最高刑,其它的轻罪就被吸收了。

三、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公式在具体案件中的运用在对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公式及其指标有了正确的理解后,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为了便于进一步理解上述公式,在审判实践中准确应用,下面举几个案例来说明: 案例 1、受害人分别构成 5 级、6 级、7 级、8 级、9 级、10 级伤残,不负担交通事故的责任,肇事司机负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现年 32 岁,属于光山县城镇居民,可以适用 2006 年度河南省人均可支配收入 9810.26 元/年计算残疾赔偿金结合这样的案情,可以确定 Ct=伤残赔偿总额=9810.26 元/ 年×20年=196205.20 元;C1=赔偿责任系数=100%(肇事司机全责);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60 %(最重的残级赔偿指数,即伍级赔 60%);受害人六处伤残,其最高的伤残等级为五级,即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为 60%,其余五处伤残为 6 级、7 级、8 级、9 级、10 级,附加指数分别按5%、4% 、3%、2%、1%计算,它们的和为 15%由于各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和须小于或等于 10%, 15%也应按 10%计算故本案受害人的综合伤残指数为:60%+10%=70%。

综合以上情况并套用公式,可以得出受害人最后应得伤残赔偿金的总额为:(C)=196205.20 元(Ct)×100 %(C1)n×70%〔60%(Ih )+10 %( ∑Ia,i)〕=137343.64 元i=1 这说明,受害人的伤残综合评定结果为残疾 70%,即比多等级伤残中最高级 5级高一级:四级,但最高不高于四级伤残也有观点认为案例 1 中综合伤残指数为: 60%+5%+4%+3%+2%+1%=75%这种计算好像更加合理,有利于保护n受害人的权益,但不符合公式中∑Ia,i≤10%,即附加指数总和 i=1不能超过 10%的规定是不是应该这样规定,笔者认为值得商榷案例 2、 一人两处伤残均为一级残,由于最高伤残等级已到 100%,就按 100%计算,而不是 200%或 110%案例 3、一人有 5 处伤残,等级分别是: 3 级、4 级、5 级、6 级、7 级最高伤残 3 级: 为 80%,其它 4 级、5 级、6 级、7 级的附加指数分别为7%、6%、5%、4%,按公式为 80%+(7%+6%+5%+4%)=80%+22%=102%但是赔偿不能按 102%计算,应当是 80%+10%=90%计算。

因为多等级伤残附加指数之和的赔偿比例不超过 10% 即(7%+6%+5%+4% )总和不能超过 10%,超出的按 10%计算案例 4、王二驾驶机动车将张三撞伤,王二负事故主要责任,张三负事故次要责任,张三经过法医鉴定后,认定为 2 处 8 级伤残, 1 处 9 级伤残,3 处 10 级伤残,那么按照 2006 年河南省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算,(推定主次责任划分为 7:3 开)就是:C=9810.26 元 /年×20 年×70%×(30%+3%+2%+1%+1%+1%)=52190.58元上述公式明确规定应用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多等级伤残,在其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从“解释”中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没有特殊规定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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